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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国华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76406047
出版时间2022-08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99元
货号11760138
上书时间2024-11-09
江国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代表性作品:《中国监察法学》《国家监察立法研究》《国家监察权力运行及其监督机制研究》,等等。
绪论001
第一节监察法的性质和地位002
第二节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地位007
第三节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010
◇ 第一编 监察法学基础理论 ◇
第一章监察法学基本范畴021
第一节监察021
第二节监察权024
第三节监察措施029
第二章马克思主义监察法治原理032
第一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政党和国家监督的理论032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监察法治思想的中国化037
第三节习近平新时代监察法治理论042
第三章监察法的基本原则047
第一节领导原则047
第二节组织原则050
第三节办案原则056
◇ 第二编 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 ◇
第四章监察机关063
第一节监察委员会产生及其领导体制063
第二节监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068
第三节监察机关派驻或派出机构070
第五章监察官075
第一节《监察官法》的地位和意义075
第二节监察官的职责与权利081
第三节监察官的选用与任免091
第四节监察官的管理099
第六章监察对象116
第一节监察对象的范围116
第二节监察对象的认定原则与制度122
第三节监察对象的识别基准125
◇ 第三编 监察权限与管辖 ◇
第七章监察职责141
第一节监督职责142
第二节调查职责143
第三节处置职责146
第八章监察权限与监察措施150
第一节监察权限150
第二节语谈性监察措施155
第三节技术性监察措施165
第四节强制性监察措施181
第九章监察管辖214
第一节监察管辖一般规定214
第二节职务犯罪的监察管辖220
第三节互涉案件和关联案件的管辖230
◇ 第四编 监察行为 ◇
第十章监察法规与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237
第一节监察法规的制定237
第二节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241
第三节涉纪检监察党内法规的制定245
第十一章政务处分251
第一节政务处分的原则251
第二节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254
第三节政务处分的程序267
第四节复审、复核与法律责任273
第十二章具体监察行为的类型化280
第一节执纪行为280
第二节执法行为284
第三节职务犯罪调查行为291
第十三章反腐败国际合作300
第一节监察委员会在国际反腐败工作中的两项职能300
第二节反腐败国际合作六大领域302
第三节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305
◇ 第五编 监察程序 ◇
第十四章监察案件处理流程315
第一节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理程序315
第二节立案、调查与审查程序325
第三节处置程序337
第四节移送审查起诉346
第五节从宽处罚的建议359
第十五章监察证据与证明367
第一节监察证据的概念与类型367
第二节监察证据的收集与固定374
第三节监察证据的审查与判断382
第四节监察案件的证明标准387
第十六章监察与刑事司法的衔接396
第一节管辖制度中的衔接机制396
第二节证据制度中的衔接机制399
第三节移送和审查起诉制度中的衔接沟通机制404
第四节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沟通机制412
第五节监察调查与涉贪腐案件审理中的衔接机制416
第六节涉案财物处置中的衔接机制419
◇ 第六编 监察的监督、救济与责任 ◇
第十七章监察权的监督425
第一节党的监督与人大监督425
第二节监察信息公开与特约监察员制度434
第三节工作监督和执业监督442
第十八章监察对象的权利救济459
第一节复审、复核制度459
第二节申诉制度464
第三节监察赔偿467
第十九章监察责任470
第一节监察人员失职失责责任470
第二节监察人员违法违纪责任472
第三节监察对象拒执或阻碍办案责任476
第四节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责任482
第五节刑事责任485主要参考文献489
后记510
本书结合最新的立法成果《监察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细则》等全新修订,是最新的监察法学教材。本书除了绪论外共包括6编19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编监察法学基础理论,包括:监察法学基本范畴、马克思主义监察法治原理、监察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具体包括:监察机关、监察官、监察对象;第三编监察权限与管辖,具体包括:监察职责、监察权限与监察措施、监察管辖;第四编监察行为,具体包括:监察法规与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政务处分、具体监察行为的类型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五编监察程序,具体包括:监察案件处理流程、监察证据与证明、监察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第六编监察的监督、救济与责任,具体包括:监察的监督、监察对象的权利救济、监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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