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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惠岩著
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821550
出版时间2023-10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196元
货号14255612
上书时间2024-11-19
论社会主义法制/1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词条/15
关于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几个问题/25
吉林省民族乡调查报告/3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制建设/50
培养政治学硕士研究生的几点体会/65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72
西方文官制度研究/89
关于当前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几个问题/123
关于县级党政分开的调查报告/127
公民选举意识调查研究报告/138
关于《政治学原理教学指导纲要》的几点说明/150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153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词条/159
政治学原理课程体系的创建与发展/179
政治学学科政治学理论“八五”研究规划及课题指南/185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几点思考/203
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促进政治学发展/208
在吉林大学政治学系建系十周办好行政学院,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年暨行政学院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224
对国民进行制度教育 /230
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与政治学的发展/232
中国的经济发展一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40
中国的政治发展/246
农村基层政权研究的拓新之作一《中国山区乡镇政权建设研究》评介/253政治学学科政治学理论“九五”研究规划及课题指南/256
论当代中国政治学的发展/269
思维方法是大学生能力的体现/284
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有益探索一《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研究》评介/ 286加强应用研究是中国行政学的当务之急/ 288
沉痛悼念邓小平同志/291
实现两个转变必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293
科学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98
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论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305
《经济起飞与政治发展》序/321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24
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座谈会上的讲话/327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331
《比较政治制度》绪论/334
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途径一一在深圳基层民主研讨会上的发言 /342
〈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论》序/346
从实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349
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362
培养政治学专业博士生的几点看法/377
加强行政科学研究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实现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行政管理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38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38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当代中国政治学的发展/390
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政治学研究的正确方向/407
当代中国政治学发展应坚持两个基本方向一一在全国政治学科博士点导师会议上的讲话/ 417
谈“三讲”教育的讲政治一一在“三讲”教育辅导报告会上的讲话/422
论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问题是社会主义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能否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并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和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同时,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也是一个历久常新的问题。说它是个老问题,因为这个问题,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都有过明确的阐述,党中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都有明确的指示。但它又是个新问题,因为在“四人帮”横行时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他们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制造思想混乱,最终把法制问题搞得混乱不堪。为了彻底地拨乱反正,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必须阐明这个问题。
一、只有社会主义法制才是真正的法制
什么是法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可以说是千差万别的:有人认为法制就是指法律;有人认为法制就是指遵守法律;还有人认为法制是用法律统治的方法,是与人治、专制相对立的;等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制是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之一。法制这个工具和其他统治工具是有区别的。法制的特点在于,它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并要求这个社会人人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种制度。具体地说,统治阶级把代表它们阶级利益最重要的意志,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成为行为规则(即法律规范),指导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要求人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给予法律制裁,从而建立和巩固保证他们阶级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用上述这种方法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就叫法制。恩格斯说:“法律的神圣性,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他的社会地位的最可靠的支柱。”①
简要地说,法制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保证实现法律规范,同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作斗争的一种制度。因此,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二是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要求人人都有遵守法律规范的平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遵守法律规范的特权;三是严格执行法律规范,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一律追究责任,不管是谁,都不准享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奴隶制社会有奴隶制法律,封建制社会有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法律。但法律并不等于法制,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制。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中,只有法律而没有法制。因为法制的基本要求在于严格地遵守和执行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法制和特权是不相容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特点,就是奴隶主和封建主享有特权。在奴隶制国家里,“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就是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在封建制国家里,“只有地主才有充分的权利,农民是没有权利的。其实,农民的地位和奴隶占有制国家内奴隶的地位没有多大区别。”‘奴隶主、封建主阶级内部,由于他们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同,还享有大小不同的等级特权。在存在特权的社会里,是不可能实现法制的。
王惠岩是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行政管理学家,杰出教育家,知名政策咨询专家,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基本理论的奠基者之一。他创造性地提出了"政治统治体系”"政治总格局”等概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权理论和民主学说,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学科的重建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王惠岩文集》收录了王惠岩先生从教五十年来在法学、政治学以及教育实践领域的相关论文和著述,是对王惠岩先生个人学术成就,特别是政治学领域教学与研究成果的立体呈现,为当代政治学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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