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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其才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76406740
出版时间2022-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9元
货号11766936
上书时间2024-09-09
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进一步加强村居法治建设。本书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对广东省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良法建构、村居法治建设的善治运行、村居法治建设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全面总结,深入探究了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亮点工作,并就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第一章 导言;第二章 村居法治建设的良法建构;第三章 村居法治建设的善治运行;第四章 村居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第五章 村居法治建设的发展完善;第六章 结语。
高其才,男,1964年9月出生,浙江慈溪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野行集》《跬步集》《村规民约传承习惯法研究》《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社会治理X法理学(第四版)》《中国习惯法论(第三版)》《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瑶族习惯法》《多元司法》《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法社会学》《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第二版)》等,主编“中国司法研究”书系、“乡土法杰”丛书、《习惯法论丛》,第一总主编《南方主要少数民族乡规民约与社会治理研究丛书》。
第一章导言1001
第二章 村居法治建设的良法建构!008
第一节审慎立法|008
第二节精细立规|016
第三节自主立约|025
第三章村居法治建设的善治运行1034
第一节自觉守法1034
第二节 规范执法|038
第三节公正司法|066
第四章村居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1091
第一节 村居法治建设的显著成效1091
第二节 村居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l 093
第三节村居法治建设的主要经验l097
第五章 村居法治建设的发展完善1100
第一节村居法治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1100
第二节提高对村居法治建设意义的认识l104
第三节推进村居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l106
第四节加强村居法治建设的主要建议l115
第六章结语|130
附录一|133
附录二1161
后记|271
第一章导 言
我国《宪法》(1)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提出开展法治乡村创建活动。
村庄、居住小区为我国乡村和城市的基层社区。城乡村居社区是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村居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4月28日)指出:“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城乡村居社区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村居法治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7年6月12日)提出:“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1月2日)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8年9月26日)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乡村这一重大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强调“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23日)对法治乡村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于2020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则具体提出了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任务。《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2021年4月20日)强调:“坚持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充分发挥法治在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4月28日)强调:“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的安排,广东省惠州市展现出了先行先试的胆识和敢闯敢拼魄力,在村居法治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值得全面总结。
本书为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的最终成果。乡村善治需要建构科学的、完善的、协调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体系主要包括“谁来治理”“依何治理”以及“如何治理”三个方面,其中“谁来治理”指向主体维度、“依何治理”指向规范维度、“如何治理”指向运行维度。因此,本书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对广东省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良法建构、村居法治建设的善治运行、村居法治建设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全面总结,深入探究了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亮点工作,并就惠州市村居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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