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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兰明,张磊,马欣卓
出版社应急管理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02059866
出版时间2017-08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6.8元
货号9065808
上书时间2024-08-28
《新三板常见法律问题案例指引及分析》:
【案例19】
联佳股份【基】839920-一公司控股股东之配偶亦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但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具体情况】
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佳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与一董事为夫妻关系,但其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该认定是否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此,联佳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中作出了如下说明:
4.马剑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50万股,持股比例为90%,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吕丽金担任公司董事。马剑江、吕丽金为夫妻关系。公司认定马剑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挂牌公司的相关案例、马剑江和吕丽金共同财产的协议安排等情况核查未将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马剑江和吕丽金夫妇的依据及合理性。
答复:
一、调查程序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查阅《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查看公司登记的股权结构比例;查看公司三会一层制度;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文件等。
二、事实依据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款及股份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实际控制人定义的条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关于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公司三会一层制度中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情况、董事会形成决议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838950(澳泰药剂)、838586(三信防务)等相关案例。
三、分析过程
通过律师核查公司法理论、《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情况,律师认为公司股权具有人身性,其个人所代表的表决权属于持股者本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实际控制人定义的条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共同控制权应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4)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共计两名股东,分别为马剑江、马剑峰,马剑江持有公司90%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具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和公司治理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情况具有控制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表决,公司共计五名董事,公司董事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表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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