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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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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扬,苏苗罕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ISBN9787100197199

出版时间2020-03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126元

货号11436179

上书时间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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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范扬(1899—1962),浙江金华人。1916年赴日本留学,1928年自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院法律科毕业。学成回国后,范扬先后于浙江警官学校、南京国立中央大学、安徽大学、中山大学任职。1942年2月,范扬担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行政法学组主任,后专任复旦大学教授、上海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等职。范扬学术研究涉猎甚广,遍及行政法、民法、法律思想、法律哲学等多个领域,代表性著作包括《行政法总论》《警察行政法》《继承法要义》。

目录
行政法总论
警察行政法
继承法要义
论文
怎样研究行政法?
法治主义与行政
各国宪法中之行政权
评新《行政执行法》
改进行政救济制度之我见
行政上侵权行为之二重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河川法》评述
道路法治论略
施工制度
编后记

内容摘要
第一章行政法之基本观念

第一节行政

第一款行政之观念

 概说

凡依国家统治权所发之行动,皆为统治权之作用。国家之统治作用,颇多不同之分类,在我国现时采行制度之下,得分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及行政五种。简言之,立法为制定法规之作用,司法为维持法规之作用,考试为检定公务员资格之作用,监察为纠劾公务员非法之作用,而行政乃包括司法考试监察以外,而行于法规下之一切统治作用。唯此五种作用,不仅依性质以区别,且由各别机关而行使。自原则上言之,立法作用属于立法机关,司法作用属于司法机关,考试作用属于考试机关,监察作用属于监察机关,而行政作用则属于行政机关。如是将统治权之作用,分为五种,使各机关于某程度独立而行之思想,即称五权分立主义。

五权分立主义,为孙中山所首创。即在其五权宪法中,将政府所有之统治作用,分为五种,名为治权,分属于五种机关,使各司其事而独立。此五权分立之思想,即参合中国固有之三权,与欧西流入之三权,相陶冶而成。按孙氏之意,不特欧美各国,采行三权分立制度,即我国君主时代,亦尝采行之。中国三权,为考试权、弹劾权及君权;而立法、司法、行政三种作用,统属于君权之下。外国三权,为立法、司法、行政;而考试隶属行政,弹劾则操之议会。然无论中外三权,要皆有偏失之嫌。盖以君主一人而兼掌立法、司法、行政,固有流于绝对专制,危害人民自由之弊,而以立法机关兼掌弹劾,行政机关兼掌考试,则无以救议会政治与选才制度之穷。故孙氏为补偏救弊,求一善良制度,乃考核中外得失,融会贯通,而创成此五权分立主义。

我国自入训政时期,设立五院,试行五权之治,形式上固已采行五权分立主义。然权力分立,决非绝对不相系属。五种统治作用,只原则上分隶于五种机关行使而已。凡原则必豫期有例外存在,如性质上明为立法或司法作用,法律有时使属行政机关行使;而性质上显系行政作用,有时亦使属于立法或司法等机关兼行。是乃因于政治上之理由,而为便宜之分配。详细理由,姑不申述。

因各种统治机关权限之分配,非出于理论之结果,故立法司法行政等观念,除其固有之意义,即实质上之意义外,尚有依所行机关种类而生之他种意义,即形式上之意义。兹就此二意义之行政,分述如次。




主编推荐
《范扬集》收录了曾在同济大学任教的我国近代有名法学学者范扬的法学论著12种,包括三部法学著作及九篇法学论文。所收著作集中反映了范扬在20世纪30到40年代的法学研究成果,具体领域涉及行政法、继承法、河川法等多个领域,代表了当时中国法学学科及法律制度建设的前沿成果,在法学研究和近代法律史、社会史研究方面都有一定的价值。

精彩内容
《范扬集》收录了范扬教授的主要著述。其中,《行政法总论》《警察行政法》和《继承法要义》三本著作均入选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涉及领域横跨公法和私法,体现了其个人深厚的学术造诣,亦可供读者管窥民国时期法学教育之面貌。此外,范扬教授学术研究涉猎甚广,所发表的论文涉及法律思想、法律哲学、宪法、行政法、警察法等多个领域,受篇幅所限,本书选录了范扬教授的部分代表性论文,如《怎样研究行政法?》《法治主义与行政》《各国宪法中之行政法》《改进行政救济制度之我见》《行政上侵权行为之二重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等,以集中展示其在行政法研究领域的突出成就。

媒体评论
同济大学法学先哲范扬的学术代表作合集,展现20世纪30年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
《范扬集》收录了曾在同济大学任教的我国近代著名法学学者范扬的法学论著12种,包括三部法学著作及九篇法学论文。所收著作集中反映了范扬在20世纪30到40年代的法学研究成果,具体领域涉及行政法、继承法、河川法等多个领域,代表了当时中国法学学科及法律制度建设的前沿成果,在法学研究和近代法律史、社会史研究方面都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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