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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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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大宝

出版社中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48725152

出版时间2015-0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2元

货号9004523

上书时间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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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一节 中华文明的起源与特征
一、中华文明的起源
二、中华文明起源的特征
第二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属性
思考与练习

第二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
第一节 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主要立法
一、夏商的“天命”神权观与神权法思想
二、夏商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第二节 夏商的刑事法律
一、夏朝的刑事法律
二、商朝的刑事法律
第三节 夏商的民事、商业与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二、商业与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夏商的行政制度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二、主要行政制度
第五节 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的设置
二、主要诉讼审判制度
三、夏商时期的监狱制度
思考与练习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
第一节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立法
一、西周政治、法律思想的转变与“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
一、罪名种类
二、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三、刑罚制度
第三节 西周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宗法”与“封建”制
二、西周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四节 西周的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制度
二、债与契约制度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第五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的设置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司法官责任制度
四、监狱制度
思考与练习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制变革的时代背景
一、“礼崩乐坏”
二、春秋时期主要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活动
三、围绕成文法公布产生的论争
第二节 战国时期变法的指导思想及其主要成就
一、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主张
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及其历史意义
第三节 春秋战国时期主要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刑事法律的发展
二、民事法律的发展
……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
第六章 汉朝的法律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第八章 隋朝的法律
第九章 唐朝的法律
第十章 宋朝的法律
第十一章 辽金元的法律
第十二章 命好的法律
第十三章 清朝传统法律的发展
第十四章 清末的法律变革
第十五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律
第十六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
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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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中国法制史/高等院校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规划教材》:
  一、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隋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表现在罪名和刑罚制度两方面。
  首先,在罪名制度中,正式创设“十恶”之名。隋朝《开皇律》在《北齐律》制定的“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将其修改完善,设“十恶”条款,并将其置于《名例律》部分:“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日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日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①自此以后,“十恶”罪名的设置后世相沿不改,“十恶”不赦的刑法原则也自此确立。
  其次,刑罚制度的变革。《开皇律》在魏晋以来刑罚制度不断变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刑罚体系化,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所定五刑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死刑等级减至二等,法定执行方式为斩、绞;流刑等级亦降至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徒刑仍为五等,但各等年限均已缩短,分别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与笞刑的等级未作变动,仍各为五等:杖刑数自六十至一百,笞刑数自十至五十。自隋朝开始,帝制时代的五刑制度正式确立,此后历朝历代,除了在流刑里数和徒刑年限等细节上稍有不同外,五刑种类基本相沿不改,死刑执行方式也主要是以斩、绞为主。
  再次,隋朝刑事法律将官僚贵族的特权进一步制度化。《开皇律》继承《魏律》,保留“八议制”作为对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定特权,也规定了对七品以上官员犯罪,可以“例减”一等,“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②。此外,隋朝也沿用赎刑与官当制度。赎刑之制,规定对于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官当制始于南陈时期。北魏宣武帝亦实行官当之法。隋《开皇律》就官当制作出进一步具体而较为详细的规定。据《开皇律》,官吏犯罪,可根据所犯之罪的性质、应处刑罚的种类、官吏本人的品级等,分别适用不同的抵罪方法。若所犯为私罪、应处徒刑者,五品以上官,其官位可抵徒二年刑;五品以下、九品以上官,则抵徒一年刑。若所犯为公罪,五品以上官抵徒三年刑;五品以下、九品以上官抵徒二年刑。应处流刑者,三等流刑均比作徒三年计算。经过隋朝时期的发展,基本上确立了“议、减、赎、当”并用的特权制度,使魏晋以来特权的行使有了规范的可操作标准,避免了此前特权适用随意化的问题,为唐代特权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
  隋朝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行政体制和职官选任制度的变革上。
  首先,行政体制上隋朝建立了中央三省制和地方州县制。在中央,设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①,分掌国家政务。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门下省长官为纳言,内史省长官为内史令。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三省在职责上互有分工,既相互制约,又共同配合。这是隋朝君主专制集权进一步发展成熟的展现。
  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皇帝的诏旨及中央各部门的政令均由尚书省负责实施。隋朝仿《周礼》天、地、春、夏、秋、冬六官而于尚书省内设吏、度支、礼、兵、都官、工六部,每一部又下设四司。吏部:吏部司、主爵司,司勋司,考功司;礼部:礼部司、祠部司,主客司,膳部司;兵部:兵部司、职方司,驾部司,库部司;刑部: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度支部:户部司、度支司,金部司,仓部司;工部: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水部司。六部二十四司的名称及主要职掌分工标准基本为唐朝所保留,并为唐以后历朝所沿用。
  门下省职掌在隋朝前、后期有较大变化。隋初,门下省主掌侍奉皇帝起居并兼谏议职责。大业三年(607年),隋炀帝改革官制,门下省渐次演变为专掌封驳的机构。由内史省奉旨起草的诏令,须经门下省审阅;若门下省认为其内容有不妥,可封还驳回。
  内史省的主要职掌为出纳王命,起草诏令,是决策出令机关,但其决策主要是秉承皇帝的旨意而行。
  另外,隋朝在三省之外,中央尚设有秘书省、内侍省。
  在地方行政体制方面,开皇三年(583年),基于“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合并了一些州、县,裁撤了一些行政机构和官吏,改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为州、县二级体制。同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明确规定:对于地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九品以上的地方官,一律由吏部任免;对于地方官的政绩、品行,由吏部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刺史、县令以下的地方官,不得于本地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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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中国法制史/高等院校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规划教材》的编写是在综合现有各类中国法制史学教科书编撰优点的基础上进行的。教材的体例结构遵循现行中国法制史教材的通行体例:从纵向上看,主要是以历代王朝或政权的法律制度发展变化为主线;从横向上看,则主要以不同时期的主要王朝或政权的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立法、刑事法律制度、民商事与经济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和诉讼司法制度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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