•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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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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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鸿潮编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75882

出版时间2017-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9052227

上书时间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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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四章 公务员

第五章 行政规范

第六章 行政行为

第七章 行政许可

第八章 行政处罚

第九章 行政强制

第十章 行政程序

第十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第十八章 行政复议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内容摘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系列教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可以普遍适用于行政法的各个部分,对于行政法制定、执行和适用的各环节都具有指导意义的若干基本规则,是整个行政法律体系建构和运行的根基。在行政法学中,对基本原则的探索、讨论一直是一个重点,已经达到了比较深入的程度。作为学习者,主要应掌握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原则的功能,就是基本原则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二是基本原则的内容,也就是掌握每一个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并能够将其运用于对案件的研判当中。

  一、基本原则的功能

  我们知道,一个法律体系的内容既包括十分具体的法律规范,也包括相对抽象的法律原则。既然已经有了那么多数量庞大、体系严密的法律规范,为什么还需要法律原则呢?换句话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到底有什么作用?我们认为,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指引功能。指引功能主要体现在立法阶段,无论是整个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还是一部法律的草拟制定,甚至是一个具体条款的确定,都有一个方向的问题。特别是在有多个可供选择的不同方案时,选择哪一个方案就有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而行政法所追求的控制公权、保障私权等价值目标首先就体现在其基本原则上,此时,基本原则就会成为一种指引的标准,用来保障法律构建的过程不会偏离法治的基本方向。我们知道,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比较复杂,但无论是哪一个层次的立法活动,都必须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引之下来完成。

  2.解释功能。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可以说是法律执行和适用过程中最核心的一个环节,法律的每一次被执行和被适用都必然包含着执法者、司法者对法律进行解释这个过程。当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法律的含义是比较明确的,这种含义所指向的情况和实际生活也是比较符合的,因此,执法者和司法者对法律解释的结果基本上是一致的,也能够比较准确地用于解决其面临的个案。但在一部分情况下,法律条文的含义可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确定性、甚至是歧义,或者说虽然它的含义比较明确,但已经跟实际生活中的情况有所脱离的。这个时候,执法者、司法者对法律的解释就有会产生困难,其解释的结果就很难预期,可能干差万别。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执法者和司法者对法律的解释符合法治的精神并尽可能取得一致呢?就需要一些标准。这些标准不可能是其他的,只能是一些法律原则,具体到行政法这个部门,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补充功能。无论立法者如何试图将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得尽量严密,也难免留下漏洞。事实上,在法律被执行和适用的过程中,这样的漏洞、空白是非常多的。对于一个必须处理的案件,执法者和司法者首先应当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中寻求适当的条款来解决问题;如果恰好找不到这样的法律条款,接下来就应当尝试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比如扩大解释、类比解释)从而利用其他既有的法律条款来覆盖这个案件中的事实;如果连运用法律解释的余地也没有,就只能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法律原则的这种补充作用,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得比较明显。在行政执法中,如果遇到因法律空白而无法可依的情况,行政机关有可能由于“法无授权即禁止”而不得不放弃执法。而在司法活动中,法院是不能拒绝裁判的,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就有可能要求助于法律原则,直接援引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这就是法律原则的补充作用。当然,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法院不能随意援引抽象的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因为这样做等于给了裁判者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的原则已经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得到了体现,法院应当首先选择这样的依据作出裁判。只有在穷尽了既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方法之后,法院才可以直接援引法律原则。因此,在现实中依据法律原则而裁判的案例必然是十分稀少的。

  二、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这是一个找不到统一答案的问题,几乎每一本行政法教科书上的介绍都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是大同小异的基本原则。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内容可以称得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或者说,确定基本原则本身需要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是什么?

  1.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适性。一项法律原则要称得上是某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对这个部门法的全部内容、至少是大部分内容具有指导意义。如果这项原则仅仅适用于这个部门法中的某一部分,那么,它只是这个部分的原则,而不是整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合议审理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原则,但这个原则和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内容基本上是无关的,我们就不可能将其称为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精彩内容

本书内容涉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结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基本原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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