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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晓松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76405774
出版时间2022-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5元
货号11696483
上书时间2024-09-07
全书共分为九章。
第一章,公司法的结构与公司控制;
第二章,公司控制的发展演变与公司法变革;
第三章,公司控制视野下的公司治理范畴;
第四章,混改背景下国家股权多层次控制体系;
第五章,独资公司中国家股权控制模式的选择;
第六章,董事会中心: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经营制度;
第七章,公司资本制度与中国公司信用;
第八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欺压与公司法规则的完善;
第九章,自由与管制的结合:未来中国公司法改革的趋势。
徐晓松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曾获“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曾主持完成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公开发表和出版《管制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径》《公司治理:“结构”抑或“问题”》《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公司资本监管与中国公司治理》《国有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等代表性论著。
第一章,公司法的结构与公司控制;
第二章,公司控制的发展演□与公司法□革;
第三章,公司控制视野下的公司治理范畴;
第四章,混改背景下国家股权多层次控制体系;
第五章,独资公司中国家股权控制模式的选择;
第六章,董事会中心: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经营制度;
第七章,公司资本制度与中国公司信用;
第八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欺压与公司法规则的完善;
第九章,自由与管制的结合:未来中国公司法改革的趋势。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先导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经国家放权让利、承包经营,于1990年前后进入了全面公司制改革时期。此后,中国企业告别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进入了国有公司、民营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并存的新时代。中国企业也随之迈入了以公司法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时代。同一时期,源自英美、以大型股份公司为研究对象的全球化公司治理运动进入了高潮。顺应潮流的中国法学界,随即将大量资源投向公司治理理论与实务的研究。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更是将公司(治理)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任务。(1)然而,如同笔者曾撰文指出的那样:在现实中,董事会的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职工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措施的实施却并未在根本上改变中国股份公司的状况。〔2〕
应当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股份公司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企业的主要形态。但笔者认为,基于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格局,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对中国公司治理现状的描述,仍然需要在公司法定类型之下,再细分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分别进行,因为前者是当今中国大型股份公司的主体,而后者则是中、小公司的代名词。
首先看国有公司。在经济转型尚未完成的背景下,基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需求被引进的股份公司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面临新旧体制交错的境况。面对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国家期望借助公司的产权关系完成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改造,最终在“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尤其是在国家股权制度尚不完善、企业经营者任用制度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相当一部分企业仍然缺乏外部竞争压力的情况下,国有公司内部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制度改革的发力点,能否建立规范的公司机构制度被视为中国国有公司治理的关键。而按照公司法作用的机理,真正的“两权分离”和“政企分开”不仅要求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而且需要构建国家股东权利行使机制。因此,塑造合格股东应该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最核心的问题。当然,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目前为止我们仍未能塑造出一个可以在公司法层面上被问责的国家股东,因此规范的董事会的建立并没有真正实现公司内部权利(力)的制衡,国有公司也没有因此获得全新的行为模式。其次看民营公司。迄今为止,20世纪80年代中期产生的中国民营企业绝大部分仍处于发展之中,中小公司是其主体。在这样的公司中,家族成员以及志同道合的投资者之间的合作是普遍现象。当这些具有极强人身信任关系的亲朋好友打拼出一片天地、公司有了一定的发展之……
本书认为:公司是由控制关系主宰的企业形态,所谓公司治理问题源自公司控制发展演化所导致的公司关系失衡。本书第一部分,即第一、二章,从公司控制视阈展开对公司治理的再认识,确定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即本书第三章,在第一部分搭建的理论平台基础之上,笔者从影响公司控制的本土因素出发,对当下中国公司的控制关系状态以及相应的公司治理问题(对象)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公司治理路径进行思考。第三部分,由本书第四、五、六、七章组成。在第二部分对中国公司治理问题(对象)分析的基础上,第三部分针对不同类型公司的治理问题,在公司法层面上展开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探索。第四部分,即本书第八章,笔者认为,在以公司控制为起点展开研究的基础上,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治理范畴应当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进行必要的拓展,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公司机构制度改革。第五部分,即本书第九章,笔者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与公司治理有关的公司法改革都是立法者为缓解紧张化的公司关系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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