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
图书所讲解案例均为盛廷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例,每个案例解析后都附有案例索引号,可根据该索引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判决书原文。数百件胜诉案例精选,涉及征收拆迁各环节,全方面裁判观点解析,14年实战经验汇总,被征收人的维权宝典。
作者简介
毕文强,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大爱清尘”公益基金监事,CCTV《律师来了》人气律师,是中国第一例以公民名义提交的立法议案撰稿人。曾先后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经济信息联播”等栏目及《中国新闻周刊》《南方人物周刊》等报刊杂志的专题采访。
张合刚,现执业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主办律师。
对征地、拆迁理论及状况均有深切关注和深入研究,并善于运用法理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在全国各地接办了大量群体性疑难案件,通过与当地政府协商谈判、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征地、拆迁等纠纷,化解了多起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
马娜,女,法律硕士,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首席主办律师,团队带头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副书记,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征收和产权保护研究会秘书长。曾荣获“优秀公益律师”,海淀区司法局“服务之星” “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专注于行政诉讼,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房地产业务。自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注重行政法学的理论学习与实务研究、案例研究,擅长诉讼可视化和诉讼大数据分析。编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案件流程模板”,成为办案指引。
执业以来承办各类纠纷案件数百起,在公司法务、土地纠纷及行政法律事务方面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储备及诉讼、仲裁等实务操作经验。
潘金忠,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1101200710176245。现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征收与产权保护研究会副会长,海淀区优秀律师,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
致力于不动产征收、集体资产保护、行政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和研究,代理不动产征收补偿、土地使用权争议、矿产资源侵权、建设工程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数百起。在房屋、土地、矿产资源、建设工程以及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系统的理论知识。
目录
目录
第一篇集体土地征收纠纷
一、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1以“村民自治、社区改造”为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被依法撤销
2征地批准后才办理相关林地审批手续,征地批复违法
3行政复议机关对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取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发布拆迁公告
6市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二、作出安置补偿方案要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
7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应符合法定程序
8无征地手续作出安置补偿方案批复违法
9超过法定期限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实施公告违法
三、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10直接依据核量表作出的补偿数额违法
1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存在地上附着物时才能使用
四、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法签订补偿协议
12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应严格审查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
13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撤销
14征收补偿协议中补偿对象错误,补偿协议应撤销
15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不等于补偿协议
16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职责
五、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拆主体及强拆责任的认定
17有证据证明强拆主体的,由该主体承担强拆的法律后果
18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应视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
19不能证明房屋由其他主体强制拆除的,由受益主体担责
20多个部门参与强拆,推定实施单位为适格被告
21街道办实施强拆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22镇政府不具备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资格和职权
23村委会没有实施征地拆迁的职责
24未达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
25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
一、征收决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且必须依程序作出
26征收决定内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撤销
27以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集体土地违法
28征收决定通告存在程序违法时应确认违法
29没有依法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的征收决定应撤销
30征收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3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未张贴于醒目之处属违法
二、因未依法评估导致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
32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应撤销
33评估报告未依法定程序作出,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
应撤销
34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应撤销
35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
鉴定的权利
36评估报告送达前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撤销
37行政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证据
三、对被征收应全面补偿并给予补偿选择权
38征收补偿决定未对被拆迁人进行全面补偿应撤销
39未保障被拆迁人补偿选择权的补偿决定应撤销
四、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何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40有独立的机关法人主体资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的征收办应当对与他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强拆主体及强拆责任的认定
41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直接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42多机关参与强拆,组织者为适格被告
43行政机关要证明强拆行为合法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44由于强拆使得拆迁工作得以完成的受益主体推定为强拆主体
45强拆行为的受益主体不能证明其未实施强拆行为的,应对强拆
行为承担责任
46已经做出补偿决定后强拆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纠纷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4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决定需遵循法定程序
48行政机关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对相对人作出处理
49限期拆除决定书错误适用城乡规划法应撤销
50拆除决定未告知拆除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撤销
51未对被拆除建筑物进行调查和认定,拆除行为违法
5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应撤销
53行政机关未经催告程序直接作出拆除通知书应撤销
54行政机关在催告履行期内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为违法
55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书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应撤销
三、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需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56行政机关未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即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57在强制拆除决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期内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
行为违法
58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合法的,认定该强拆
行为违法
59行政主体应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责任
60未告知诉权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
第四篇特殊程序纠纷
一、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关具有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
61已被撤销的主体,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无效
62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均有公开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情况的职责
63市、县级政府具有公开征收补偿信息的法定职责
二、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的法定职责
64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
65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无法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66行政机关责令村务公开,应该对公开结果全面跟进
67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行政机关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
提起国家赔偿
68违法强拆后行政机关未及时赔偿,可基于价值最大化原则确定
评估时点
69因行政机关强拆行为造成损失无法举证的,行政机关应承担
举证责任
70赔偿请求人有权获得与其他居民同等标准的安置面积补偿,
或等面积的市价补偿款
71非法强拆房屋的,应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房屋租赁费损失
附录一诉讼费交纳标准
附录二盛廷大事记
附录三盛家军来了
致谢
内容摘要
一、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1.以“村民自治、社区改造”为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被依法撤销
我国对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管制政策,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地:闷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实征收前需先行取得有权 机关(含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批复。实践 中,因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限制,存在地方人民政府以“村民自治” “旧村改造”等名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之实,进而规避土地利用、土地征收方面的诸多限制。该做法不仅程序不合法,而且严重违反了我国土地利用管制制度,侵害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所有权等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以湿地公园建设为由,对原告所在村村民代表决议形成的安置补偿方案作出批复,同意实施村民改造并补偿,其本质为对村民房屋实施拆除补偿,对该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因此,原告就该批复诉至法院,经一审判决,确认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批复违法,维护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用专业的法律素养,揭示了该批复土地征收的目的及法律后果,并从土地征收的程序、批复主体及其权限等角度进行论证。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20日,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某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包括原告赵某在内的59户房屋进行征收。
原告赵某认为其房屋不在湖西路规划范围内,该《批复》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在未取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准的情况下,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批复》的作出未依法听取其意见、举行听证等程序,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参与权。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
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认为,对原告赵某的房屋没有实施征收。涉案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新规划的地段,北街村为了适应新城规划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村民代表研究自主进行的社区改造。《关于某县湖西路(北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并非行政机关作出,不具有强制性,完全是村民自治范畴。且《批复》中对涉案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已经超过了集体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所以其作出的批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启动千亩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在其主体建设工程完工的情况下,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启动了该项目的配套工程湖西路建设工作,对配套工程涉及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制定了《关于某县湖西路(北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原告赵某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其房屋所占土地为北街村集体土地。2015年8月20日,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批复》,同意上述补偿方案。原告赵某认为该《批复》作出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了临两改文(2015)3号《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撤销某县湖西路(北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批复的决定》,决定撤销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批复》。
争议焦点
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案涉《批复》的作出是否需要取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准?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的I临两改文(2015)2号《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某县湖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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