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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旭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76404746
出版时间2022-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9元
货号11755851
上书时间2024-09-27
刑事辩护技能是一套组合拳,不仅包括庭审调查的举证质证、庭审发问和庭审辩论,还包括庭前阅卷和会见,以及跟经办人员进行沟通。阅卷和会见是基础,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充分会见,才能对案件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寻找到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进程,三项规程的具体实施,庭审发问、庭审质证和庭审辩论越来越能体现审判的程序正义,并且能够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旁听者感受到辩护律师的专业和付出。
韩旭,河南南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出版《检察官客观义务论》等学术专著六部,在《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七项。其中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解护问题实证研究”结项获得“良好”鉴定。获得“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六项
绪论当代辩护律师应当具有的十种思维方式
一、防御思维
二、证据思维
三、协商思维
四、对抗思维
五、保密思维
六、程序思维
七、质疑思维
八、法理思维
九、角色思维
十、底线思维
上编:刑事辩护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自行辩护,另寻出路
一、自行辩护的局限性及其原因分析
二、自行辩护优位及其理论
三、对纯粹自行辩护权进行限制及其依据
四、对纯粹自行辩护权的保障措施
五、非纯粹的自行辩护与律师辩护的关系
六、结语
第二章会见通信,辩护基本
一、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规定的进步之处
二、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规定存在的不足
三、完善律师会见通信权的几点建议
第三章调查取证,较少使用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否调查取证
二、律师调查取证是否需要被调查人的同意三、律师的申请取证权如何得到落实
四、律师能否聘请私人调查机构代为调查取证第四章证据知悉,辩护前提
一、无律师帮助的被追诉人证据知悉权问题
二、有律师帮助的被追诉人证据知悉权问题
三、被追诉人家属的证据知悉权问题
第五章 证据保全,刑诉缺憾
一、建立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二、确立法院是证据保全的决定和实施机关
三、我国刑事证据保全程序的构建
第六章律师保密,不可小觑
一、律师保密系权利抑或义务
二、律师保密的理论基础
三、当前我国律师保密规则的缺陷
四、律师遵守保密规则的实践把握和制度完善
五、结语
第七章核实证据,巨大争议
一、“核实有关证据”立法规定的理论争议和观点评析……132
……
二、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动摇
三、保障辩方在诉讼证明中的权利
四、庭审证明应当围绕争议事项展开
五、法庭应及时认证并作出裁判
六、配套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七、结语
第十六章严格“排非”,辩方有为…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
二、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三、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337第十七章诉讼异议,辩方多提
一、我国诉讼异议制度的发展脉络与制度特点
二、诉讼异议的理论基础三、诉讼异议的庭审实践——基于庭审观察的思考
四、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异议制度为何难受重视
五、域外异议制度之镜鉴
六、完善我国诉讼异议制度的构想
七、实务中需要把握的四个制度性问题
八、操作中应当注意的四个实践性问题
九、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绪论
当代辩护律师应当具有的十种思维方式
刑事辩护效果不佳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律师事业发展乃至影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问题,尤其是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推进、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等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面广质弱”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刑事案件应当从“有辩护”向“有效辩护”转变,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为此,刑辩律师需要在工作中自觉培养并运用以下十种思维方式。
一、防御思维
辩护权在域外通常被称为辩护防御权。控诉、追诉具有进攻性,有控诉必有辩护,正是因为被追诉人拥有辩护权,才有所谓的“武器平等”“平等武装”等原则。因此,辩护具有防御性,刑辩律师自然要养成“防御思维”。“防御思维”具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针对性。防御针对指控,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和法律适用展开,做到“有的放矢”。这就好比打仗要有“靶子”一样,只有“靶心”确定了,“放箭”才会有目标。二是全程性。自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之日起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被追诉人均享有辩护权,可针对追诉活动展开防御,同时应当赋予被追诉人及作为其帮助者的律师以应有的诉讼权利,尽量降低对被追诉人的羁押率,使其有机会和条件行使自行防御权。三是亲历性。现行《刑事诉讼法》(1)多处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在审前程序中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要听取律师意见。实践中,基于效率和廉洁风险防控考虑,检察官听取意见通常采用“书面听取”方式,要求律师提供一纸“辩护意见”,而拒绝当面听取。如此不符合刑事司法运行的规律。从效果上看,“当面听取”比“书面听取”具有更好的辩护效果,也符合司法亲历性原则。检察机关在我国被看作是司法机关,那么其运作就应当符合司法规律。司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亲历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四是一致性。“步调一致才能取得胜利。”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同属于辩护阵营,只有观点和策略一致,防御才会有力量。否则,就不能形成防御合力,甚至力量相互抵消,出现防御效果不佳的情况。
在媒体披露的安徽省一案件中,八十多名辩护律师委托其中一名辩护律师进行第二轮的法庭辩护,且不说本案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即使不存在利益冲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可否让渡给其中一名辩护律师?即便是当庭征得各被告人口头同意。我们知道,辩护关系的成立是需要签署《辩护委托协议书》的,在没有该协议书的情况下,其他律师能否将辩护权转委托给其中一名律师呢?更重要的是,如此一来,控辩对抗就变成了控方和其中一名辩护律师的对抗。也许基于庭审效率的考虑,似可理解。但是,激烈的法庭对抗是庭审实质化的表征,如果没有此种对抗,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云云便都将付诸空谈。本来是公诉人与整个辩护“阵营对垒”,结果演变成了公诉人与其中一名辩护律师的对抗,控辩失衡的庭审格局将进一步加剧。
二、证据思维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据裁判原则”正体现了证据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刑法》第306条犹如悬在律师头顶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及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不明,实践中,刑辩律师基本不进行调查取证。刑事辩护就是被追诉人及其律师在控方精心编制的证据链条中寻找漏洞或者薄弱环节,辩护力量较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域外法治发……
本书是一部理论结合实务的关于刑事辩护的专题研究,全书除绪论外,共分了十八个专题,对刑事变化的制度和技巧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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