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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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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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康平,熊英等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13081320

出版时间2022-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28元

货号11708396

上书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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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徐康平,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商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现任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生导师、北京新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市宪法学会理事、中国物流协会理事、北京青少年科学基金监事,曾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研究领域:知识产权法、律师制度与实务、保险法。代表作:《劳动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民事立法评介》《担保法》。



目录

第一章 影视作品概述

第一节 影视作品的含义和特点

第二节 影视作品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影视作品的类型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二章 影视作品保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影视作品保护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 域外影视作品保护制度的现状

第三节 我国影视作品保护制度的发展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三章 影视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第一节 影视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概述

第二节 影视作品的界定和*创性认定

第三节 影视作品与相关作品的比较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四章 影视作品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概述

第二节 影视作品的制作者

第三节 影视作品的其他作者

第四节 影视作品的其他参与者

第五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五章 影视作品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概述

第二节 影视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第三节 影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六章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域外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比较

第三节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七章 影视作品著作权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限制概述

第二节 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八章 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

第一节 著作权保护期限概述

第二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三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九章 影视作品著作权利用

第一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二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转让

第三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质押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十章 影视作品的 IP 及演绎

第一节 影视作品 IP 的概述

第二节 影视作品的演绎权

第三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第一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方法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十二章 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 影视作品网络著作权概述

第二节 影视作品网络环境下的侵权

第三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

第一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第三节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十四章 影视作品制作合同规制

第一节 影视作品制作合同概述

第二节 影视作品制作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十五章 影视作品的非著作权侵权

第一节 影视作品非著作权侵权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 影视作品非著作权侵权的风险防范

第三节 典型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

第一章影视作品概述第一节影视作品的含义和特点一、影视作品的含义何为影视作品?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综合性的艺术作品形式,由摄影艺术与声音艺术相结合,并同时融合了视觉与听觉艺术的综合艺术形式;也有人认为影视作品是指影视艺术生产的成果及产品,它是创作者运用一定的物质媒介和影视艺术语言,通过艺术构思与艺术创作而创造出来的审美对象;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影视作品是一种通过摄影机拍摄画面后记录在胶片上,通过播放器放映出来的一种已完成艺术作品的统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来看,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第3条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规定为一类作品,之后根据1990年《著作权法》,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九)项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解释为“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在作品的类型中删除了“电视、录像作品”的概念,将与影视作品有关的作品形式,统一规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2001年《著作权法》,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2010年《著作权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在第3条第(六)项规定的作品类型中保留了原规定,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十一)项关于影视作品的解释也没有变化,保留了原有规定。2020年《著作权法》第3条将原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类型修改为“视听作品”,而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由此使原来的“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成为视听作品中的一类作品。虽然现行著作权法作了以上重大修改,但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作为视听作品中的主要作品类型,仍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尽管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影视作品,但理论上一般认为“电影、电视剧”就是影视作品,而且也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影视作品含义。从国外立法规定来看,电影作品在影视作品中占据很大的比重,而且电影作品出现的时间最早,之后才有了电视剧作品、网络电影等新的影视作品形式。因此从历史发展的渊源来看,影视作品是电影作品发展而来的一个概念。为了更好地理解影视作品的含义,我们可以参考各国对电影作品的定义。例如,1976年的《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给电影所下的定义是:“电影是指包含一系列有关联的图像,在连续放映时——如伴有声音,连同声音同时放映,给人以活动的印象的音像制品。”而在同一条款中将视听作品定义为:“包含一系列的影像或影像连同声音的作品,摄制该等影像的意义就在于利用放映机、幻灯机或电子设备使其显现,至于著作所附着之媒体为何,如胶片或磁带,并无影响。”而现行的《日本著作权法》并未直接对电影作出定义,而是在该法第2条第3项规定:“本法所称电影作品,包括以能产生类似电影效果的视觉或听觉效果的表达,且须固定于某种有形物上的作品。”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中没有很明确地给出电影作品的含义,而是提出了影视作品的包含范围,该公约指……



精彩内容

本书围绕“影视作品”,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从理论和实务上较为全面地介绍和分析了与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并选择相应的司法判例进一步对相关疑难或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全书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充分吸收了与影视作品著作权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理论前沿、司法解释和案例,兼具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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