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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河清主编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039498
出版时间2024-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15498273
上书时间2024-10-27
黄河清,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副教授,长期从事教育基本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家庭教育”是其主要的教学和科研主要领域,先后在核心期刊和教育刊物上发表:“中美家庭教育的跨文化比较”、“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比较研究”、“父母教育观念误区及导向探讨”、“父母的教养方式与子女的心理健康”等科研论文20余篇,著有《家校合作导论》等。
上编 家庭教育的理论概述与历史发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家庭概述
第二节 家庭教育概述
第三节 家庭教育学概述
第二章 我国家庭教育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我国古代家庭教育
第二节 我国近代家庭教育
第三章 家庭教育的功能
第一节 家庭教育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节 家庭教育功能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家庭教育功能的分类
中编 家庭教育与儿童发展
第四章 家庭教育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家庭教育的主要施教者:父母
第二节 家庭教育中的主要受教者:儿童
第三节 家庭教育的中介:家庭环境
第五章 家庭教育的影响因素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素质
第三节 亲子关系
第六章 家庭教育的实施:目的与内容
第一节 家庭教育的目的
第二节 家庭教育的内容
第七章 家庭教育的实施:原则与方法
第一节 家庭教育的原则
第二节 家庭教育的方法
第八章 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家庭教育
第一节 胎儿期的家庭教育
第二节 乳婴儿期的家庭教育
第三节 幼儿期的家庭教育
第四节 童年期的家庭教育
第五节 青少年期的家庭教育
下编 家庭教育与社会发展
第九章 社会转型期不同类型家庭的教育
第一节 核心家庭的家庭教育
第二节 祖辈家庭的家庭教育
第三节 离异家庭的家庭教育
第四节 重组家庭的家庭教育
第五节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家庭教育
第十章 现代社会环境下家庭教育的问题
第一节 现代社会环境下的家长
第二节 现代社会环境下的儿童
第十一章 家庭-学校-社区合作
第一节 家庭-学校-社区合作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家庭-学校-社区合作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 家庭-学校-社区合作的实践探索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家庭教育学(第二版)》:
(三)儿童的天性有利于教育的实施
以上我们论述了由于儿童的生理和社会特性,其需要接受教育。而儿童接受教育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因为他们的天性为其学习和成长奠定了基础。一般而言,儿童具备了以下这些天性:
第一,儿童是好动的。儿童的生长需要活动、运动。他们充满生命的活力,他们喜欢东奔西跑,喜欢蹦蹦跳跳。他们不走平坦的马路,要在路沿上跳上跳下。他们冬天不怕冷,夏天不怕热。儿童的好动是我们对其进行体育的基础。
第二,儿童是好奇的。面对色彩斑斓的未知世界,他们有问不完的问题。五六个月大的婴儿一听见声音就要转头去寻,一看见东西就要伸手来拿。若儿童不好奇,那就不会与事物接触,就不能明了事物的性质和状况。好奇是儿童获取知识最重要的途径,儿童的好奇是我们对其进行智育的基础。
第三,儿童是真实的。他们还不善于“隐瞒”,所以他很真,想哭就哭,想闹就闹。因此一个孩子由“真”走向“善”,再走向“美”,需要格外多费一点事。这些“事”就指有人去教育他,让他懂道德、懂是非、懂善恶、懂美丑、懂法律、懂文化,还要懂一点刑法,即懂得社会规则的底线。儿童的真实是我们对其进行德育的基础。
二、儿童的权利
“儿童权利”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儿童权利”的专门提及,是与近代以来童工的出现、战争对儿童的摧残、拐卖儿童、虐待儿童以及家庭暴力等问题分不开的。“儿童权利”在20世纪,特别是在二战结束以后,开始成为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虽然19世纪以来各国法律陆续开始确立国家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原则。但是,儿童的人权保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是儿童权利国际化的开始。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则标志着国际社会将保障人权的范围扩及到了社会上最脆弱的群体——儿童。
(一)儿童权利的内涵
《儿童权利公约》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其指导精神。它是许多年来各种条约和宣言所述儿童权利的最集中和最新的表述,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是建构当代教育新理念的基础。儿童权利包含丰富的内涵:
第一,儿童有获得生存的权利。其中包括儿童的生存权或生命权。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获得了作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儿童的生命和生存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儿童的生命,不得侵犯儿童生存的权利。此外,还包括儿童的健康权。这是与儿童生存权和生命权相联系的又一项重要的儿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儿童有获得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接受抚养权和继承遗产权。由于儿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经济上不能自立,因此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抚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也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继父母、养父母对养子女同样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包括援救权和司法保护权。援救权是指对处于某种困难或危险境地,或有某种特殊情况而需要社会各方面予以援助的权利。司法保护权是指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国家法律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这种保护更为重要。
第三,儿童有获得发展的权利。其中包括教育权。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来说是权利,对于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学生来说也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此外,还包括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无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保证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发展,禁止各种对儿童身心的伤害和毒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四,儿童有获得参与的权利。其中包括达到就业年龄的劳动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6岁者方可就业。作为一种劳动权利,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能实现。
儿童的其他权利还有:姓名权、肖像权、国籍权。儿童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特写化的标志,是人格权的一种。此外,还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和智力成果权。儿童依法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与名誉权相联系,国家保护儿童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私生活的保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不公开其生活秘密的权利。凡个人不愿别人知道或不愿公开的生活秘密,都属于个人隐私,如:日记、信件、生理方面的疾病,以及曾经受到过的侮辱、经历过的痛苦、生活习惯、生活方式、消遣方面的爱好等。如果他人不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就会使未成年人受到刺激或打击,以致在精神上和名誉上受到损伤。
……
本书的内容从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家庭教育的理论概述与历史发展,第二部分从微观角度探讨家庭教育,主要研究家庭教育与儿童发展,第三部分从宏观角度剖析家庭教育,主要探讨家庭教育与社会发展。本书汇集了作者在该领域十数年的研究成果,在框架体系与观点内容上多有创新。本书的内容从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家庭教育的理论概述与历史发展,第二部分从微观角度探讨家庭教育,主要研究家庭教育与儿童发展,第三部分从宏观角度剖析家庭教育,主要探讨家庭教育与社会发展。本书汇集了作者在该领域十数年的研究成果,在框架体系与观点内容上多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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