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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舟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52036084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11360112
上书时间2024-09-03
骨肉失欢,有出于一时而至终不可解者。由失欢之后,子弟不肯认差,是傲也;即或不差,既为子弟,亦当降心下气,请罪于父兄,待父兄怒气消融,然后婉言以进。或其事甚微,即不必再说。须知人肯认差,一直去,即是圣贤;不肯认差,一直去,即是禽兽。自古圣贤,一言以蔽之,曰责已不责人。今人在父兄前尚不肯认差,不肯改过,及与众聚处,满口说人差,责人过,难矣哉!
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责善,兄弟或因争财,更有不因责善争财而不和者。盖人之性,或宽缓,或褊急,或刚强,或柔懦,其性情不同,则其言行必不能同。故当临事之际,一以为是,一以为非,争论不已,不和之情,从此日深,甚至有终身失欢者。若父兄不责子弟之同于己,子弟不求父兄惟己之听,各顺其性情,则彼此相得。《记》曰: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惟处事不循天理,不合人情,必须再三力劝。劝之而不从,当以德慧术智,委曲转移,不可为径直之辞,忿恨之态,此不惟无益,而且有损者也。
自古人伦不齐,或父子不能皆贤,或兄弟不能皆贤,或夫放荡,或妻暴悍,虽圣贤亦无如之何。惟顺理以化之,积诚以感之,于此可以验我学问。如行有不得,反求诸己而已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若忿恨激烈,以气相争,则气
不相下。先儒云:气质未化,不能修身,而欲齐家,如儿童相斗,瞎闹一场。
不孝所以习成者,一因好货财。财入我手,便为我有,财足则忘亲,财乏则怨亲,亲不能自养,以子之财养亲则薄亲。殊不知身谁之身?财谁之财?我不带一财来,而襁哺无缺,以至今日,谁为之乎?一因私妻子。货财以畜妻子,笑言以娱妻子,情欲宴私,遂失父母之养。胡不念子为我子,我为谁子,亲有子而我不顾亲,则我何赖有子耶?亲,我之本也,不培本而欲枝叶之茂,其可得耶?智者当有以自省。
子于父母以天合者也,妇于舅姑以人合者也。从未有子不孝父母而媳妇独能孝舅姑者。故妇之失,皆子致之也。
前后嫡庶之间,父母或有偏向,为子者直须渣浮消融,不存一毫火性,下气怡色,期于必得欢心而后已。然亦不可用意太重,太重则物不转。惟自化其心,徐以格亲之心而已。
人到晚年,转与儿童相似。喜得钱财微利,喜受饮食小惠,喜与幼辈玩狎,为子弟者能知此而顺适之,则尽其欢矣。
父母见诸子中有最贫者,往往常加矜恤,饮食、衣服之类,或有所私。子有所献,则转以与之。此乃父母均平之心,而或以偏爱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贫,父母必移此心以待我矣。
父母爱怜少子,大抵皆然。盖人当稚幼,举动言笑,无非天性。及其长也,天性渐漓,往往不受教训,为父母所恶。当长子可恶之时,正幼子可爱之日。父母移其爱长子之心,以爱幼子。及幼子既长,更无有移其爱者,父母遂终爱之。为子者,当各尽其道,长者无失亲心,幼者克供子职。而父母亦须自省,不可任意偏向。不然,爱之适以害之矣。
家庭不睦,其端甚微,或因所与稍各,或因所取不公,或因各执其意见,总而言之,无非不肯吃亏而已。故而启猜嫌,遂酿争端。古人有学吃亏一法,凡辞受取与语言辩论,能吃亏些,自觉随处受用。须知吃亏处即是便宜处。
兄弟子侄同居,长者或恃长凌幼,专用其财,簿书出入,不令幼者知,此一时自便,日后必启争端。若长者总挈大纲,幼者分任细务,长必幼谋,幼必长听,各尽公心,自然无争。更或幼者渐入匪类,盗长者之财,以为不肖之资,此必长者有失德处。货悖而入,亦悖而出。长者能悔过迁善,反求诸己,幼者或可回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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