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经典判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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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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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振清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802470019
出版时间2008-08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3771901
上书时间2024-10-1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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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简介
本书中的54个案例是从2005年北京市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涵盖了该年度全部新类型、疑难复杂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其中所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一定会使读者深受启发,对广大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诉讼代理人、专家学者的工作和学习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目录
专利
1.“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案——沈从岐、沈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2.“铜箔生产联合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诉潘壮、杨初坤、北京远创铜箔设备有限公司
3.“肉脂渣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案——薛连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4.“冶金熔渣粒化装置”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贺春平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5.“名片型扫描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案——深圳市中自汉王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6.“多士炉(MHT-100)”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7.“用于混铁车罐体旋转及承重的滚圈”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案——鞍钢附企冶金车辆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8.“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解文武诉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
9.“路灯(飞船形)”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10.“支垫”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上海宝德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安力物业有限公司草制品分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11.“吸声、保温、隔热、防水压型彩板屋面”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案——胡兵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商标
12.“新东方学校”著作权及商标侵权纠纷案——(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
13.“诚品”商标侵权纠纷案——(台湾)诚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世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神机”及“神机妙算”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神机电脑软件有限公司诉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
15.“华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诉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
16.“作坊”商标侵权纠纷案——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诉北京朝阳糖业烟酒公司、四川老作坊酒厂、大邑县大庄园实业有限公司
17.“萝特孀”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博内特里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新一派服饰有限公司、李祖鹏
18.“金箍棒孙悟空”商标侵权纠纷案——北京金捷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鑫亿达北方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鑫亿达北方电子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19.“528招聘网”商标侵权纠纷案——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
20.“惠尔康”商标权撤销纠纷案——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1.“PIERPOLO皮丽保罹”商标转让纠纷案——广州名人路皮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2.“花图形”和“梦特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等
内容摘要
专利
1.“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案——沈从岐、沈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原告(上诉人):沈从岐
原告(上诉人):沈俊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叶新华
案由:专利权无效纠纷
原审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379号
原审合议庭成员:张广良、仪军、赵明
原审结案日期:2004年8月25日
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行终字第442号
二审合议庭成员:程永顺、刘辉、岑宏宇
二审结案日期:2005年3月25日
判决要旨
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应以构成这项技术方案并且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具体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作为基础,对于双方存有争议的区别技术特征更应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逐一加以客观分析。
起诉与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7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5738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叶新华针对沈从岐和沈俊拥有的名称为“天下第一刀”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该决定认为:
证据1是专利号为94248645.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披露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之处仅在于:在本专利中手把与护头间过盈配合,而证据1未就手把与护头之间的连接配合关系予以说明。针对上述区别,首先,采用过盈配合将两部件连为一体是机械领域常见的连接方式;其次,沈从岐和沈俊在口头审理时承认在现有制刀技术中手把与护头通常采用焊接、铆接以及螺纹连接的方式。而采用焊接方式可避免松动问题是很显然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制刀技术中采用焊接方式将手把与刀鞘连为一体的技术启示下,完全可以想到采用能起到相同作用的过盈配合连接方式,而且使用的可靠性还可得到更好的改善,两者的差异之处只是工艺有所不同。此外,由本专利说明书所披露的内容也无法看出其采用的过盈配合的连接方式能够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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