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公安机关管辖363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界限.量刑标准与相关执法参考(上中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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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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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斌,卢建义主编
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
ISBN9787510703768
出版时间2011-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28元
货号6809685
上书时间2024-09-0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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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册
第一章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27种)
一、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二、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l款)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l款)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八、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九、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十、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十二、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十三、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
十五、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
十六、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
十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
十八、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l款)
十九、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
二十、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
二十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
二十二、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
二十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l款)
二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2款)
二十五、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
二十六、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
二十七、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
第二章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89种)
一、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
二、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l款)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七、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八、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
九、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
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l款)
十二、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2款)
十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十四、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十五、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十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十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十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十九、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二十、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二十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l款)
二十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二十三、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二十四、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二十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l款)
二十六、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二十七、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二十八、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二十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三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三十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l款)
……
中册
第三章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118种)
第四章 禁毒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12种)
下册
第五章 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105种)
第六章 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4种)
第七章 消防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2种)
第八章 公共信息网络部门监察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4种)
第九章 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2种)
内容摘要
(一)在什么情况下,我国对劫持航空器罪行使管辖权?
对于本罪的行为人,在下列情形下,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
2.被劫持的航空器在我国领土上降落而嫌疑犯还在该航空器内;
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犯有罪行而租机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无主要营业地而有永久住所的;
4.不属于上述的3种情形,如果犯本罪的嫌疑犯进入我国境内,我国不予引渡的。
(二)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两罪的界限主要在于:
1.行为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劫持航空器的目的;后者没有劫持航空器的目的。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即行为人可以使用非暴力的手段劫持航空器;后者的行为方式只限于暴力,非暴力的方法不构成后罪。
3.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和机上人员,既可以是航空器本身,也可以是机上人员,还可以对二者同时侵犯;后者侵犯的对象是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即后者的暴力行为只能针对人身而不能针对航空器本身。“正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对某一特定飞行器开始进行飞行前准备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正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可见,“正在使用中”的范围包括“正在飞行中”,但不限于此。
4.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即构成犯罪;后者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必须危及飞行安全的,才构成该罪。
在实践中,行为人出于劫持航空器的目的,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如驾驶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即既触犯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又触犯了劫持航空器罪,应从一重罪,即劫持航空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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