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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约翰·罗尔斯等著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ISBN9787544795500
出版时间2023-05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68元
货号12666049
上书时间2024-11-19
导言
正义之辩
我始终将哲学视为一门对话的学科。——《约翰?罗尔斯:为了记录》
原载于《哈佛哲学评论》第43页
跟一位哲学家的对话并不一定是苏格拉底式的。读者们将要读到的这篇访谈主要通过哲学家的生平与创作生涯来探讨哲 学问题。1991年3月20日,约翰?罗尔斯在他哈佛大学的办公室 里接受了三位本科生的采访。三位学生的问题都很直接:“您是怎么开始对哲学感兴趣的?”“您是怎么面对批评的?”等等。有 些问题比较个人化:“出名的感觉如何?”“在哈佛大学哲学系内 部有学者对您提出了一些非常著名的批评,这对您产生了什么影响?”而有些问题的政治性更强:“您从未想过进入政界吗?”还有 些问题明显侧重于教育:“如果在1991年,面对一名喜欢哲学的大学生,您有什么话要说?您会让他投身于哲学事业吗?”
这篇访谈之所以有着亲密的氛围,主要因为采访人是他自己的三名学生。访谈过程中,罗尔斯不像在教学时那样主导对话,而由学生引领前行,去涉足自己从未考虑过的问题。实际上,我们仅有的另外一篇罗尔斯的访谈也是基于同样的情境获得的,同样是学生的采访,同样是由学生来主导对话。这篇访谈因建立于对话双方的信任关系之上,才得以全景式介绍罗尔斯的哲学生平,这对我们读者而言不啻为一桩幸事。访谈确实涉及罗尔斯治学生涯的方方面面,从他幼年还被称作“杰克”时在康涅狄格州一所私立学校接受的教育一直谈到他1991年的计划,包括他1943年至1946年的从军经历,在普林斯顿、康奈尔、麻省理工以及哈佛的治学历程,他在牛津、斯坦福与密歇根大学度过的学术休假期,当然也提到了他与当代政治和历史的关系。
哲学作为一门对话的学科
《正义论》的作者很早便遭受口吃的痛苦,讲话成了他窘迫与惧怕的根源。他的两个弟弟鲍勃和汤姆在被他传染患病之后夭折,他之所以口吃,很可能受此影响。所以,罗尔斯一生虽然能在研讨会和课堂的私密氛围中谈笑风生,但很难接受公开演讲的巨大考验。语言问题不仅是生存问题,同样也是他1939年至1943年间在普林斯顿学习哲学时以分析形式呈现出来的核心问题,当时对他影响的教授之一是 曾在剑桥师从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 1889—1951)的诺曼?马尔康姆(Norman Malcolm, 1911—1990)。
想要理解罗尔斯对语言所持的哲学立场,仅需阅读他个人极为欣赏的一部著作:布莱恩?巴里的《政治论证》,根据巴里的观点,如果说语言能够起到说服他人改变立场的作用,它仅在以下这一点上使政治哲学感兴趣,即它能够提供证明改变立场为合理的理由。因此,哲学家不应从修辞角度来考虑语言,而应将其作为我们表达与交流意图的手段,这些意图同样也是行动(或不行动)的理由,而这些理由构成我们所说的论证。当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正义的原则作为一种选择对象并进行定义时,他明显属于一种强调论证的哲学传统。
在信息有限的条件下—“原初状态”与著名的“无知之幕”—选择正义原则的初机制的目标在于构建一种理性论证:人人都可以拿自己的正义观与之进行比较。修辞学从实际产生的效果来考虑政治话语,而罗尔斯隶属于一种反修辞的传统,根据这一传统,论证的可靠性并非来自实际产生的说服力,而是来自论证结构自身。更确切地说,《正义论》的目标在于通过对信息进行形式限制,对正义原则严格地定义来使得论证的构建尽可能摆脱偏见。换言之,《正义论》并不企图将我们变成懂得运用话术为己谋利的雄辩家;而是要将我们变成无视任何既定政治成见,能对政治体制进行评判的公民。如果说排除了辩术,这样一种计划难道不意味着一种至少是论证式的讨论吗?如果说其目标在于确定政治论证所能达到的形式,难道我们不该想象出一种将这种形式的选择作为争辩焦点的哲学议会吗?
《正义论》开篇在讲述原初状态时,假定各方努力就正义原则达成一致,每个人在理论给予的形式限制下进行慎思,而不是像在一个议会上那样与众人一起思考。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不能说这是一场哲学对话,因为民主生活的条件以及正义的原则都不是在一场讨论之后确定下来的。如果说各方不需要为了就正义的原则达成一致而互相交流,那是因为罗尔斯觉得原初状态不等同于谈判桌,在谈判桌上,强者的法则可能压倒一切。为使原初状态的描述“更生动”,我们也许可以“想象各方被要求通过一个作为中介的仲裁人来互相交流”,这个人要“宣布究竟有哪些可供选择的原则以及支持它们的理由”。罗尔斯在访谈中曾提起过,这一方案是他早年起草的,但终没有被他采用。各方不需要进行交流,也不需要一个在不同提议之间进行决断的仲裁人,因为从根本上而言,“各方的思考一定是相似的”。慎思的一致性,使各方不经过协商即可达成一致,这就使得契约观相当可疑。然而,正义原则的公平性正来自以下事实:正义原则的确定不是讨价还价的结果。只要我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以及相应的利益,我就无法通过讨价还价来选择那些损人利己的原则。因此,原初状态下各方之间缺少交流,这不应被视为理论的缺陷。恰恰相反,这证明了选择原则时的环境具有公正性,以及原则本身也具有公正性。既然原初状态并非一种交流的状态,我们就更非处于哈贝马斯所描述下的完美的交流状态,不过这并不影响两位哲学家进行卓有成效的辩论。
然而,正如我们刚才见到的那样,如果不经过规矩的讨论去选择原则,罗尔斯又凭什么确认哲学是一门“对话的学科”?为什么他将原初状态视为“讨论章程”(constitution of discussion)?原因在于,原初状态不仅确立了用以评判社会体制的高级准则,也确立了一种民主辩论的公正条件。如果说罗尔斯在理想理论中让各方之间没有交流,那是为了让各方更好地对正义标准进行慎思,而绝非为了促进一种软弱共识下的民主,同样也不是为了促进一种教条式的民主,这 种教条式的民主被形容为“政治正确”并因此遭到批判。罗尔斯毫不含糊地强调,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正义论都不能代替每个人的自主判断:“[将它]视为解答问题的工具,可以在任何时候解答任何问题,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拥有一种理论工具来清除我们各项制度里的偏见与不公正,这并不意味着要剥夺每个人自主判断的能力。
自1971年出版以来,《正义论》成为哲学领域极为重要的讨论对象,它引起了各种异议,作者又对很多异议进行了答复。我们有必要去理解罗尔斯是如何看待批评这一哲学对话的:他跟批评者既不亲密亦无默契。对于以下问题:“当您和像诺齐克这样的人有批评性的意见要交换时,你们只是在重要哲学期刊上笔战,还是坐在办公室里辩论?”罗尔斯援引哈特的例子作答,哈特是牛津大学的哲学家,罗尔斯曾于1952年至1953年间在牛津听过他的课,并与他有着毕生的交流。在讲到哈特,而非诺齐克时,罗尔斯承认他通常更喜欢先通过交谈来讨论某个观点,然后再进行正式的学术论辩。但有必要指出的是,除了罗尔斯在牛津度过的那一年(1952—1953)、1986年,以及哈特在哈佛的几次访问之外,罗尔斯与哈特的面对面交谈并不多。至于跟哈佛同事诺齐克的讨论, 至少可以说,罗尔斯的回答并不十分明确。访谈中给大家留下的印象是,罗尔斯与《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作者并没有当面讨论过问题,即使他对作者的某些观点持欣赏态度。然而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此。从1941年秋诺曼?马尔康姆在普林斯顿对罗尔斯的一篇论文提出尖刻的批评开始,批评对罗尔斯的功用就在于能够让他以更强有力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罗尔斯承认他并不是不在意自己的答复在学术界引起的反应,然而他明确指出,一种批评唯有在能让“思想更为有力”的时候才是重要的;如果说批评是重要的,那是因为,如同柏拉图所说(《智者篇》,263e),批评促进了灵魂与自我的沟通。
尽管罗尔斯声称他“始终把哲学视为一门对话的学科”,但他也承认在《正义论》中,对于何谓“好的生活”的不同观念拥护者之间对话的难度,他并未能充分把握。只要问题在于要让持不同世界观与价值观的公民之间达成共识,一种关于正义的自由主义理论就应注意不要将关于正义的政治观念与关于何谓好的生活的道德观念混淆起来。具体说来,目标在于要去考虑关于善的不同观念之间达成一项可能的政治共识所需要的道德条件。
要理解这份任务的艰巨性,我们有必要知道自由主义哲学在历史上起源于新教改革以及此后的内战。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关于基督教生活的观念有着深刻的不同,如何让二者生活在同一个国家?16—18世纪的哲学家试图回答的正是此类问题。有人强调国家主权(让?布丹),有人强调代议制(霍布斯),有人强调对个人自由的捍卫(洛克),也有人强调三权分立(孟德斯鸠)。这个问题轮到罗尔斯回答时,他所强调的是必须存在一种关于正义原则的共识。因此我们可以将原初状态这一理论装置视为一种探索工具,使一些共识点能在公平基础上显现出来。在罗尔斯看来,这样一种共识应该作为民主对话的试金石。如果说政治经验表明,一种可能的共识观念与观念实现的实际结果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鸿沟,这并不意味着理论毫无用处,而是因为多元主义的现实往往比自由主义思想家所能想象到的更为彻底。对此罗尔斯是有经验的,他曾意识到《正义论》的初版本所倡导的道德观与他作为出发点的多元主义公设难以兼容。
三位作者在文章中分别就“正义”“自由”“文学”等话题展开了探讨。罗尔斯在《正义与批评》中回顾了其思想发展过程,揭示了政治哲学尝试解决社会问题的困难。《自由与平等》是雷蒙·阿隆的讲稿,提出了对自由、平等、不平等、公民身份和权力的质疑。《伟大的异乡人》收录了福柯一系列关于文学的讲稿与发言,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与文学复杂而充满批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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