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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扬,苏苗罕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ISBN9787100197199
出版时间2020-03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126元
货号11436179
上书时间2024-08-31
第一章行政法之基本观念
第一节行政
第一款行政之观念
第― 概说
凡依国家统治权所发之行动,皆为统治权之作用。国家之统治作用,颇多不同之分类,在我国现时采行制度之下,得分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及行政五种。简言之,立法为制定法规之作用,司法为维持法规之作用,考试为检定公务员资格之作用,监察为纠劾公务员非法之作用,而行政乃包括司法考试监察以外,而行于法规下之一切统治作用。唯此五种作用,不仅依性质以区别,且由各别机关而行使。自原则上言之,立法作用属于立法机关,司法作用属于司法机关,考试作用属于考试机关,监察作用属于监察机关,而行政作用则属于行政机关。如是将统治权之作用,分为五种,使各机关于某程度独立而行之思想,即称五权分立主义。
五权分立主义,为孙中山所首创。即在其“五权宪法”中,将政府所有之统治作用,分为五种,名为治权,分属于五种机关,使各司其事而独立。此五权分立之思想,即参合中国固有之三权,与欧西流入之三权,相陶冶而成。按孙氏之意,不特欧美各国,采行三权分立制度,即我国君主时代,亦尝采行之。中国三权,为考试权、弹劾权及君权;而立法、司法、行政三种作用,统属于君权之下。外国三权,为立法、司法、行政;而考试隶属行政,弹劾则操之议会。然无论中外三权,要皆有偏失之嫌。盖以君主一人而兼掌立法、司法、行政,固有流于绝对专制,危害人民自由之弊,而以立法机关兼掌弹劾,行政机关兼掌考试,则无以救议会政治与选才制度之穷。故孙氏为补偏救弊,求一善良制度,乃考核中外得失,融会贯通,而创成此五权分立主义。
我国自入训政时期,设立五院,试行五权之治,形式上固已采行五权分立主义。然权力分立,决非绝对不相系属。五种统治作用,只原则上分隶于五种机关行使而已。凡原则必豫期有例外存在,如性质上明为立法或司法作用,法律有时使属行政机关行使;而性质上显系行政作用,有时亦使属于立法或司法等机关兼行。是乃因于政治上之理由,而为便宜之分配。详细理由,姑不申述。
因各种统治机关权限之分配,非出于理论之结果,故立法司法行政等观念,除其固有之意义,即实质上之意义外,尚有依所行机关种类而生之他种意义,即形式上之意义。兹就此二意义之行政,分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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