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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竹主编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9067231
出版时间2024-04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96元
货号16183111
上书时间2024-10-25
民法总论
无权代理人责任的限制解释及体系联动
物权□□
社会性居住权的效力取得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下农民财产权利的法律挑战与实施路径
债与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及法律效果归属问题研究
代理商合同终止制度的证立与展开
人格权□□
《民法典》视野下性骚扰侵害客体问题研究
亲属继承□□
论离婚抚养纠纷中的未成年子女意愿陈述
侵权□□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在□□□:现状与展望
中国《民法典》中的医疗责任:以英澳为视角
商事□□
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认定标准——以美国判例为分析视角
股权激励合同法律性质的研究
实务争鸣
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公私合作监管模式
公私法交融体系下的人类基因编辑治理——中国现行监管框架、法律改革及政策趋势
论比例原则在私法中的适用及其限度——一个功能主义的立场
平台经济用户公平交易权的反垄断法保护
法学教育
智能法学背景下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改革路径
一、沉重的无权代理人:《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的解释论分歧
关于无权代理人责任,因需要调整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利益,各国立法均予规定。我国《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责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2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具体化,明确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同时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的限定,与该条第1款共同构成无权代理人责任之请求权基础,具有可操作性,实为进步。从法条表述上看,我国立法借鉴了德国、日本民法典规定,但结构与德国、日本民法典规定均不相同。相较于《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我国法律无第179条第2款的“代理人不知其欠缺代理权”情形赔偿责任减轻规定,也不像《德国民法典》第179条第3款明确规定代理人不负责任情形。相较于《日本民法典》第117条,我国法律无第117条第2款的不适用第1款的明确规定。①如学者所言,自《民法总则》颁行后,针对该条产生了极大的认识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损害赔偿与履行债务的平衡,以及对该条“但书”的理解。目前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无权代理责任是一种无过失的法定责任,3是履行债务还是承担赔偿责任由相对人进行选择。而对于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基于与履行债务等值评价,应当是履行利益的赔偿;④亦有学者认为,应以履行利益赔偿为原则,但相对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仅赔偿信赖利益。⑤而“但书”并非是限制信赖利益所特有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权代理人责任应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此赔偿范围仅是信赖利益,且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并认为,该条“但书”对赔偿范围的限定,通常是对信赖利益范围的限定,由此也可以反推出无权代理人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结论。而请求履行债务实际上是法律推定在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基于此,相对人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
本书为第22辑, 丛书设民商法总论、物权法论、债与合同法论、人格权法论、亲属继承法论、侵权法论、商事法论、知识产权法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实务争鸣和法学教育等栏目。本辑刊理论与实务并重, 以学术论文为主要内容, 以学术论文为主, 辅之一案例研究、译作、调查报告等形式, 旨在通过论证与批评精进民商法学研究, 展开理论与实务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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