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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路焕新,李科蕾
出版社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1836545
出版时间2017-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6元
货号10890921
上书时间2024-09-08
第一章劳动法基本原理
54岁的原告侯某在酒楼工作,酒楼以自动离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闹到法院。侯某要求酒楼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侯某入职时已满50岁,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据此,法院没有支持侯某要求酒楼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侯某说,2007年8月24日,她到一家酒楼工作,成为一名洗碗工,当时,酒楼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酒楼每月给她发750元工资,从2008年1月起,酒楼将她的工资调整为每月1000元。在2007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她每月休息4天,可是国庆节与元旦均未休息。2008年春节过后,酒楼将侯某辞退。侯某很气愤,遂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酒楼支付加班费3 986元,并要求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1 0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被告酒楼认为,2008年1月1日至3日,因公司停业,侯某回家休息。2008年春节酒楼放假10天,法定节假日为3天,其余7天为加班的补休。酒楼要求侯某初十回京,侯某并没有按时回到酒楼,酒楼才按规定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酒楼不同意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侯某入职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应为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法院支持侯某要求酒楼支付其2008年1月的加班费差额88.84元,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侯某在2008年2月以及2007年8月至12月期间的加班费。此外,法院还认为,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故侯某要求被告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这是劳动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概念。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等。我们学习和运用劳动法时,不仅应以《劳动法》为核心,而且要了解其他的劳动法律规范。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中就有关于劳动制度和劳动关系的内容,还颁布了大量单项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从1978年起,国家劳动总局会同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着手起草全面规范我国劳动关系的劳动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它的颁行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建立了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解决操作上的问题,2008年9月18且国务院令第535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实践中滥用劳动派遣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规定,只要是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由劳动法统一调整,劳动关系的主体一律平等适用劳动法。这一规定消除了歧视,保证了劳动者竞争机会均等。保证了劳动力在劳务市场中通畅、有效运行。总之,劳动法在完成劳动人格、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制定劳动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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