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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晖,陈金钊主编
出版社研究出版社
ISBN9787519911720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18元
货号11616081
上书时间2024-10-25
总序/原序
法人类学专题
法人类学专题导言:基础工作与现实关照
——共同体建设与法人类学
法律人类学的嚆矢
——以巴顿的伊富高法研究为考察中心
非洲习惯法学的开创者:评沙佩拉的法律人类学
“夏安之路”:卢埃林的法律人类学思想
网络民间法专题
网络空间中民间规则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以“点赞”为例
网络交易平台纠纷解决规则研究
论网络社交平台在线纠纷解决制度
学理探讨
蒙古传统习俗中的“无讼”观
——以《蒙古风俗鉴》为载体
论法律渊源与法律之间的结构性关联
律师事务所分裂的权威因素研究
《摩西五经》中的性禁忌研究
国家空间外“山地社会”的生存策略与现代意义
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治化归导的法理证成
风险防控视角下的民间借贷司法信息供给路径
公共体育服各的双重面向:伦理与法治的双重糅合
跨国民间法解释的特殊性初探
——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5条的解释为例
孝道、赡养与代际交换:一个补充解释
经验解释
“摹仿”与“套用”:清代黔东南文斗寨的契式与契约书写
唐代西州灌溉用水官民共治机制研究
礼法时代的民间法律规则体系抉微
辈分的法理
制度分析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的变迁:历程、困境与策略
——基于324份样本的实践展开
论非正式规则在信用惩戒中的应用及限制
民间习惯之房屋租赁押金规则研究
——以承租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区分原则视角下借名购房法律效力认定研究
高校教职“准聘一长聘制”改革及其前景
河南“社会法庭”制度:构造、功能与解纷技术
社会调研
传统习惯法传承方式探析
——聚焦台湾地区祭祀公业
村规民约中的罚则问题研究
——基于浙江省14个样本的调研
域外视窗
对抗性法制的概念解构
孟德斯鸠论贸易、征服、战争与和平
大陆法系国家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关系考察研究
——以德国、比利时、日本为例
学术评论
法律学说司法运用研究的新境界
——评《论法律学说的司法运用》一文
第十七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法学之初创和发展,法人类学这一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世界很受人关注的学问,也逐渐进入我国学者的视界。无论对西方法人类学理论之介绍(法学界如严存生、朱勇、邓正来、石泰峰、张晓辉、田成友、王启梁,人类学界如王铭铭、朱晓阳、赵旭东等都有相关重要的译介与研究),还是田野之调研(如吴大华、徐晓光、高其才、张冠梓、王学辉、龙大轩、周相卿、周世忠、牛绿花、常丽霞、吕志祥、韩雪梅、雷伟红等一批研究民族习惯法的学者),都为之付出了艰巨的、值得喝彩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该研究已经在我国形成了不附主流、卓尔不群、令人瞩目的法学学术“流派”。
尽管如此,但不得不说的是,我国学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基础,还相当薄弱。对这一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世界大放异彩的法学流派,其代表人物、主要论著、学术脉络、研究方法、基本观点以及其内部的流派化展开等,我们所知甚少。不少相关研究者,在谈及其中重要代表人物时,每每一脸茫然、闻所未闻。这与法哲学、规范法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政治学等领域译介、研究的热闹景象相比,明显逊色且落寞。这并不符合深化我国法人类学研究之要求,也无法以通过法人类学的深入研究,贡献于我国所倡导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因此,完全可以用成绩斐然,但问题不少的套话来总结相关研究。
令人欣喜的是,在法人类学的基础理论介绍和研究方面,近些年涌现出了一批年轻学者,他们基础扎实、视野开阔、甘于寂寞、勇于探索,系统挖掘、研究和传播英美国家法人类学的代表人物、发展脉络、学术争点,发表和出版了颇值关注的一系列学术成果。李婉琳对穆尔(S.F.Moore)的研究、刘顺峰对格拉克曼(M.Gluckman)的研究、王伟臣对格卢克曼和博安南(P.J.Bohannan)之争的研究、王静宜对劳拉·纳德(L.Nader)的研究等。
不但如此,王伟臣、刘顺峰、曾令健、郭婧等学术热情极高、组织能力极强的一些青年学者,自去年以来,还通过微信公众号、云端会议、读书报告、学术演讲、学术论著等方式,积极团结这一研究领域的相关学者,笃力使法人类学研究能够形成一个学术共同体。我对他们这种积极有为、且卓有成效的工作,不但乐观其成,而且寄以厚望。也充分相信通过这一代人的不懈努力,我国法人类学研究,在理论和田野两方面将会更加成熟、更有成就。
本卷《民间法》刊出的王伟臣的《非洲习惯法学的开创者:评沙佩拉的法人类学》、刘顺峰的《法人类学的嚆矢——以巴顿的伊富高法研究为考察中心》、郭婧的《“夏安之路”:卢埃林的法人类学思想》,就是这些年轻学者在其组织的云端读书报告会上所宣讲的研究成果。三文所研究的学者或者其学术贡献,不但在我国法学界,甚至在我国法人类学界都是十分陌生的。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该系列读书会每每在线上举行,因此,吸引了国内法学界、人类学界和社会学界不少青年学者和学生的关注。不难预料,这将对我国法人类学之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以及法治实践可能产生的长远影响。
或以为,人类学以及法人类学,奠基于殖民时期全球因贸易的需要和交通、通讯、信息沟通之不便而导致的区域分割、族群隔绝、文化差异这一巨大矛盾,从而要求殖民者探寻以“他者”的语言、视角、立场、自然环境、交往方式、生活生产特征等来“同情了解”异文化,以突破贸易和交流的藩篱。而如今,我们在国际上明显面临着因主权平等和全球化诉求而导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要求;在国内也明显面临着因平等、团结诉求而导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求。因之,法律也显著地表现出于“移植”、全球化或国际化等“趋同”倾向。既然如此,再强调以个案(例)研究、“他者”立场、异文化观察、结构式考量、功能性探究、情境化描述等为主要特征的法人类学,还有什么意义?
诚然,无论“人类命运共同体”,还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两个重要概念,高屋建瓴、也切中肯綮地表达了我们的国际胸怀、视野和格局以及民族理想、雄心和担当。由此带来的交往全球化和利益相互依赖等事实,使得这两个概念格外具有意义。不过不少人只望文生义地关注了“共同体”之字面意义,关注其中的“共”与“同”,而对其背后更深刻的原由——“分”与“异”及之于共同体的意义,或一带而过,或不假思索。这很容易导致“压制的团结”,而非“合作的团结”。
事实上,所有的共同体都是以多样性为前提的,因之,多样性为共同体奠基。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例,当人们强调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这两者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不可或缺时,前者即指民族存在的多样性事实,它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奠基和前提;后者则指多元主体合作的方式,团结即合作,无论是政治的合作、经济的合作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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