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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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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伟春编著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64242596

出版时间2023-11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14725056

上书时间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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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叶伟春,金融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银行系系主任。主要讲授“货币银行学”“信托与租赁”“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等课程。先后赴德国柏林财经学院与美国Valparaiso大学交流。研究领域主要集中于货币理论、金融机构管理与信用管理等。



目录

第一编 信托原理

第一章 信托概述

第一节 信托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 信托的产生与在国外的发展

第三节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

第四节 信托的职能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二章 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第一节 信托的种类

第二节 信托的特点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三章 信托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信托行为

第二节 信托关系

第三节 其他信托要素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二编 信托业务

第四章 个人信托业务

第一节 个人信托业务概述

第二节 生前信托

第三节 身后信托

第四节 我国的个人信托业务创新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五章 法人信托业务

第一节 法人信托业务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托

第三节 商务管理信托

第四节 动产信托

第五节 雇员受益信托

第六节 基础产业信托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六章 通用信托业务

第一节 通用信托业务概述

第二节 公益信托

第三节 不动产信托

第四节 其他通用信托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七章 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投资基金

第二节 兼并与收购

第三节 其他投资银行业务

……


第三编 信托管理

第四编 租赁管理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第一章信托概述

信托在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研究信托的内涵及其发展过程、探讨信托的职能是掌握与利用信托的前提。本章主要阐述信托的基本概念,介绍信托在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的发展过程,并对信托的基本职能进行分析。

第一节信托的概念与本质

现代信托自13世纪在英国诞生以来,到目前已经历了几个世纪。其间,信托业务不断扩大,内容也不断丰富,从而出现了多样化的信托概念,但是,不论如何,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实质始终没有发生改变。

一、信托的概念

(一)信托的含义

从广义上讲,信托是指在信任基础上的委托行为,它涉及社会、法律与经济等方面,但狭义的信托仅限于经济范畴。

不同国家的《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

19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日本《信托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照一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

1961年12月30日颁布并施行的韩国《信托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设定信托人(委托人)与接受信托人(受托人)间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法律关系。”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由此可见,不论各国信托法如何规定,信托都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是委托人在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以实现受益人(可能是委托人本身,也可能是他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信托财产的运用分为管理与处分两种方式。管理又包括保存、利用和改造。保存是要维持财产的现状;利用是通过运用信托财产取得收益;改造是使信托财产的使用价值产生变化。处分则涉及信托财产本身的变化,比如将信托财产出售、将原来的证券财产变卖,转为现金等活动。

(二)信托设立的原因

信托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它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人们之所以设立信托,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委托人没有能力管理财产

财产的管理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些人通过辛辛苦苦的工作积累了一笔财富,但他可能只知道怎么赚钱,而对如何利用财富实现保值与增值则一窍不通。当然,他可以将财产存于银行,但银行存款的收益非常低。如果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的运用,由专业人士来管理与处分财产,则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借助专业人士提高资产收益是信托设立的一个重要原因。

2.委托人没有精力管理财产

金融市场瞬息万变,一不留神可能就会丧失投资机会。有些人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非常忙碌,无法整天关注金融市场的变化,当投资资产的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可能就会遭受损失;如果利用信托业务,就可以由专业人员及时买卖财产,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实现财富的增值。

二、信托的本质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种本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托的前提是财产权

信托财产是信托业务的中心,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必须是该项财产的所有者,要对信托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并要具有能够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只有这样,受托人才能接受这项财产的信托,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信托行为才能真正成立,受托人也才能代委托人进行管理或处分,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根据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受益人享有的权利,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利益所有权)。也就是说,信托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



精彩内容

本书借鉴国内外信托租赁领域的前沿成果,系统地介绍了信托与租赁业务的发展状况,对信托与租赁业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管理业务进行了分门别类的阐述,揭示了现实经济中信托与租赁的运行规律和制度,充分展现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信托租赁教学与科研的新观点和新发展。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紧密结合信托租赁业的发展现状,更新了相关数据,展现我国信托与租赁业的最新动态;二是深入梳理信托租赁业监管政策的变迁,传递最新政策要求;三是补充及更新有关的案例,并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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