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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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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力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329337

出版时间2021-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11686616

上书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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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祖籍江苏,1955年愚人节出生于安徽合肥。少年(1970年)从军,再当工人;1978年恢复高考后,复转军人进了北大法学院。1985年读研期间赴美留学,先后获硕士、博士学位。1992年回北大法学院执教至今,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先后发表论文、书评200余篇,出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等个人专著、文集和译著20余部。

目录
 第四版序 第三版序 版序 什么是你的贡献?(自序) 致谢 编 变法与法治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附录: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 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 转型社会中的违法犯罪 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 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从韦伯视角的切入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编 司法制度研究 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 关于抗辩制改革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附录:关于贾桂花案件的几个民法问题 第三编 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 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问题》译后 读《走向权利的时代》——兼论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些问题 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 

内容摘要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四版)》是有名法学家苏力的代表作,是法律社会学及中国法治研究领域的经典之作,是改变当代中国法学视野的现象级著作,曾获1978—2014影响中国十大法治图书奖。《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四版)》首版于1996年,2002年、2015年两次修订再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四版)》为第四版。

全书以“法律多元主义”为进路,通过对转型中国若干个案的理论考察,从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法律本土化、法律专业化、市场与法律的替代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论等多个方面对中国“法治”赖以推进的“本土资源”进行了生动展开和规范转化,并提炼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这一核心命题,表达了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资源、有传统习惯的法律制度中吸取中国法治建设的营养的实践关怀和理论立场。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四版)》在国内较早运用交叉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创造性地将法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阐释学、语言哲学知识和方法引入中国法学研究,充分展现出法治资源的复杂性、学科知识的不可分割性和多元方法的学术优势。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四版)》是法学文体写作的典范,此次修订,作者删去三篇文章,改正了原书编校中的错讹,重新调整了每篇文章的语句,使全书论题更为集中,语言更为凝炼,风格更为鲜明。

该书对当下中国法治建设资源的获取、对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完善仍有不可忽视的实践指向和理论价值。

主编推荐
 1978—14年影响中国十大法治图书 一部改变当代中国法学视野的著作 法学家苏力代表作22年修订 删去三篇旧文,重写、改写超过三分之一内容 承载苏力“反省自我,检点昨天”的心力 再次回答“什么是你的贡献” 

精彩内容
 第四版序 北大出版社要出此书的第4版,我不得不细看一下书稿。真是汗颜,悔“少作”——其实当时已是中年——的感觉糟透了!许多分析论证今天看来过于粗略还不是什么大问题,感觉糟糕的是文字。因为不喜欢当时流行的法学文字,要么是社论版,要么是文白混杂民国范儿,想更口语一些,当代。但本来欠缺中文学术写作的训练,留美7年除了家书没写过中文,混杂了英文句法,文字表达芜杂絮叨,连词接起来的被动长句,拗口别扭,没几句干脆利落痛快的。26年了,真对不起各位读者! 也想悄悄过去,放弃改版,也别重印了。但编辑要我再想想。想来想去,“知乎勇”“力乎仁”,好的道歉或弥补,莫过于改版。 我删了三篇时过境迁已没啥意思的文字。一篇书评,泛泛介绍了却伯的美国宪(treatise)《美国宪法》;两篇有关法学教育的文字,一篇调研了1990年代中期中国法学教育,另一篇是个人对美国法学教育的浮光掠影。 编中本来有两篇涉及法律规避,关注的问题不同。这次删去了当初对中国法学还算必要的学术传统简介,合而为一。考虑到另外几篇论文之间的相关互补,我调整了这一编中几篇论文的顺序。 适度修改全书文字,想口语,但避免口水。也略有增删,使论说更融贯严谨些。没有实质修改,不是固执己见,只表明当年的思考和分析仍然成立。也不是一点长进都没有,一篇,有关韦伯的形式理法律与市场经济(韦伯称之为“现代资本主义”)。历史中国的法律传统而言,如今我认为,我为韦伯当年可能接触的有限的中国资料误导了,他不仅对中国法的理解、概括和分类不能成立,而且他基于形式和理这两个概念搭建的“理想型”法律分类也锁死了他的分析,好看不好用,不实用,还容易误人子弟。保留这篇,除其他考量外,也考虑到这是韦伯在当时中国法学中留下的印记之一,鉴于韦伯在今天中国理论法学中已消失,衬托出中国法学研究的经验转型和实证转型,这其实也与本书后讨论的“后现代法学”有关。我核实补正了旧版中不完善的注释,增加了当年没觉得需要、现在看来好补上的一些反映了时代特点的脚注。也多亏了网络时代资料查询的便利。 除备课、上课或其他临时安排外,花费3个月时间,有意义吗?回头来看,这本书涉及我后来研究写作的几乎所有问题和相关学科交叉,甚括翻译、学术批评和法学教育;该能反省自我,检点昨天——愿意改,这是。但主要还是因为,与研究的结论无关,这些1/4多世纪前分析过的中国法律、司法实践的问题,以及隐含其中的法学问题是真实的,还在或还会以其他方式伴随我们,这使这些陈旧文字仍有些许现实意义。 22年4月10日于北大法学院陈明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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