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市民文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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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民文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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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桃坊 著

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20093708

出版时间2014-06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68元

货号8500489

上书时间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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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自序

第一章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市民文学

 第一节 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二节 中国市民文学的发现与认识

第二章中国市民文学的兴起

 第一节 中国市民文学的历史渊源

 第二节 宋代瓦市伎艺与市民文学的兴起

第三章中国早期市民文学

 第一节 书会先生与早期市民文学

 第二节 宋代流行的通俗歌词

 第三节 宋人话本小说的市民女性群像

 第四节 中国文学“大团圆”格局的形成

第四章中国市民文学的发展

 第一节 元人杂剧的世俗题材

 第二节 元人散曲的市民趣味

第五章中国市民文学的繁荣兴盛

 第一节 中国四大古典小说的主旨

 第二节 明清艳情小说的文化意义

 第三节 明清时调小曲的文学性质与艺术价值

 第四节 凤阳花鼓词的艺术

 第五节 晚清禁毁小说戏曲的历史经验

第六章中国市民文学的尾声

 第一节 近世白话青楼小说的盛衰

 第二节 现代武侠小说与中国传统文化

第七章尚论

 第一节 中国市民文学社会化过程考察

 第二节 中国市民文学受众心理分析

结语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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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第一章 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市民文学
  市民社会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相应地随即产生了为市民阶层所喜爱的和表达市民思想意识的都市通俗文学,即市民文学。中国市民社会是在北宋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随之也产生了中国市民文学。由于中国市民文学长期以来为正统文学家所排斥,以致其思想意义与文学价值在近世才逐渐为学者们所认识。
  第一节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其特点
  “市民社会”这个用语有三种含义:一是经济基础的近义语,指一切时代的物质生活的总和;二是指不同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未来社会的整个商品经济社会;三是指近现代西方发展的商品经济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第二种含义的说明是:“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41~42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这种含义里所概括的物质交往是指独立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且将自给自足型的自然经济排除在外。参见沈越:《市民社会辨析》,《哲学研究》1990年第1期;《马克思市民经济思想初探》,《经济研究》1988年第2期。这种并非泛指一切历史阶段上的、也非近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市民社会,它是在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上出现的与自然经济相区别的经济社会。它的形成宣告了在旧的封建社会中一个新的社会力量——市民阶层的兴起。中国历史上,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市民阶层的兴起,应当是在北宋的初期,即公元11世纪之初。这时欧洲也开始城市化运动并形成市民社会。我国的历史发展较为特殊,但在这一点上与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是保持着基本的同步性的。
  中国的封建社会自唐代中叶以后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到了北宋时期渐渐趋于定型。它表明我国封建社会进入了后期发展阶段。北宋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呈现与前代相异的面貌,尤其是在经济的发展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可以说,北宋时已初步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的物质条件,或者说具有了资本主义的若干因素。这促使劳动分工的新变化:城市与农村分离。因此,我国市民社会在北宋的形成是有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的。
  宋以前我国古代的城市基本上是属于以政治为中心的郡县城市,在经济上不存在与乡村分离的情况。当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出现了新的变化:“一切发展了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与乡村分裂为基础”。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42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宋代的城市与以前比较已具有了若干新的特点,主要特点是:市场制代替了坊市制,镇市和草市上升为经济意义上的城市,与旧城连毗的城郊的经济意义非常突出。唐代两京及州治被划分为若干里坊,每个里坊以高墙围着。里坊既是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区。里坊内设有固定的东、西、南、北等市。市内商店以商品种类分行营业,而且有的是定期的市。市内一切营业时间以早晚坊门的开闭为准,日没时坊门关闭便停止营业。经过五代的战乱,城市的里坊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与变迁,在宋初已难复旧观。北宋太平兴国五年(980),京都开封的商业活动已出现侵街现象,突破了时间与区域的限制,标志旧的坊制开始崩溃了。自此,商店可以独立地随处设置,同业商店的街区可见到跨行的现象,以致交通便利的埠头、桥畔、寺观等处亦成为商业活动的场所,尤其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夜市。“由此可知,当时都市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过着享乐的日子。不用说这种变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业的繁盛,它的财富的增大,居民的种种欲望强烈起来的缘故”引自[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277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北宋至道元年(995)和咸平年间(998~1003)虽然两次曾经试图恢复旧的坊市制,但都以失败告终;到了仁宗初年,坊市制度彻底崩溃而为市场制所代替了。这种不以统治阶级意志为转移的变化过程,正体现了一种城市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它以不可阻挡的力量冲击着封闭的自然经济。由此使都市的性质渐渐有所改变,并使都市活跃起来,面貌为之一新。北宋末年的都城东京已是“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之万数”(《东京梦华录》卷五)。宋代镇市和草市发展很快。镇具有经济意义,凡较大的居民聚居地而不够设置县的则设镇市并置监镇官以管理税务。北宋熙宁年间全国镇市已将近两千个,而南方诸路则有1300个。草市是乡村的定期集市,为农村贸易交换之所,有的发展为相当规模的经济贸易点。北宋政府鼓励发展镇市和草市,因为它们的商税额已占全国商税额的百分之十八(据熙宁十年商税计算),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它们的发展表明社会商品经济的活跃,大大推动了商品交换,有利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参见邓广铭、漆侠:《两宋政治经济问题》第185~190页,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同时,新商业市区的形成也逐渐改变着旧的郡县城市的性质。北宋城市经济的发展还突破了城郭限制,往往在旧城的附近开设店铺、作坊、贸易场所,渐渐出现了新的商业区域。如鄂州城外的南市,“沿江数万家,廛甚盛,列肆如栉,酒垆楼栏尤壮丽,外郡未见其比。盖川广荆襄淮浙贸迁之会,货物之至者无不售。”(《吴船录》卷下)北宋初年京都附近商业市区的发展非常迅速。太宗至道元年(995)京城设八厢行政区。“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二月置京新城外八厢。真宗以都门之外居民颇多,旧例惟赤县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宋会要辑稿》兵三之二)城内城外各设八个行政区,正反映了新的商业区促进了京都性质的改变,它不再仅仅是政治的中心,而且在经济上也居于显著的地位。熙宁十年(1077)东京的商税比旧额已增加三分之一。由于市场制的确立、镇市和草市的发展、旧城附近新商业区的形成,这使北宋城市面貌发生新变化,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
  城市的新变化又表现在出现了一个城市化的过程。城市化是指人口向城镇或城市地带集中的过程见《国外城市科学文选》第1~2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北宋时人口增长较快,太祖开宝九年(976)全国共三百多万户,到徽宗大观四年(1110)增长了将近七倍,总人口超过了一亿。这百余年间,每年户口数以千分之十一的增长率增加。人口的蕃衍表现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其中城市人口的增加是极快的。太宗太平兴国年间(976~983)开封府主客户合计十六万八千余,至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6)合计二十六万余户,东京城市总人口可达一百四十万左右,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见吴涛:《北宋都城东京》第35~37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城市人口的增长可从商税的增加间接地反映出来。潍州、徐州、襄州、晋州、扬州、楚州、杭州、越州、苏州、润州、湖州、婺州、明州、常州、温州、衢州、秀州、虔州、吉州、潭州、衡州、江陵府、福州、广州、韶州、英州等处,熙宁十年的商税额比旧额增加一倍甚或五六倍。这些州治所在的城市人口大约也以相应的速度增加着。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移入,为城市提供了劳动力,加速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北宋政府鼓励人们(包括农村人口)出外经商:“营求资财者,谓贸迁有无,远求利润”,在刑法上是不作逃亡罪或浮浪罪论处的(《宋刑统》卷二八)。政府准予商人及手工业者经商与迁徙的自由。农村里地主与农民之间普遍实行租佃契约,这相对削弱了佃户对地主的依附关系。佃户在契约期满后可以从事别的职业或离乡背井。北宋在户籍上将常住的有固定产业的编为主户,而对无固定产业的外来户编为客户。客户的增加,表明人口有较大的流动。宋初太平兴国年间开封府主户九万二百余,客户八万八千余,主客户的比例相差无几。以汀州为例,城市主户二千八百余,客户二千三百余;其乡村主户九万九千余,客户四万五千余(据《临汀志》,《永乐大典》卷七八九○引。)。汀州乡村客户比主户少一倍,而城市主客户数目则基本上相等。这可说明城市的客户大大多于乡村的客户。城市客户的比例很大,体现了城市人口大量增加的趋势。城市除了在籍的客户而外,还有往来的客商、手工业工匠、个体手工业者、小商贩、船工、流民、民间艺人等等浮浪流动之辈。这些涌人城市的移民,由于职业、财产、社会地位等的区分,形成了社会的各种利益群体。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商人和手工业者的社会利益群体。
  商业和手工业的各行都有同业行会组织,“行”也称“团”;各行业推举经济势力雄厚者为“行首”或“团头”。这虽然是前代之制,但在北宋时行业的分工更为细密,行会组织更加健全,尤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显示出重要的意义。孟元老《东京梦华录》里关于北宋京都各行的情况及行会的作用均有一些记载,如说“西宫南皆御廊杈子,至州桥投西大街,乃果子行”;“北去杨楼,以北穿马行街,东西两巷,谓之大小货行,皆工作伎巧所居”;“马行(街)北去,乃小货行”;“朱雀门外及州桥之西,谓之果子行。纸画儿亦在彼处,行贩不绝”;“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南宋时吴自牧说:“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然虽差使,如官司和雇支给钱米,反胜于民间雇倩工钱,而工役之辈,则欢乐而往也。”(《梦粱录》卷十三)行会组织的作用在于: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统一商品价格,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可以保护本地区商业利益,限制外地商人进入市场贸易;可以调节与官府的关系,在保护商人利益的原则上应付官府的科索和劳役。行会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发挥,充分体现了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由于职业和经济地位的共同利益而结成了社会利益群体。它的意义在于:“行会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它们支配生产分配;它们规定价格与工资。但在它们的组织里,也有着一种社会的影响。行会的目的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互相性的。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即使非完全同样,几乎都是在早期出现的。它们组织的目的中的一个巨大因素,是互相保护与保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行会尤其是手工业行会,在初期是具有显著的民主精神的;从学徒到匠师这一条路,开放给所有合乎资格的人们”引自[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第438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商人和手工业者利益群体的出现,标志着在封建社会结构中产生了新的成分,预示着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兴起。
  从北宋城市出现的新变化,移民向城市提供大量的劳动力,商人和手工业者社会利益群体的形成,这一都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基本上构成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分裂,城市与农村的分离,从而随之形成了一个熙熙攘攘、追逐财富、充满物欲、自私自利的市民社会。
  宋代的社会结构是由官户阶层、乡村户阶层和坊郭户阶层构成的。北宋政府首先将享有统治特权的品官之家与被统治者区分开来,在户籍管理上区分官户与民户。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市民阶层。北宋初期在民户中将坊郭户和乡村户区分开来,以户籍形式将全国普通居民分为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坊郭户的单独列籍定等是中国历史上市民阶层兴起的标志。
  五代战乱之后户籍散乱或佚失,而全国人口又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和流动。北宋政权建立以来的三十余年间,户籍管理仍然紊乱,未能形成良好的制度。这给行政管理、赋税收入、科配和买等都带来了很多困难。太宗时随着经济的逐渐恢复和人口的蕃衍,户籍管理问题便非常突出。淳化四年(993)三月太宗下诏:
  户口、税赋、账籍皆不整举。吏胥私隐税赋,坐家破逃,冒佃侵耕,鬼名挟户。赋税则重轻不等,差役则劳逸不均。所申户口,逃移皆不件析,田亩税数,无由检括。斯盖官吏因循,致其积弊。今特释前罪,咸许上言。诏到,知州、通判、幕职、州县官,各具规画。(《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二之二)
  太宗至道元年(995)六月正式下诏,令全国重造户口版籍。这一工作进行了数年之久,到真宗咸平五年(1002)完成,“诏三司取天下户口数置籍较定以闻”。显然重造户籍过程中发现城市与乡村户籍混编一起在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方面出现种种不便和困难。这种旧的户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于是酝酿着试行新的户籍制度,即将城市与乡村户口分别列籍定等。真宗“天禧三年(1019)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苗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也。”(《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于是先在洛阳试点坊郭户定等,稍后按其房地课税额和经营工商业资本的数量,以财产为标准分为十等而成为定制。这在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史上是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
  北宋时期全国京府四、府三十、州二百五十四、监六十三、县一千二百三十四,均有数目不等的坊郭户。天禧五年(1021)都城东京(河南开封)坊郭户人口城内外共约五十万以上;元五年(1090)杭州城内约计四五十万;北宋末年建康府约十七万。各地坊郭户与乡村户的比例甚有差异,但就全国而言,乡村户是占绝大多数的,估计坊郭户的数目,可能占全国民户的百分之五左右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坊郭户》,《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周宝珠、陈振:《简明宋史》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按此计算,哲宗元符二年(1099)全国民户共计为一千九百七十余万户,其中则有坊郭户九十八万余户;每户以五口计,则坊郭户人口约有五百万之众,它自成为一个新的市民社会的主体。
  坊郭户的定等标准各地不一致,但都定为十等。欧阳修说:
  往时因为臣寮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当定户之时,系其官吏能否。有只将堪任差配人户定为十等者;有将城邑之民,不问贫穷孤老尽充十等者;有只将主户为十等者;有并客户亦定十等者。州县大小贫富,既各不同,而等第差科之间,又由官吏临时均配,就中僻小州县,官吏多非其人,是小处贫民,常苦重敛。(《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河东奉使奏草》卷下)
  虽然定等出现这些问题,十等之分并不一定很准确,但大体是能反映城市居民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宋人又习惯将十等人户分为三类,即上户、中户和下户;大致上户是豪强之家,中户为中产之家,下户为贫苦之家。
  坊郭上户为一、二、三等人户。其中一等户又称高强户,包括居住在城市中的大地主、大房产主、大商人、高利贷者、大手工业主、赋税包揽者;他们构成城市剥削阶级。中户为四、五、六等人户,包括一般中产的商人、房主、租赁主、手工业主。下户为七等以下的人户,包括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工匠、雇佣、自由职业者、贫民。欧阳修曾建议对一般州县的第八、九、十等人户免去差配,因为他们仅能维持较低生活水平,无力负担政府下达的差配任务。坊郭户内贫富悬殊很大:富者“不知稼穑之艰难,而粱肉常余,乘坚策肥,履丝曳采,羞具、居室过于王侯”(《乐全集》卷十四),贫者“食常不足”,而且往往“役作中夜始息”。他们在都市生活中因职业与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形成种种社会利益群体,如商人群体、工匠群体和雇佣群体。这些社会利益群体都依赖于都市经济,共同参与都市经济生活,因而在封建社会中构成一个较大的新的社会阶层。北宋政府将这一阶层从编户中分出专列定等是从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决定的。封建统治阶级很重视坊郭户在经济上与政府的直接利益关系。如苏辙说:“城郭人户虽号兼并,然而缓急之际,郡县所赖。饥谨之岁,将劝之分以助民;盗贼之岁,将借其力以捍敌。故财之在城郭者,与在官府无异也。”(《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栾城集》卷三五)与乡村户比较起来,政府同坊郭户的关系颇为密切。它可以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困难的经济问题,更是政府商税的负担者。因此,北宋政府在对待坊郭户方面是给予了某些优于乡村户的待遇的,使其在民户中显得较为特殊。
  在民户中坊郭户与乡村户比较,其社会地位特殊之处主要表现为定等、科配和劳役方面与乡村户的差异。乡村户以财产状况分为五等,而坊郭户则分为十等。在宋代文献里没有关于其原因的说明。据欧阳修所说“往时因为臣寮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这是指天禧三年户部尚书冯拯的建议,分等之事即成为定制。这显然反映了城市商品经济已发展到较高阶段,坊郭户之间的经济状况复杂,而且贫富悬殊很大,为了赋税征收与科配更为合理,于是比乡村户的分等细致。坊郭户对政府负有完成科配——包括和买的义务。官府向坊郭户征购和配卖物品称为差配、科买、科率、科卖、配卖等。凡由政府置场招诱商人按市价或高于市价将物品入纳者为和买,官府将多余的物资配卖与商人为科配参见魏天安:《宋代的科配和时估》,《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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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
  该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初版3000册、2003年重印3000册,早罄。
   被收入中国文学专史书目提要、中国近代史论著目录。

 

精彩内容
  市民文学是封建社会后期于市民阶层中兴起后流行于都市的、通俗的、表现市民社会的文学。该书探讨了中国市民社会与市民文学的诸多理论问题及其在近世的命运。作为我国第一部市民文学史,其在整体架构与表述方式等方面皆有所创新,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亦作了较深刻的评论。该书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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