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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少文
出版社中国言实出版社
ISBN9787517139898
出版时间2021-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1657228
上书时间2024-09-02
第一章党支部书记的产生、地位与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章关于基层组织设置的规定,是以生产、工作和行政单位原则确定的。按照生产、工作、行政单位设置党支部,有利于加强执政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党支部的设置条件
加强党支部建设,做好党支部工作,首先需要明确党支部设置的条件。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议质量。
(一)党支部设置的基本条件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要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二)党支部的组成
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所选出的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1)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以3—7人为宜。支部委员会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党员骨干中选举产生。
(2)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的设立。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并根据支委名额的多少和实际需要,酌情设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保密委员、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工作委员。党员少的支部,也可设3名支委(一般设正、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或不设支委,只设正、副书记。支委名额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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