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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出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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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红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85375

出版时间2020-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0670663

上书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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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为犯罪圈的划定作了制度性的规定,出罪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本着保障人权的价值诉求,把不具有实质违法性、不具有刑罚可罚性以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以实现犯罪圈的紧缩。从程序法领域跳脱出来,转而从实体法的角度构建出罪的理论体系,以及将出罪论的基本问题深度融人阶层犯罪理论中,对于推进出罪理论发展、回应当前极为迫切的实务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书的研究,正是基于对我国无罪判决率低的现实情况而进行系统反思,进而借助理论研究成果来回应实务问题,重新定位出罪理论研究与出罪实务运行之间的关系,探索体系化的刑法出罪机制。

作者简介
    刘艳红,1970年10月生,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东南大学特聘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等。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15)、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9)、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2013)。   研究成果获教育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第十二届“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江苏省第二届“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等各类省部级荣誉十余项。在国内外法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摘五十余篇/次。主持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中国法学会重点专项课题、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等各类省部级项目三十余项。出版专著《实质犯罪论》《实质刑法观》《走向实质的刑法解释》《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罪名研究》等六部,主编教材《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各论》(获“2007年江苏省高等学校评优精品教材”)。   长期致力于以实质刑法为特色的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研究,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互联网法学、反腐败立法等领域也有深入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等各类项目和课题30余项。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近200篇,出版个人专著5部、主编及合著图书10余部。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实质出罪论的实证考察:出罪机制的功能紊乱
  一、出罪机制的理论模式
  二、出罪机制的实践样态
  三、出罪机制的运行误区:出罪功能紊乱
  四、出罪机制的规范路径:走向实质出罪
  五、结语
第二章  实质出罪论的法理基础:刑法谦抑主义
  一、风险刑法不能动摇刑法谦抑主义
  二、违背刑法谦抑主义导致刑法的早期化
  三、违背刑法谦抑主义导致刑法的泛化
  四、结语
第三章  实质出罪论的功能意义:人权保障机能
  一、出罪论对于实现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意义
  二、刑罚轻缓:出罪论的人权保障机能之体现
  三、矜老恤幼刑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
  四、结语
第四章  刑事立法对法教义学的影响:基于实质出罪论
  一、刑事立法对法教义学的影响
  二、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
  三、以良法善治与立、改、废、释合理确定犯罪圈
  四、发展方向:我国立法应停止犯罪化
  五、结语
第五章  实质出罪论的法教义学解释原则
  一、刑法出罪解释原则的确立以及其基本要求
  二、刑法出罪解释原则的具体展开
  三、刑法出罪解释原则的实践适用
  四、结语
第六章  法益如何限定处罚范围:法益确定与实质出罪
  一、个罪的保护法益之争: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
  二、个罪的保护法益:个人法益之坚守与新型权利之提出
  三、个人法益:内容宽泛个人法益之限定与具体个人法益之确立
  四、结语:具体个人法益的出罪功能
第七章  构成要件如何不该当:构成要件要素的出罪解释
  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出罪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二、形式入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应坚守法治底线
  三、实质出罪:规范论的恪守与教义学化的坚持
  四、欠缺构成要件该当性出罪的个案演绎
  五、结语
第八章  违法性出罪:以违法阻却为视角
  一、阶层论体系下违法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因果关系的否定与违法性的排除
  三、判断基准与违法性出罪的司法适用
  四、结语
第九章  有责性出罪:基于规范责任论的分析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基本关系
  二、责任要件在刑法中具有不同于民法的出罪意义
  三、规范责任论之下违法性认识成为出罪事由
  四、刑民交叉视野下违法性认识的实质出罪路径
  五、结语
第十章  程序正当性出罪:基于刑事一体化视野的分析
  一、基于刑事一体化的刑事证据规则:以出罪为目的
  二、证据如何排除客观性与合法性以实现实体出罪
  三、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出罪作用
  四、结语
参考文献
代后记: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内容摘要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

——荀子

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亦变,五入必,而已则为五色矣。故染不可不慎也!

——墨子

家是生命的开始,是以血缘连成的群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成员之间彼此独立,又相互影响;家庭教育是人生教育的起点和根基,是生命成长的底色,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是我们生命成长中的绘画师,在我们的心板上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影响着一个人的身心发展,既是对个人全方位的教育,也是对家庭文化的传承与守望,以“日用而不觉”的潜移默化方式,影响着我们价值观的形成。

有人说,无论孩子将来遇到怎样的风风雨雨,只要他能找到回家的路,始终都是幸福的,而指引着他们回家的,就是那些看似琐琐碎碎但却刻骨铭心的家庭小故事。

我出生在20世纪60年代末的一个农村家庭。这是一个贫困的三代同堂的十口之家,祖父、祖母,父亲、母亲,我们兄弟姐妹6人。侄子的出生,把这个家变成了一个四世同堂的大家庭;侄孙的出生,把这个家庭变成了五世同堂的大家庭。其间,我嫁为人妻,成为人母,有了自己的小家庭。无论是这个大家庭还是自己的小家庭,都是我温暖的家,是我温馨的港湾,我也一直享受着它带给我的幸福与愉悦。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对于我的成长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家庭生活中所蕴含的家教、家风使我终身受益,深深地影响了我性格的形成,乃至人生的走向。

“路”的精神感召[1]

在我的生命成长中,最让我无限崇敬的是我的祖父。2012年,99岁的祖父溘然长逝,他用自己勤劳勇敢的精神风貌和淳朴善良的处世原则,书写了一个中国传统农民平凡朴实而又坚毅顽强的人生轨迹。每每想到祖父,我都充满了无比的骄傲与自豪,尤为难忘的是他有一套关于“路”的哲学,对我的人生之路有深刻的启迪,成为我永远的精神感召。

只要勤快就会有活路

一勤天下无难事。勤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尚书》有“天亦惟用勤毖我民”之语,与勤劳有关的词语更是比比皆是,勤奋、勤俭、勤谨、勤苦、勤劳、勤快、勤勉等等,不胜枚举。可以说,勤劳已经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基因,深深地融入了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血脉之中,成为中国人的内在素养和民族精神。

像千千万万个中国农民一样,勤劳是祖父最典型的生命特征,他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一个人只要手不懒,就不会饿死;一个人只要勤快,就会有活路。”祖父是出了名的勤快,眼里处处都是活儿,直到去世前还是闲不住,总是手不停脚不歇地忙个没完。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收麦打场的时候,中午别人都休息了,他却一声不响在干活。无论是秋天剥玉米棒……



精彩内容
    穿越法律理性主义的法哲学长廊所建立的实质刑法观,基于新康德主义哲学基础而建立的实质犯罪论体系,均是为了实现以形式正义为前提、以处罚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为内容的实质正义之基本目标。实质出罪论是对实质刑法理念的贯彻,对实质犯罪论的实证运用,从而将刑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尚未达到可罚程度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通过建立“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机制,以弥补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及出罪机能的先天缺失。在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不断扩大刑事犯罪圈的大背景下,应以实质出罪事由体系的建构为基本着力点,在我国刑法法定出罪事由“但书”之外,从理念到要素、从实体到程序等不同维度增补法定出罪事由的类型,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之法治底线,真正做到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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