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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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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赫尔穆特·科勒(Helmut Khler),刘洋[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332245

出版时间2021-03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98元

货号11748186

上书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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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德〕赫尔穆特·科勒(Helmut K?hler),德国慕尼黑大学民法、商法、公司法、欧洲与德国竞争法及卡特尔法教授,在民法领域,尤其擅长合同法和债法。 1970年在慕尼黑大学卡尔·拉伦茨教授的指导下,完成题为《债务关系目的障碍案型中的履行不能和交易基础》的博士论文并获得博士学位。1975年完成题为《经由需方的竞争》的教授资格论文并通过答辩,取得民法、商法和经济法领域的任教资格。自1996年起担任慕尼黑大学正教授。其曾作为《德国民法典施陶丁格评注》及竞争法诸多评注的重要撰写者,并编纂有名的民法系列案例书(PDW,与拉伦茨教授合作),且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00多篇、案例评论近100篇及大量书评。 译者简介: 刘洋,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硕士(LL.M),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比较私法。曾为德国弗莱堡大学访问学者、德国慕尼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入选上海市“浦江学者”“晨光学者”。主持省部级课题一项,参与重量重点课题、其他省部级课题、横向课题多项,迄今已在《法学研究》《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类权威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目录 第一编私法导论 第一章法与法律渊源 一、法 1. 法的结构 2. 法的任务 二、法律渊源 1.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2. 制定法与习惯法 3. 法官法与交易习惯 第二章私法与公法 一、私法与公法的界分及其意义 二、私法与公法的分类 1. 私法的领域 2. 公法的领域 三、私法与公法的合作 第三章民法 一、民法的基础——《德国民法典》 1.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 2. 《德国民法典》的精神、政治与经济基础 3. 《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 4. 《德国民法典》的语言及其规则技术 5. 《德国民法典》规范的内容分类 二、民法的继续发展 1. 帝国时期 2. 魏玛共和国时期 3. 纳粹统治时期 4. 占领时期 5. 民主德国(DDR)的发展 6. 联邦德国的发展 7. 欧盟法对德国民法的影响 三、《德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1. 物的适用范围 2. 时间适用范围 3. 空间适用范围 第四章私法的适用、解释与续造 一、法律适用概论 1. 查明针对特定案情事实可得适用的法律规则 2. 检验案情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涵摄) 3. 法律效果的确定 二、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 1. 法官的地位 2. 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任务 三、法律解释 1.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2. 法律解释的目标 3. 法律解释的方法 4. 法律解释过程中对上位法规范的顾及 四、法的续造 1. 法律漏洞的填补 2. 超越实证法的法之续造 第二编法律行为论 第五章法律行为论的基础与基本概念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1. 私法自治的意义 2. 私法自治的 二、法律行为论与信赖责任论 三、法律行为论的基本概念 1.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义 2.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3. 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3. 财产法律行为与人身法律行为 4.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5. 信托行为 6. 消费者合同 第六章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类型 1. 意思表示的概念 2. 意思表示的类型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 1. 基本原则 2. 须予受领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 3. 意思表示的发出 4. 意思表示的到达 第七章意思瑕疵 一、概览 二、行为意思的缺失、表示意识的缺失和法效意思的缺失 1. 行为意思的缺失 2. 表示意识的缺失 3. 法效意思的缺失 三、真意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和非诚意行为 1. 真意保留(《德国民法典》第116条) 2.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德国民法典》第117条) 3. 非诚意行为(《德国民法典》第118条) 四、错误 1. 概论 2. 单个的错误情形 3. 界分问题 4. 撤销的 5. 撤销及其法律效果 五、恶意欺诈与不法胁迫 1. 概论 2. 恶意欺诈 3. 不法胁迫 4. 恶意欺诈与不法胁迫影响表意自由的法律效果 六、撤销的一般规则 1. 可撤销性与撤销的概念 2. 撤销的前提条件 3. 撤销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和撤销相对人 4. 撤销的效力 5.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确认(《德国民法典》第144条) 第八章合同 一、概论 1. 合同的功能、概念和类型 2. 合同的成立 3. 缔约谈判与合同关系 二、要约 1. 要约的前提条件 2. 要约的法律效果 三、承诺 1. 承诺的概念和意义 2. 承诺的表示 3. 经由“社会典型行为”进行的承诺 4. “订单确认函”和“商事确认书” 四、缔约表示撤回的特殊规则 1. 具有消费者保护功能的撤回权 2. 撤回的意思表示、撤回的期限和撤回权的告知 3. 撤回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 五、合意瑕疵(不合意) 1. 合意作为合同的本质特征 2. 公开的不合意 3. 隐藏的不合意 六、合同自由与缔约强制 七、预约和选择权合同 1. 预约 2. 选择权合同 3. 附论:固定要约 八、互联网上的缔约行为 1. 导论 2. 网上缔约的合同成立 3. 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九章法律行为的解释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概念和意义 二、解释标的与解释工具 三、解释目标 1. 可能的解释目标与利益格局的意义 2. 遗嘱的解释 3. 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之解释 4. 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四、意思表示解释的四个一般原则 1. 禁止拘泥于字面含义 2. 对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的兼顾(《德国民法典》 第157条) 3. 共同真意优先 4. 要式意思表示的解释 五、补充性合同解释 1. 经由任意法的合同补充优先 2. 补充性合同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功能 3. 补充性合同解释与交易基础的基本原则 第十章行为能力 一、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与照管 (Betreuung) 1. 行为能力 2. 无行为能力 3. 行为能力 4. 照管 二、无行为能力的法律效果 三、行为能力的法律效果 1. 无须同意与需经同意法律行为的界分 2. 事先许可(Einwilligung) 3. 缺乏许可的法律效果 4. 经商成年与劳动成年 5. 未成年人所作的数据保护法上的同意(Einwilligung) 第十一章代理 一、概论 1. 代理的概念与功能 2. 代理的前提条件与法律效果 3. 代理的许可性 4. 代理的适用范围 5. 界分 二、以他人名义从事行为 1. 发出自己的意思表示(与使者相区分) 2. 以他人名义从事行为(公开原则) 3. 隐藏的不具名代理(das verdeckte Geschft für den, den es angeht) 4. 间接代理 5. 冒名行为(Handeln unter fremdem Namen) 三、意定代理权 1. 意定代理权的概念及其授予 2. 意定代理权与内部关系 3. 意定代理权的形式和代理行为 4. 意定代理权和意思瑕疵 5. 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四、依权利外观(Rechtsschein)而产生的代理权,尤其是容忍 代理权与表象代理权 1. 表见代理权(Rechtsscheinvollmacht)的法定案型 2. 容忍代理权和表象代理权 3. 表见代理权的其他前提 五、代理行为(Das Vertretergeschft) 1. 解释 2. 意思瑕疵 3. 相关情况的知悉与应知 4. 扩张的知情归属(Erweiterte Wissenszurechnung) 六、代理权的范围和界限 1. 代理权的范围 2.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Einzel-und Gesamtvertretung) 3. 代理权滥用与串通行为(Kollusion) 4. 自我行为(Insichgeschft) 七、无权代理行为 1. 代理行为的效果 2. 代理人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179条) 3.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4.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章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形式自由作为基本原则 二、法定形式和意定形式 三、行为形式的目的 四、形式的类型 1. 书面形式(《德国民法典》第 126条、第 127条) 2. 电子形式(《德国民法典》第126a条及第127条第1、 3款) 3. 文本形式(《德国民法典》第126b条、第127条第 1款) 4. 公式公证的形式(ffentliche Beglaubigung)(《德国民法典》 第129条) 5. 公证员公证的形式(《德国民法典》第127a条、 第128条) 五、法定形式条款的违反 1. 无效作为违反形式要求的法律效果 2. 形式瑕疵的补正 3. 基于公平考量而忽略形式条款的违反? 六、意定形式的违反 第十三章法律行为的内容 一、概述 1. 对法律行为上形成权能(Gestaltungsmacht)之 2. 内容形成自由之 二、违反法律禁令(gesetzliches Verbot)(《德国民法典》 第134条) 1. 概述 2. 禁止性法律的存在 3. 法律效果 4. 法律规避 三、悖于善良风俗(《德国民法典》第138条) 1. “善良风俗”的概念 2. 悖于善良风俗的确定 3. 案例群 4. 悖于善良风俗的法律效果 四、暴利行为(《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2款) 1. 暴利行为的构成要件 2. 法律效果 第十四章同意、条件和期限 一、同意 1. 同意的概念和含义 2. 同意的具体细节 3. 无权处分 4. “授权” 二、条件 1. 条件的概念和含义 2. 条件的许可性 3. 条件的有效性(Wirksamkeit) 4. 条件的效力 三、附期限(Befristung) 四、附论:期间与期日的计算 第十五章不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无效 1. 无效的概念和含义 2. 部分无效(《德国民法典》第139条) 3. 转换(《德国民法典》第140条) 4. 无效法律行为的确认(《德国民法典》第141条) 二、未决的不生效力 三、相对不生效力 四、无效与形成权 第十六章一般交易条款的使用 一、概论 二、一般交易条款的概念 1. 法定概念(《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1款第1句) 2. 与个别约定的界分(《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1款第 3句) 三、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规则 1. “消费者合同”的概念 2. “第三人提供的合同条款”的控制(《德国民法典》第310条 第3款第1项) 3. “一次性条款”的控制(《德国民法典》第310条第3款 第2项) 4. 扩张的内容控制(《德国民法典》第310条第3款 第3项) 四、一般交易条款纳入合同 1. 纳入约定 2. 附论:冲突的一般交易条款 五、意外条款 六、一般交易条款的解释 1. 客观解释的基本原则 2. 个别约定的优先性(《德国民法典》第305b条) 3. 不清晰的处理规则(《德国民法典》第305c条 第2款) 七、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控制与规避禁止 1. 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控制 2. 规避禁止 八、一般条款未纳入及其不生效力的法律效果 第三编权利 第十七章法律关系与主观权利 一、法律关系 1. 概念 2. 内容 3. 产生、变更与终结 二、主观权利 1. 概念与含义 2. 类型 3. 取得与丧失 4. 权利的行使 5. 权利行使的边界 三、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1. 义务 2. 不真正义务 第十八章请求权、抗辩与抗辩权 一、请求权 1. 请求权的概念与含义 2. 请求权的类型 3. 请求权基础 4. 一般规则 5. 多数请求权与请求权基础 二、抗辩与抗辩权 1. 抗辩 2. 抗辩权 3. 诉讼程序中对抗辩及抗辩权的考虑 三、时效抗辩权 1. 时效的概念和目的 2. 时效的适用领域 3. 时效期间 4. 时效的起算 5. 时效的障碍 6. 时效的效力 7. 经由法律行为对时效进行的约定 第十九章权利的执行与权利的保护 一、国家的权利保护 1. 确认程序 2. 执行程序 3. 临时性权利保护程序 二、自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1. 概览 2. 正当防卫 3. 紧急避险 4. 自助行为(《德国民法典》第229—231条) 第四编权利主体 第二十章自然人 一、人作为权利主体 二、人的权利能力 1. 权利能力的概念和含义 2. 权利能力的开始 3. 权利能力的终结 4. 证据问题与死亡宣告 5. 权利能力与广义的法律行为能力(Handlungsfhigkeit) 6. 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Parteifhigkeit) 三、住所 1. 概念和意义 2. 自择住所和法定住所 四、姓名与姓名的保护 1. 姓名的概念与类型 2. 姓名权 3. 姓名的保护 4. 姓名保护的扩张 五、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章法人 一、概论 1. 概念与含义 2. 法人的类型与产生 3. 法人的相对化 二、有权利能力社团 1. 产生 2. 成员资格 3. 组织与意思形成 4. 代理与责任 5. 董事会成员的责任 6. 消灭、解散与社团权利能力的丧失 三、无权利能力社团 1. 概述 2. 参与法律交易 3. 针对社团进行的法律追索以及穿透社团的法律追索 (Rechtsverfolgung gegen und durch den Verein) 4. 责任 四、财团 1. 概念与意义 2. 财团的产生、组织与消灭 第五编权利客体 第二十二章权利客体、财产与企业 一、权利客体 1. 概念与含义 2. 界分 二、财产 1. 概念 2. 意义 三、企业 1. 概念 2. 意义 第二十三章物、成分、从物与用益 一、物 1. 概念和界分 2. 类型 二、单一物与集合物 三、成分 1. 概念 2. 类型 3. 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 四、从物 1. 概念 2. 法律意义 五、收益、孳息与负担 1. 概念 2. 意义 附录:案例解析的技术 一、书面稿的准备 二、书面稿的结构和设计 三、一个附解答的案例模板 缩略语表 所引文献的缩略用语表 参考文献 关键词索引

主编推荐
 1含简明口诀与丰富案例的德国民论教科书 2.德国的民论教科书之一 3.突出法律行为论的核心地位,以此为轴心线索汇通民法制度体系 4.方法与知识并举,规范与事实互动,法教义与法政策兼摄 5.经由思维导图实现知识的可视化 

精彩内容
 译者导读 一、科勒及其学术画像 赫尔穆特·科勒(Helmut Khler),系德国慕尼黑大学荣休教授,荣休前执掌慕尼黑大学“欧洲与经济法”教席(Lehrstuhl für europ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Wirtschaftsrecht),研究括民法(尤其是契约法和债法)、商法和公司法、欧洲和德国竞争法及卡特尔法。 科勒教授于1944年出生于德国拜仁(巴伐利亚)州南部罗森海姆县的巴德恩多夫(Bad Endorf),1964—1968年在慕尼黑大学学习法律,受“德国人民高等教育基金会(Studienstiftung des deutschen Volkes)”奖学金资助,1969年在慕尼黑通过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970年在卡尔·拉伦茨教授的指导下,以“债务关系目的障碍案型中的履行不能和交易基础”(Unmglichkeit und Geschftsgrundlage bei Zweckstrungen im Schuldverhltnis)为题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取得博士学位。从师承与毕业时间来看,科勒教授系德国世纪下半叶为的民法和方学者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Claus-Wilhelm Canaris)及华人民法学界广为人知的学术泰斗王泽鉴先生的嫡系师弟。1972年,科勒教授通过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3年后,科勒教授在慕尼黑大学恩斯特·史泰恩道夫(Ernst Steindorff)教授的指导下,以“经由需方的竞争限制”(Wettbewerbeschrnkungen durch Nachfrager)为题,撰写完成教授资格论文(Habilitationsschrift)并通过答辩,取得民法、商法和经济法领域的任教资格。 1975—1976年,科勒教授先后于德国哥廷根大学和汉堡大学担任教席代理2年后,转赴德国波恩大学任学术顾问和校聘正教授,时年恰逢而立,可谓年轻有为。不过,这一经历相对短暂,不足2年。从1977年开始,科勒教授回归自己的故乡拜仁州,先后执教于那里的三所大学,直荣休。具体而言,1977—1985年,科勒教授赴拜罗伊特大学之邀担任教授;随后的11年(1985—1996年),科勒教授服务于奥格斯堡大学;自1996年开始,科勒教授终于得以重返自己曾求学十余年的母校、德国的精英大学——慕尼黑大学,作为德国民法学者沃尔夫冈 ·菲肯切尔(Wolfgang Fikentscher)教授的继任者,执掌教席和开展学术活动今。在此期间,亦曾括基尔大学、哥廷根大学、帕绍大学、萨尔兹堡大学在内的诸多聘任邀约,但均为科勒教授所婉拒。 科勒教授的学术理念有浓郁的关照实践之风格。这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教授资格论文的选题中均有体现。众所周知,世纪的前30年,欧洲即卷入两次世界大战,不仅造成大量人员死伤,整个经济环境也由此遭遇重创乃致命打击。尽管“二战”后,欧洲在美国“马歇尔计划”的扶持下呈现迅速恢复的势头,联邦德国更是从中受益极多;可从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一场严重的“滞胀”危机又席卷了资本主义世界,令经济活动和交易往来备受干扰。此种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宏观背景,大抵在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方面为科勒教授提供了充分的因由和灵感。当然,其导师拉伦茨教授稍早问世的脍炙人口的专著《交易基础与合同履行》(Geschftsgrundlage und Vertragserfüllung)显然也对他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其实,在学术史中,这一议题在债法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不论在1纪后期《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活动中,抑或《德国民法典》施行百余年后重启债法改革工程的千禧年之初,关于法律行为基础与合同目的对债务关系及其履行的意义,始终都是学者或实务专家瞩目并乐于奉献心力加以研究争鸣的对象。答辩甫一通过,科勒教授即将其博士论文付梓于德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社——贝克出版社。几乎同时,博伊廷(Volker Beuthien)的教授资格论文《债务关系中的目的达成与目的障碍》(Zweckerreichung und Zweckstrung im Schuldverhltnis)、菲肯切尔教授的经典名篇《交易基础作为合同风险问题》(Die Geschftsgrundlage als Frage des Vertragsrisikos)亦均出版发行。一时间,交易基础与目的障碍议题“名声大噪”,俨然成为显学。这既从侧面反映出社会情势与客观环境为德国学者催生的问题意识,又生动地呈现出科勒教授在学术创作中入世、敏锐的特质。 于教授资格论文选题,不但清晰地显示出科勒教授对企业经济活动场域中的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问题的兴趣,更是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决定了其后续的理论探索和实务发力方向。科勒教授迄今发表的数百篇学术论文中,数量可观的论题皆围绕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方向展开。尤其是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什么关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学术议题是科勒教授所未曾涉及的。更值得称道的是,科勒教授联合亨宁·皮珀(Henning Piper)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UWG)小型评注(Kurzkommentar),树立了该领域评注作品清晰度和简洁的新标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部早在1909年即已生效的法律,基于其所产生的裁判观点之庞杂和实务经验之丰富,是可想而知的。对于该法第1条这样空洞、抽象的一般条款,司法裁量权及其展开的案型建构便愈发重要,前述判断无疑更属不言自明。可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素材,经过科勒教授的“大师之手”,竟奇迹般地条理再现、层次分明起来。这部经典评注,如今已由科勒教授的慕尼黑同事安斯卡·欧力教授(Ansgar Ohly)及维尔茨堡大学欧拉夫·索斯尼查教授(Olaf Sosnitza)接手并承担续订工作。 对科勒教授而言,竞争研究中更大的挑战,其实源自他从黑梅尔(Hefermehl)教授手中接过后者所创建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评注的续写修订任务。尽管数十年来,这一作品早已成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奠基文献,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和补充材料的不断涌入,其亦或多或少给人以“杂乱无章”之感。科勒教授通过与伯恩卡蒙(Joachim Bornkamm)教授通力合作,终使该作品“重返荣耀”。随着科勒教授的加入,这一评注开启了“年更”之旅,并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评注出版物市场日益紧缩的状况下,仍能迅即走上销量塔尖。尤为难能可贵的是,凡出自德国联邦高法院的反不正当竞争裁判文书,几能在某处发现其对科勒导此一评注相关观点的引用或参考。 与此同时,科勒教授还自12年起肩负起德国竞争法领域学术期刊《竞争法律和实务》(Wettbewerb in Recht und Praxis)的主编。该刊主要收录竞争法和商标法领域的学术论文、评注、裁判文书、立法更新或动向等各方面作品,以月刊频率发行,每年向竞争法领域的专业共同体供给一百余篇高水平专论,因而已成为此领域备受关注的期刊。 实务方面,科勒教授自1990年受聘担任慕尼黑高等法院法官,并且专以竞争法和卡特尔法为核心业务领域。在立法工作中,科勒教授的专家意见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于《德国反限制竞争法》(GWB)固不待言,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如此。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的过程中,科勒教授联合伯恩卡蒙、亨宁-博德维希(Henning-Bodewig)两位拟定的案实质上发挥了能。科勒教授还应德国联邦之请,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组”成员,深度参与了立法工作。诸此,皆映照出科勒教授着力形塑“回应型”学术风格的追求以及目光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两重世界之间的基本理念。 作为一名学者,科勒教授的研究方向横跨民商事、经济法两大领域,同时作品的字里行间散发出“评价法学”方的理芬芳。其文字向来洗练、用语考究妥帖,行文有批判之态隐约闪现,孜孜于“内在”及“隐藏”法理的提炼发掘;当然也时刻做好了面对质疑、接受商榷和自我纠错的准备。 二、科勒民论及其风格 科勒教授的社会角色是多元、立体的。除了学者的身份,他还是一位负有“传道授业解惑”重任的大学教师。在“耳提面命”式的口头讲授之外,借助于专业教科书的创作使知识易于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传播、可靠的代际传承,无疑是教师的又一崇高使命。科勒教授显然对此深有领悟,其所著《德国民论》的发行、更新,便是对其自觉践履这一职责的生动诠释。上文的学术风格素描,已勾勒出科勒教授的治学理念和路径。这必然会渗透入其对专业教科书的认识,对教科书的撰写产生影响。当然,从另一个方面看,深入解读和分析论教科书,无疑也能对我们更加地了解科勒教授产生反向助力效果。 行文范式上,科勒民论将方法与知识熔冶于一炉。如所公认,“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乃教育实践的高阶段位,这对法科教育同样适用。高层次法学素养的培育及法律人共同体的建设,其成败从来不单纯取决于知识点本身的量上堆砌,而更应当仰赖方的发达及其熟稔运用。科勒对《德国民论》一书的雕琢,正是在此思维的指引下展开。此亦从侧面反映,德国法学之所以发达,绝非空穴来风,而是其来有自。正是一个又一个、一代又一代如科勒教授这般深具方自觉的学者长久的追寻和持续的努力,才令德国得以踏上法学方的高地,为其具象制度的理论构造、司法实践和立法质量提供了托底保障。 《德国民论》一书、四章分别为针对法律渊源和私法的适用、解释与续造所作的阐释,为直接地流露出方思维在科勒教授的学术思想中占据的核心地位。“”作为法学方大厦的支撑梁柱之一,承担着协助“找法”能,既可为国民确立行为的应然范式,又可为司法过程中的规范解释提供对象,形成纠纷裁判的直接基准。于此意义上,“”构成法律适用的前置环节。不过,法源的探寻显然只是一小步,其后还需在法源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法律解释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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