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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米良|责编:李宁//郑晓曦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582923
出版时间2020-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5元
货号11237086
上书时间2024-09-04
米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行政工作;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和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出版专著、译著多部,公开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一带一路”法律查明(第二卷)/北外法学论译丛》: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责任
1.政府就在越南投资和越南对外投资统一国家管理。
2.计划和投资部协助政府就在越南投资和越南对外投资统一国家管理,且具有以下任务、权力:
a)就有关在越投资和对外投资的战略、计划、政策的批准呈报政府、政府总理;
b)颁布或呈报有权机关颁布有关在越投资和对外投资的法律文件;
c)颁布实施在越投资和对外投资手续的表格;
d)指导、推广、组织实施、跟踪、检查、评价投资法律规范文本实施;
d)建立和呈报有权机关颁布投资者障碍解决机制,预防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e)总结、评价、报告在越投资和对外投资形势;
g)建立、管理和运行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国家投资数据库;
h)颁发、调整、终止对外投资登记证书;
i)有关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的国家管理;
k)有关投资促进、协调国内外投资促进活动的国家管理;
1)检查、清查、监督、评估投资活动、管理和根据权限配合管理投资活动;
m)根据权限谈判、签署有关投资的国际条约;
n)根据政府和政府总理的分配就有关投资国家管理的其他任务、权限。
3.各部、部级机关,在自己的任务、权限范围内,有责任配合计划和投资部实施在越南投资和对外投资的国家管理任务、工作、包括:
a)在关系投资法律、政策制定时,计划和投资部、各部、部级机关相互配合;
b)在制定和颁布法律、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及实施指引,各部、部级机关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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