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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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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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辉猛著

出版社郑州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4581992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16元

货号11732181

上书时间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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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评述

三、本书的理论框架

第一章重混创作概述

第一节数字时代的重混文化

一、数字时代重混文化的兴起

二、影响数字时代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因素

第二节重混创作相关概念界定

一、术语选择

二、重混文化、重混创作和重混作品的含义

三、重混创作与汇编创作、演绎创作的异同

第三节 重混创作的主要形态

一、字面表达复制型重混创作、非字面表达复制型重混创作和

同人作品创作

二、文本重混创作与媒介重混创作

三、基于网络创作空间特性划分的重混创作类型

四、独立重混创作与附属重混创作·

五、少数来源的重混创作与多数来源的重混创作

六、职业作者重混创作与业余爱好者重混创作

第四节 重混创作的价值、生产机制与著作权规制

一、重混创作的创造性价值及来源

二、重混创作的文化价值及实现

三、重混创作的教育价值及实现

四、重混创作的人权价值及实现

五、重混创作的商业价值及实现

六、重混创作的价值、生产机制与著作权规制的关系

小结

第二章重混创作的著作权规制工具选择

第一节两种调整机制:著作权激励和非著作权激励

一、著作权激励机制

二、非著作权激励机制

三、两种调整机制的激励差异

四、两种调整机制的实施与协同

第二节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经济分析

一、巴泽尔的产权理论概述

二、作品属性与著作权的产权界定模式

三、著作权产权界定模式与创作性使用规制的冲突

四、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转让性规则

五、重混创作规制的规则类型

第三节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历史考察

一、前著作权时代重混创作的社会规范调整

二、模拟技术时代重混创作的双重规制

三、数字时代重混创作双重规制的冲突

小结

第三章演绎使用规则与重混创作的著作权规制

第一节演绎规定与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

一、演绎规定概述

二、演绎规定与重混创作合法性判断的弱关联性

第二节实质性相似规则与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

一、实质性相似规则

二、重混创作的侵权分析

第三节从实质性相似到转换性使用

一、重混创作合理使用规制的困境

二、转换性使用理论的提出

第四节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实践与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

一、坎贝尔案:转换性使用理论的首次适用

二、《飘》的戏仿案:转换性使用的尴尬

三、孔思案和苏斯案:讽刺性创作与转换性使用的滑铁卢

四、谷歌图书扫描案与索尼案:转换性使用的另类成功

五、转换性使用司法实践的得与失

第五节认知心理机制与演绎使用规则的独立地位

一、相似性与差异性判断的认知心理机制

二、演绎使用的认知心理学分析

三、确立演绎使用规则的独立地位

第六节从演绎权到演绎:演绎使用规则的构建

一、影响创作性使用的因素

二、从演绎权规定到演绎使用规则

三、自由演绎制度

四、超越自由演绎补偿制度

五、替代性演绎禁止制度

六、演绎使用规则三分法的内在关系

七、演绎使用规则与现有学者观点异同

小结

第四章引用规则与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

第一节引用规则概述

一、引用的概念

二、引用的性质

三、引用与演绎使用的区别

……

第二节我国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

一、我国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司法实践

第三节完善我国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指导原则

二、完善我国重混创作著作权规制的具体建议

小结

结语

一、一个总结:重混创作的著作权规制体系

二、追求重混创作的更大繁荣:从著作权被动限制走向著作权

主动开放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一)数字时代重混创作的勃兴重混创作是指,主要以通过提取、组合、转换在先作品表达要素的方式创作新作品的活动,具有明显拼贴和不掩饰借用来源的特征。①重混创作先驱之一的挪用艺术,从流行文化、广告、大众媒体以及其他艺术家那里借用形象,再将它们结合到新的艺术作品中。②目前这种创作手法已经蔓延到各个艺术领域,或者利用已有图片的部分或者全部进行新的视觉波普艺术创作,或者利用已有的音乐作品片段重组成混录版音乐;或者将他人的作品片段组织在一起形成拼装小说。我国曾经到处疯传的高考满分作文《赤兔马传》就是将《三国演义》中有关赤兔马的描写摘录下来而形成的,结果赢得满堂彩。在数字时代,重混创作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最初从音乐创作领域发生,以嘻哈音乐,以及音乐与舞蹈的结合为标志;然后逐渐扩展、蔓延到电影,从导演的一般性剪辑发展到以弗洛伦蒂诺式的从他人电影中截取图片、素材。现在已经拓展到电视、游戏、音乐视频,甚至汽车和时尚。从《杀死比尔》到《街头霸王》,从‘坐地铁吧’到‘嘻哈飙车族’。这是一个重混文化时代”①。“尽管存在很多重混文化的先驱,但是数字时代的重混却与它们存在根本性的差别:过去我们可能仅仅是收集、排列或者重新安排已有的材料,但现在能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转换和改写这些成分。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数字和电子技术的创造性运用以及后现代主义的文化氛围。”②2“重混文化是这样一种文化,它对已经媒介化的、混合的文化材料不断地进行更新、操作和改变”,它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的显著特征,以至于一些文化批评和理论家呼吁用重混来界定当前的文化实践。(二)重混创作的著作权规制难题数字时代重混创作的勃兴对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严重的挑战。著作权制度建立在尊重原创性、反对剽窃的基础之上④,将创作性使用他人作品压缩到最低限度。重混创作却是这样一个过程,它进入知识财产的封闭体系,重新开放它们,借用、添加或者改变现有的内容S,与著作权法严格控制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的精神和做法背道而驰。因此,重混创作天生长着一张“侵权的脸庞”,其合法性面临质疑。与数字时代重混创作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重混创作的著作权规制自始都是一个难题。



精彩内容

重混创作主要是指借助数字技术等手段截取在先作品表达进行创作,具有明显的拼贴和不掩饰借用来源的特征。重混创作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但在现有著作权法体系下容易构成侵权,迫切需要著作权法改革,为重混创作自由创造适度的自由空间。可以依据作者身份将重混创作分为职业作者的重混创作与业余爱好者重混创作,根据其特点进行不同的调整。对于职业作者的重混创作,可以引进自由演绎、超越自由演绎补偿制度;放宽合理引用的标准。对于业余爱好者重混创作,需要引进社区性例外和默示许可制度,正视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放弃业余重混创作商业化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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