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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珏著
出版社四川教育出版社
ISBN9787540888107
出版时间2023-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88元
货号15237775
上书时间2024-08-30
王珏,1990年6月出生,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上,黑龙江大学刑法学博士。先后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担任刑事法官助理,现任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一级法官。2018年参加工作以来参与办理刑事案件近千件。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之余进行刑法教义学研究,在《北方论丛》《学术交流》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多篇论文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四川省法院学术讨论会中获奖。
绪论
第一节选题的意义
第二节文献综述
一、关于等价性理论的研究资料
二、与等价性相关的问题的研究资料
第三节章节体系与章节设置
第一章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第一节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实益
一、处罚范围不同
二、审查重点不同
三、处罚轻重不同
第二节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
一、区分的可能性
二、存在论视角下的区分标准
三、价值论的区分标准
第三节当前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新标准
一、法益关系说
二、人际风险关系说
三、观点评析
第四节疑难案件类型的检验
一、现象上的作为/不作为所反射出的不作为/作头
二、行止形式的重合
三、行止形式的接续
四、中断救助
五、技术性中断治疗
六、法益关系说的例外——监督管理过失中不作为的认定
本章小结
……
第二章等价性问题的基础理论
第三章作为等价性判断要素的保证人地位
第四章等价性判断的途径选择
第五章等价性判断标准的构建
第六章等价性与不作为共犯论
结语
参考文献
第一节选题的意义
不作为犯,尤其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历来是刑法学研究的重点与难点。长期以来,学者们围绕着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如何限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等问题争论不休。
与我国目前仍将作为义务视为不作为犯理论中心的做法不同,国外刑法理论一直将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问题作为研究重点①。虽然国外刑法理论在不同时期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关注重点也有所不同,大体经历了旧法义务说、因果关系说、违法性说和保证人说,但在此过程中研究者对等价性问题均有论及。直到20世纪50年代,德国学者考夫曼和魏采尔打破保证人说的见解,提出新保证人说,重视不作为与作为存在结构上的不同并要求二者在不法及责任内容上几乎相等。虽然该说也受到来自罪刑法定原则等方面的批判,但使等价性成为此后的研究重点。
理论界如今大都认为,由于作为和不作为在存在论层面是瓦斥关系,以作为犯的条文处罚不作为犯必须证明二者在价值层面是相当的,而证明的方法就是等价性理论该理论能够最终解决不纯正不作为在规范构造上与罪刑法定原则间的冲突,并能有效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倘若证明不了不作为能够在价值上相当于作为,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否则就有类推解释的嫌疑。能否证明等价,是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关键,可以说等价性理论贯穿在不作为犯的方方面面,是比作为义务、因果关系等更上位的概念。作为是在行为人的意志下直接创出了起因,并由因发展到果;不作为则没有这样的主动过程,只能附着在既存的其他因果关系上,这就在因果结构上出现了差异。既然存在论方向是一条死路,那么能否找到方法让二者在价值方面相等就是研究等价性理论时要努力的方向。若是没有明确的标准与途径,二者就不能等价.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会与禁止类推以及明确性要求相抵触。因此,要以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就必须解决两者的等价性问题,合理限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使其能与作为犯在法律上等而视之。
我国刑法理论界一向认为作为义务(保证人)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而对等价性理论研究较少。等价性理论的缺失会使得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无法解决的适用障碍。
……
本书内容包括: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 等价性问题的基础理论 ; 作为等价性判断要素的保证人地位 ; 等价性判断的途径选择 ; 等价性判断标准的构建 ; 等价性与不作为共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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