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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光华
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ISBN9787511570093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1054418
上书时间2024-08-29
第一部分方法论专题一主观题答题方法一、对主观案例题认识的几个误区及改进方法二、刑法学科具体的答题方法三、简单模板四、历年主观题真题考点分布第二部分 刑法总则核心考点专题二不作为犯一、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二、不作为犯的种类三、身体积极、消极与作为犯、不作为犯四、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五、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根据六、不作为犯的其他问题专题三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二、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三、客观归责理论与因果关系专题四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一、事实认识错误——理想与现实存在差距二、违法性认识错误专题五犯意提升与另起犯意一、犯意提升(降低)二、另起犯意专题六排除犯罪性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一、正当防卫二、紧急避险三、被害人承诺专题七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犯罪停止形态概说二、犯罪预备三、犯罪未遂四、犯罪中止专题八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概述二、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三、片面共犯四、共同犯罪的形式五、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六、共同犯罪与身份七、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八、共犯人的作为义务九、共同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专题九 罪数论一、罪数论基本问题概说二、实质的一罪三、法定的一罪——立法上的一罪四、处断的一罪(裁判的一罪)——司法上的一罪五、罪数论的相关总结专题十自首与立功一、自首二、立功(在量刑阶段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部分 刑法分则核心考点专题十一刑法中的法律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规定2一、法律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规定三、区分二者的意义四、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专题十二侵犯财产罪(侵犯个人法益犯罪)一、侵犯财产罪中的几个共性问题二、抢劫罪三、盗窃罪四、诈骗罪五、抢夺罪六、侵占罪七、敲诈勒索罪八、职务侵占罪专题十三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个人法益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四、强奸罪五、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六、强制狠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七、非法拘禁罪八、绑架罪九、拐卖妇女、儿童罪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十一、诬告陷害罪十二、侮辱罪、诽谤罪十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专题十四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法益犯罪)一、公共安全的界定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交通肇事罪四、危险驾驶罪五、妨害安全驾驶罪专题十五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犯罪)一、伪造货币罪二、持有、使用假币罪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四、变造货币罪五、假币犯罪的罪数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高利转贷罪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九、洗钱罪专题十六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社会法益犯罪)一、重要争议问据提示,信用卡犯罪不要区分对机器、对人使用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刑法》第196条)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行为人是“恶意”透支,从而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四、罪数专题十七妨害司法罪(侵犯社会法益犯罪)一、概说二、伪证罪——自己说假话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四、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五、窝藏、包庇罪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专题十八毒品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非法持有毒品罪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专题十九贪污贿赂罪(侵犯国家法益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六、行贿罪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八、单位受贿罪九、介绍贿赂罪十、私分国有资产罪第四部分案例专题专题二十经典模拟题
专题一
主观题答题方法
一、对主观案例题认识的几个误区及改进方法
误区一:脱离客观题的知识点学习,孤立地做主观案例题。
正确认识:
第一,客观题与主观题,都是对具体知识点的考查,客观题是列出选项供选择,主观题是我们用文字写出答案。都是对知识点的展示,几个客观题及其选项,完全可以组合成一个主观题;
第二,主观题的知识点,没有脱离客观题的知识点,掌握客观题的知识点即可;
第三,即便不专门复习主观题,只要刑法学的基本知识掌握到位,也能顺利应对主观题。当然,主观题的文字表述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学习;
第四,主观题的知识点学习,只是在回忆客观题阶段的刑法知识点,而不是再次学习新的知识点。
误区二:主观题的回答是“主观的”。
正确认识:
第一,主观案例题中对具体知识点,给出的答案,依然是客观的,例如,行为的定性,究竟是盗窃还是诈骗。回答错误,理由再充分,与参考答案不符,不给分;
第二,两种观点以上的考题,似乎答案有一定的“主观性”,但两种观点以上的考题,其观点的内容也是客观的,某一问题,究竟存在哪几种观点,不是我们想象的,而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主观题的回答,不是作文题。摆脱高中阶段写作文的模式,不需要抒情,不需要感情色彩。只需要就事论事:观点是什么,基于哪几点理由。
误区三:过度迷信两种观点。
正确认识:
第一,原则上,法考属于法学知识的通识教育,考一种观点(主流、通说观点)。任何刑法知识点,都可能存在两种或者更多的观点,但法考属于法学入门级的考试,原则上考通说的观点。而通说的观点,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观点,更不可能是司法实践完全不予采纳的观点,而是学界达成了较为共识的观点。第二,清醒地认识到,近10年来,主观题中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占比不到10%。不要过度掌握两种观点而背离考试方向。部分考生什么都搞两种观点,而且只记住了观
点,没有记住理由,对考试是不利的。
第三,两种观点试题考查的要义是什么?司法部司法考试司的用书中明确指出:两种
观点的考查,是为了考查考生的推理能力。客观题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基本上都给出了判
断基础,根据不同的判断基础进行推理,就可以得出不同的观点(结论),相当于送分题。
主观题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在我们的模拟题以及授课中,会专门涉及,原则上不超过10
个,不要过度冰倍
第四,历年主观题真题中,司法部对部分真题给出了两种观点,回答任意一种都可以
给分,那不是两种观点的试题,而是告诉考生,无论你按哪种观点回答,只要言之有理,
都可以给分,意即,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种观点即可。除非问题中直接问“有几种观点”,
则需要将不同的学说观点写出。而主观题中,考两种观点的试题,有的是考不同的学说,例如,近年来关于因果关系
错误类型之一的“事前的故意”,就多次在主观题中出现,考查不同的学说观点。这就需要考生将不同的学说全部写出。
也有的是因为案件事实本身存在模糊,学生们可以谈谈自己的看法,例如,2017年主观题案件中“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
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对于丙的行为究竟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经不是理论学说的问题了,而是事实存在模糊,每个人对事实的
理解不一样,无论回答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亦或都回答,均给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试题,主要原因在于,我们以往学习刑法知识,接触的一些“虚拟”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现实生活案例的提炼,省去了很多细节,所以,可以较为清晰地得出结论。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情况复杂,在实务判断中,肯定会有诸多细节,因此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近3年的主观题真题,已经非常注重这种类型的答案,意即然名元化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种观点即可
误区四:过度扩张或限缩主观题复习中知识点的范围。
正确认识:第一,应适度限缩主观题学习的知识点范围。第一轮(客观题)中,对知识点的复习是全面的。而第二轮(主观题)中,主观题可考的并能够以案例呈现出的知识点,其范围己经明显缩小,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应着重看主观题的专门教材,适度限缩主观题的知识点范围。
第二,不应将司法部的主观题教材作为主观题学习的唯一依据。司法部主观案例题教材,仅是提供了一些主观案例题的思考路径,答题方法,对知识点的覆盖是有限的,并不全面。作为一种学习思维,可以参考该教材,但对具体知识点的掌握,显然是不全面的。
第三,也不应过度缩小知识点的学习范围。虽然主观题可考查的知识点难以实现刑法知识点的全面覆盖,尤其是刑法的总则部分,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不大可能出现在主观案例题中。但是,刑法的分则部分,很多地方可以成为案例分析题,如果考试试题范围一旦扩
......
本书主要根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要求而编写,按照刑法的体系总结了22个专题,同时标注出100多个刑法主观题考点。书稿按照刑法总则中的犯罪与刑罚以及刑法分则中各罪名的体系进行讲解。书稿对不作为犯、刑法的因果关系、排除犯罪性事由、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性犯罪、罪数论、自首与立功以及刑法分则中的重要罪名进行了论述讲解。书稿在对重要知识点进行讲解的基础上,列举主观题考试的重要试题进行解答,同时对知识点的命题角度以及重点注意事项进行点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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