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白话小说法律资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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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旭著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ISBN9787532584031
出版时间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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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58元
货号90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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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绪论
一、研究现状
作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不同门类,法律与文学参与社会生活的方式有所不同,大体而言,法律以规范社会秩序为主,文学以描摹人情世态为尚。但法律与文学又不是泾渭分明的:法律为了提高自身实效,必然借鉴文学的包括摹写细节、锤炼语言等在内的表达手段;而文学的社会批判功能,则决定了其不得不把现实中影响甚巨的法律作为关注对象。由此决定,法律与文学犹如一对“孪生兄弟” ,有着千丝万缕的“交叉”与联系 。
1925年,美国法学家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发表《法律与文学》一文,探讨司法文件的文学风格、修辞等问题 ,初涉法律与文学的交叉领域。日本学者仁井田陞1960年发表《〈金瓶梅〉描写的明代法与经济》 ,是亚洲学者中较早关注此一领域者。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士•伯艾德•怀特(James Boyd White)出版教科书《法律的想象》 ,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正式起步。此运动先后涉及“作为文学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四大分支,影响甚广 。中国法史学者张晋藩1980年发表《〈红楼梦〉所反映的清朝诉讼制度》一文 ,是国内此方面研究的较早成果。大约从1990年代开始,中国法史学界明确意识到中国古代文学之于中国法律史的价值,对此展开专门研究。研究主要从四方面入手:
(一)秉持史学家“文史互证”的理念,发掘古代文学作品中可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资料。具体分如下四点。
其一,关于法律规章。此类研究将古代文学作品中反映唐宋元明清等朝代法律规章的资料析出,与其时传世律典的相关规定相对照,并加以分析、评说。刑事法律规章方面,如余宗其《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第二编第七章《〈水浒传〉与宋代法律》、第九章《〈西游记〉等明清小说与明代法律》等章节 ,刘崇奎《“三言”公案小说中的“拷讯”》 ;民事法律规章方面,如李巍《从明清小说看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白慧颖《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第三章*节《中国古代文学作品对法律的注解与诠释》之一“凄婉哀歌里的婚姻家庭制度” ,苏幸《看〈红楼梦〉中的清代婚姻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规章方面,如徐忠明《〈金瓶梅〉反映的明代经济法制释论》 ,李潇《明代牙人、牙行的职能与商牙关系的探讨——以明代小说材料为中心》 ;军事法律规章方面,如翟文喆《明清小说与“刑始于兵”的记忆》 ;诉讼法律规章方面,如徐忠明《从薛蟠打死张三命案看清代刑事诉讼制度》 、《武松命案与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浅谈》 、《〈金瓶梅〉“公案”与明代刑事诉讼制度初探》 ,楚永桥《〈燕子赋〉与唐代司法制度》 。此类研究肯定了古代文学作品在反映法律规章方面的真实性,确定了其作为法律史资料之一种的价值。
其二,关于司法状况。此类研究对不同时代文学作品所暴露出的司法黑暗加以归类与阐释,主要有徐忠明《〈活地狱〉与晚清州县司法研究》 、《从话本〈错斩崔宁〉看中国古代司法》 ,余宗其《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编第四章《执法教训》、第二编第八章《关汉卿的戏剧与元代法律》等章节,孙旭《明清小说对监狱黑暗的反映》 ,王建宏《权力、义气、天理面前的法律——浅析〈水浒传〉的若干法律现象》,杨民《〈聊斋志异〉中的冥公案小说》 。此类研究很好地揭示了古代文学作品在暴露司法黑暗方面,超越于历代《刑法志》及笔记相关记载之价值。
其三,关于法律观念。此类研究析出、论述了古代文学作品反映人的法律观念、诉讼态度的材料,如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 、《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以〈笑林广记〉为中心的考察》 ,范忠信《从明清市井小说看民间法律观念》 ,温珍奎《古代文人小说与民间秩序的重构——以“三言”“二拍”为例》 ,邢意和《〈狄公案〉中国家法律思想与民间法律思想的矛盾》 ,柳岳武《穿梭阴阳界——〈聊斋志异〉法律思想解读》 ,孙旭《从〈好逑传〉看明代人的诉讼程序意识》 。古代文学作品弥补了历代律典、正史、官箴书等对与法律有关的“人”的忽视,其独特价值于此类研究中得以呈现。
其四,关于法律文化。此类研究关注的是法律的根源性问题,如“人们为什么要守法,为什么会有某一种法律,人们究竟是怎样被法律纠正行为的” ,如梁治平《法意与人情》 ,徐忠明《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上)——以清官的司法为范围》 、《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下)——以清官的司法为范围》 、《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 ,陈煜、毛娓《〈儒林外史〉中的三个阶层与法律实践》 ,郭建《非常说法——中国戏曲小说中的法文化》之《各色人等•什么是主仆名分》 、《古人的天平——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中的法文化》一《凶神恶煞也立庙》等章节 ,薛成有《水浒聚义故事的法理解读》 ,金国正《道德•法律•文学——〈郑伯克段于鄢〉的三维解读》,吴敏、钱星元《“孝子复仇”的文学化书写与晚明小说中的法律文化》 。此类研究关注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的变迁及背后的文化意蕴,使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因之体现出历史的厚重感。
(二)从古代文学作品中提炼出具有法学理论意义的命题。苏力在此方面创见较多,其《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一书,“力求在由文学文本构建的具体语境中以及构建这些文本的历史语境中冷静地考察法律的、特别是中国法律的一些可能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 ,别开利用古代文学作品中法律资料之“生面”。此外,鄢本强《冤案何以发生?——评〈十五贯〉》亦具此种特点 。
(三)秉持现代法律的思维和视角,对古代文学作品重新加以解读。张未然《神仙世界与法律规则——法律人读〈西游记〉》 、《法意•红楼——一个法律人的“读红”札记》 ,罗云峰《人情、官场与社会——晚清谴责小说中的人情政治生态》立足于现代法学的立场 ,以“在文学作品中发现法律,通过法律丰富我们对文学作品的理解”为己任 ,发掘《西游记》、《红楼梦》中典型人物身上所承载的新的内涵。此类著述“以古说今”,别是一派风格。
(四)从方法论上探讨古代文学作品中法律资料的利用问题。关于古代文学作品中法律资料的真实性问题,学者很早就予以关注,如徐忠明指出:“楚州太守桃杌判处窦娥死刑不待奏报便予处决,不符法律规定。” 但明确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的是李启成。他通过探讨在处理“妄冒为婚”案件上文学作品与司法文书的差异,对文学作品的真实性进行了质疑。 此后,他进一步提出评价法律史研究资料的差等原则:“那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法制和司法状况的资料(如正史、文集、回忆性文字等),应低于那些能准确反映法制和司法全局或部分状况的资料(如律例典章、中央司法档案、中央司法机构案例汇编、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档案和地方案例汇编、家法族规、乡约行规、方志、契据家谱、政书、讼师秘本、日用类书等),但应高于野史笔记、文学作品等不确定反映法制和司法状况的资料。” 翟桂范在《法律史资料无价值差等——客观看待地方司法档案》一文中则提出:“法史研究应注重利用多元史料相互参证,才能确保研究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此类研究增强了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的理论深度。
上述研究主要立足于古代文学,从古代文学作品中“发现”、检讨古代法律。此外,法史学界还有另外一种研究进路,即研究某一具体问题时,将古代文学作品中可以确定无误的法律资料直接拿来,作为论述的例证,如郭建《獬豸的投影——中国的法文化》、《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 ,殷啸虎《古代衙门》 ,陈玺《唐代拘捕制度考论》 。此类研究将古代文学中的法律资料与其他类型的法律资料相提并论,在展现各自样貌的同时,也揭示了彼此互补的一面。
按照苏力的说法,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已经触及到了美国学者首先创设并界定的法律与文学领域的一切主要方面。” 这里所谈的“中国古代文学之于中国法律史的价值”,仅是目前法学界相关研究的一小部分。学者们关于法律与文学其他分支的研究足可开启我们的学术视野,使我们意识到法律与文学是一个十分庞大而复杂的课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学作品所反映的某一朝代法律的制定、执行、观念乃至文化,而是横跨古今中外——既将法律文本作为文学文本来研究,又对文学作品加以法律规制。
以上是法史学界关于法律与文学问题的研究成果。事实上,由于古代文学中有一类“公案”文学,其天然地与法律相联结,还使得法律与文学成为古代文学界的一个研究方向,*早可追溯至鲁迅等人自“五四”时期开始的研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老一辈古代文学研究者开始对公案小说发力,胡士莹、周先慎、石昌渝、吴小如、程毅中、张国风、黄岩柏、孟犁野、曹亦冰等学者撰写了一系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专著,极大地推进了公案小说的研究进程。 此后,杨绪容 、苗怀明等青年学者也不断加入进来。虽然这些成果是从文学角度进入,但在分析作品主题的时候,也涉及了“析产继立”“婚恋奸情”等案件类型,以及“官员审案”“判词”等法律问题。可以说,古代文学研究者在研究公案小说时也是带着一定的法律意识的,对法史学者的相关研究具有启发意义。
此外,由于古代小说家对文人的前途、命运比较关注,与学校、科举等有关的行政法规也成为小说的重点表现内容。吴孟君 、段江丽 、王衍军、李平 、张同胜 等古代文学研究者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对其中所涉及的童子试、岁考、科考、生员、考试舞弊等问题展开研究,一定程度地填补了法史研究在此方面的空白。
二、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方面
以往学界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法律资料进行了深入细致且富于理论意义的探讨,极大地推进了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的进程。但在以下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但质疑、否定之声仍不绝如缕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古代文学作品中的历史真实与文学真实,是以非此即彼的真、假作为评判标准,还是另辟蹊径,寻求包容性更强、更为合理的评判标准,成为研究者必须首先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第二,以往研究多关注白居易诗、包公戏、四大名著等文学成就较高的作品,这些作品固然全面、深刻地反映了社会现实、法律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少二流、三流作品中有关法律的内容同样“有可观焉”,有些甚至还是名著中未予揭示的。放弃对这一块的探讨来研究古代文学中的法律资料,无疑是“盲人摸象,未得其全。”
第三,研究尚不全面,偏重明显。对古代文学中法律规规章的研究无疑是目前法史研究成就突出的一个方面,但这一方面却体现出明显的偏重。首先,对刑事、诉讼法律规章用力较多,对民事、经济法律规章关注较少,对行政法律规章涉及更少。此外,这一偏重还体现在对具体法律规章的内部研究上。比如民事法律规章中的典当、结婚,经济法律规章中的牙行、盐法,以及行政法律规章中的学校、考试等得到关注,但民事法律规章中的雇佣、合伙,经济法律规章中的赋役,以及行政法律规章中的选任、考课等尚未引起注意。不解决偏重的问题,对于全面探讨古代文学中的法律资料极为不利。
第四,研究古代文学中的法律资料,不能仅立足于法学、史学的立场,还应兼及文学等角度。因为文学家创作的主要目的不是反映法律或记录历史,而是表达对社会现实的感受与人生体验。但文学家心思缜密、观察细致,其对法律的反映,很可能为“法律中人”所司空见惯却恰恰触及了法律*本质的东西,因而呈现出独特的法律资料价值。故此,研究古代文学中的法律资料,应兼及不同角度,以使对相关问题的阐释更为深入、细致。
三、本书的写作思路
本书以古代文学中的明代白话小说作为论述对象。之所以选择小说,是因为相对于诗歌、戏曲,小说在表达上有着先天的优势,其对法律的反映更丰富、细致、生动。而明代白话小说,既是中国古代小说获得极大发展的标志,又是古代小说*——清代小说诞生前的先声,不仅内容、形式上有着“绚烂至极”前的丰盈与曼妙,其对法律的反映亦呈现出集于大成的特色与继续深入的可能。本书的写作思路主要如下。
(一)从虚、实的角度看待古代文学中的法律资料
中国古代诗歌有着悠久的“美刺”——批判现实的传统,兼且抒情“言志”之前必资以描写,故学者对诗歌反映法律的怀疑相对较少;而对以虚构、夸张作为主要表现手段的戏剧、小说,特别是小说反映法律的情况,则多有诟病。事实上,不少古代小说家在创作时强调客观真实性,以作品比附史传。如明冯梦龙《警世通言•叙》:“通俗演义一种,遂足以佐经书史传之穷。”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序》:“其所捃摭,大都真切可据。”不止于此,小说家还直接创造了“历史演义”、“时事小说”、“近事小说”等“讲述或描写历史人物与故事的小说” ,可见其对真实性的追求程度。
古代文学研究者的研究表明,不仅历史小说“羽翼信史”,呈现出较高的真实性,不少非“历史小说”亦具备“史余”之特征。郑振铎评价《金瓶梅》:“表现真实的中国的形形色色,舍金瓶梅恐怕找不到更重要的一部小说了”,“它是一部很伟大的写实小说,赤裸裸的毫无忌惮的表现着中国社会的病态,表现着‘世纪末’的*荒唐的一个堕落的社会的景象。” 谭正璧、戴不凡等通过爬梳史料 ,得出相当比例的拟话本都有本事可考的结论 :或源于正史,或取材于地方志、笔记,或是社会传闻的记录——真实性都很高。
古代文学作品的真实性固然得到诸多研究者的肯定,但不可否认,也有不少研究者指出了其伪真实性的一面。前文对此已有论及,兹不赘述。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关系到对古代文学中法律资料的评价与利用的重大问题。
法史研究以求真为己任,鄙视虚、假;文学却允许作家在不违背自然规律的情况下,进行夸张乃至虚构。事实上,倘若文学所反映的内容与现实生活完全一致,反而意味着作家的创造力不足,其价值要受到非议诟病。从表面上看,法律与文学的追求目标相左,很难通融、交汇,但有一点不可忽视,即文学虽然讲究虚构,却并不完全排斥真实,其追求的,乃是虚与实的完美结合——对现实生活加以提炼,然后熔铸成为新的形象。如同水中的影像,本身虽虚,但其产生,乃是因为有真实的人临水而照。由于天色、风力、水质等因素的影响,影像与本人会有一定的差距,可能有时差距还很大,但只要有人就会有像;像再走样,也是人的像,绝不会是其他的东西,总会留有一些可资辨认的痕迹。文学因追求虚实结合、虚实相生而呈现出真实性的质地,以此具有了与法律相沟通的基础。
当肯定文学的虚与实,不再苛求它的真实性时,对古代文学中法律资料的真实性就有了新的认识。首先,古代文学中法律资料所反映的是一种局部的真实。比如说一个罪名或刑名,可能与作品所交代的时代背景不相称,但在其他朝代可找到其存在或部分存在的影子,而很少会是作者的凭空杜撰。正如吴晗所说:“一个作家要故意避免含有时代性的记述,虽不是不可能,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他不能离开他的时代,不能离开他的现实生活,他是那时代的现代人,无论他如何避免,在对话中,在一件平凡事情的叙述中,多少总不能不带有那时代的意识。即使他所叙述的是假托古代的题材,无意中也不能不流露出那时代的现实生活。” 此外,古代文学中法律资料所反映的是一种本质的真实。以对司法审判的表现为例,只要它反映了官长在法、理、情之间进行调和的努力就够了,至于是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否夸大其词或夸大其词到何种程度,就不必过于追究了。因为一旦较起真来,即便是作为真实庭审记录的司法文书亦不能达标。明代官箴书就堂而皇之地认可“作伪”行径 ,如佘自强《治谱》:“人命真确,……若系贫民,偶以小忿殴死,或苦主父母老、子女幼,不愿抵偿,求得埋葬自给者,此法所不听,情有可原,宁可听其讲和。若已经上司,招内亦不必说出讲和,止将尸伤致命处改轻,苦主既不执,上司自允,彼此皆得不死。若拘执一定,恐老幼奔驰,衣食不给,死者之冤未必雪,两家反有拖累之忧。” 为了使苦主家属免受拖累,官长愿意“修改”司法文书。古代小说对此亦有所表现。冯梦龙《醒世恒言》第三十卷中的李勉为县尉时,曾出脱被诱为盗的房德,并因此罢官为民。后李勉寻访友人颜太守,路遇发迹为知县的房德,去其官署作客。房德本欲重酬李勉,但为其妻子贝氏蛊惑,反欲杀之。不想其派去刺杀李勉的侠客得知实情后,反将房德夫妻杀死,“主簿与县尉商议申文,已晓得李勉是颜太守的好友,从实申报,在他面上,怕有干碍;二则又见得县主薄德;乃将真情隐过,只说半夜被盗越入私衙,杀死县令夫妇,窃去首级,无从捕获。两下周全其事。”出于对上司面子的考虑,官长亦愿意“修改”司法文书。就此而言,对古代文学中的法律资料保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是非常必要的。
(二)以法律设施、规制、文书、人物、观念/知识作为本书的分类框架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法律离不开设施、规章、文书、人物、观念/知识五大层面的支撑与拱卫。就中国古代法律而言,各级官署的大堂、刑具等为司法审判提供了必要的场所、用具,是法律存在的设施层面。没有它们的支撑,法律犹如空中楼阁,不仅存在堪忧,发展更无从谈起。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规章是法律的直接体现,作为原、被告及官长意志载体的告状、诉状、判词等,其制作也以法律规章作为参照,它们都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评判,是法律的核心所在。法律的产生、执行由“万物之灵”的人来操控,*终又要在人的心理、观念等方面打上自己的烙印,故此法律的人物层面及其与之密切相关的观念/知识层面就成为法律的*终归旨。
法律的设施、规章、文书、人物、观念/知识五大层面关系很复杂,常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以遽然分离,本书论述时择要而从。
(三)关于明代白话小说的说明
明代白话小说中的历史演义对史书依附较多,大多是史书的翻版,而少有作家对社会现实的观察与描摹,故不予论述。此外,还有三点需要说明。
*,关于对前朝的反映。有些明代白话小说以前朝作为故事发生的时代背景,如《韩湘子全传》以唐代韩愈为主人公,《水浒传》讲述的是发生于宋代的故事,以此对前朝事多有反映。但无论对前朝事反映得多么丰富、细致,小说家都不可避免地于中混杂本朝事,表达对自身所处时代的感受。本书的写作目的是反映明代白话小说中法律资料的总体样貌,并借以揭示明代法律的执行实况与细节,故此,只研究其中反映明代法律的部分,而不涉及表现前朝法律的方面。
第二,关于时代划分。由于种种原因,明代前中期的小说创作比较沉寂,极少作品问世;大约从万历朝开始,小说创作始复苏,此后一发不可收拾,终于迎来小说创作的大发展。就此而言,将明代白话小说定义为“明后期小说”更贴切。在该时段内,明代法律基本上未发生质的变化,兼之小说家创作的主要目的并非反映法律,而是塑造人物、描绘情节——小说家们不约而同地对那些有助于其创作目的达成的法律现象表现出关注,而对其他方面较少涉及,故此,明代白话小说对其时法律的反映呈现出一定的凝固性、重复性。为避免因拘泥于历时性的差异而影响对其中法律资料的整体关照,本书不对明代白话小说做细致的时代划分,但特殊之处会着意点出。
第三,关于对小说家的研究。本书共辑录明代白话小说90部,涉及作者(编者)74人(佚名者计1人,一人著、编多书者计1人,一书多人著、编者计1人),其中有名有姓者29人,余则为伪托或化名或佚名;在有名有姓的29人中,生平可考者仅7人 ,余则有争议或不详或无考。在中国古代史上,小说的文学地位远低于诗文,只有求取功名无望者,才会放下身段著、编之,并常在作品完成后隐去本名,真正心无禁忌、愿意史上留名者毕竟是少数。从7位有名有姓者的生平来看,作者的为官经历对作品反映法律具有一定的影响。《铁树记》等的作者邓志谟为“萃庆堂塾师”、《皇明诸司公案》等的作者余象斗“弃儒业,专事刻书编书”、《魏忠贤小说斥奸书》等的作者陆云龙为“书坊峥霄馆主” ,均一生未有功名;《西游补》的作者董说为“诸生” ,获得过出身;《清平山堂话本》编者洪楩“荫詹事府主簿”、“三言”作者冯梦龙“由贡生选授福建寿宁知县”、“二拍”作者凌濛初“官至徐州通判并分署房村” ,都曾为官——学界的研究已表明:“三言”、“二拍”对明代法律的反映较《铁树记》、《皇明诸司公案》等更丰富、深刻。明律规定官员必须定期学习法律:“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 虽然此一规定“因循日久,视为具文” ,但其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必然发生过一定影响,有过为官经历的小说家很有可能受其影响。当然,冯梦龙创作“三言”在其为官之前,但既然*终为官,则其法律素养及心理上对国家制度(法律)的认可等很可能超过一生未官或止步于生员者。
但也不可否认,小说家的为官经历并非其作品高质量反映法律的惟一要件,更多生平不详、无考甚至化名、佚名的小说家,其作品在反映法律方面亦毫不逊色,如《金瓶梅》作者兰陵笑笑生、《醒世姻缘传》作者西周生等。从现存的关于小说家生平的只言片语可看出,即便一生蹭蹬、无缘功名,他们中的不少人也是才华横溢、胸有自有丘壑的。可以说,其作为读书人所接受的法律教育及特定的社会环境等,为其在作品中反映法律创造了条件。本书第六章第二节“民众的法律知识接受途径”分析了普通人与读书人的法律知识接受途径,可看作生平不详、无考甚至化名、佚名的明代白话小说家反映法律的基础。因绝大多数小说家的生平不可考,且有关其生平与作品反映法律的直接材料较匮乏,故本书没有对其展开专门研究。
(四)因学界对明代白话小说中有关刑事、诉讼法规方面的资料用力较多,故本书不再重复研究,而将精力放在学界基本未予关注的行政法规中的选任、考课,民事法规中的雇佣、合伙以及经济法规中的赋役等方面,将其中有价值的材料析出,并加以阐释。对于学界已展开相关研究的行政法规中的学校、考试,民事法规中的典当、结婚等,本书则力图以所掌握的材料进一步补充、厘定前说。
(五)从法学、史学、文学的视角展开研究
本书的主旨,是以法律设施、规章、文书、人物、观念/知识五大层面为坐标,展示明代白话小说中法律资料的多彩样貌与丰富内涵;同时,吸取法史学界相关研究成果(不限于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成果),对其价值、意义作出符合实际的评判。
*,关于法律设施、规章、文书层面。把握历史上法律实施的实况及细节,是每一位法律史研究者之兴趣所在。诚然,相关情况——如法律设施层面,地方志、官箴书、幕友之书(多为清代)等有记录;如法律规章层面,律典、正史等有记载,但小说家心思细腻、感受丰富,其出于文学创作目的而对法律的间接表现,常能“见人所未见,言人所未言”,发掘出易为人司空见惯因而遮蔽的方面,而这些,恰恰是法律实施中*精微、本质所在,值得研究。
第二,关于法律人物、观念/知识层面。对官员吏役的关注并非小说家所独有,官箴书给为官者提供样板,从为官道德、施政手段等方面提出告诫,对此多有涉及。小说的相关表现与官箴书有同有异,展示了在大的文化背景的浸润下,人们所具有的相同或近似的法律观念;同时,又因出身、地位、创作目的不同,所产生的对于法律的相异理解与期待。再看民众。在传统法律资料中,民众是缺席的;即便有,也是以集体面目出现,绝少得到个性化的展示。在小说、笔记中,民众却是受关注的宠儿,其法律观念、法律知识均得到细致表现,故而造就了明代白话小说独一无二的法律资料价值。
商品简介
本书稿在梳理以往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大量的明代白话小说为史料来源,以法律设施、文书、人物、观念/知识五大层面为坐标,展示了明代白话小说中法律资料的多彩样貌与丰富内涵。同时,该书稿也吸取法史学界相关研究成果(不限于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成果),对明代白话小说的价值及其意义进行了评价。
作者简介
孙旭,生于1972年,吉林辽源人。2001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获文学博士学位。曾在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明清法律文献、小说与法律关系的研究。在《政法论坛》、《河北学刊》、《明清小说研究》等刊物发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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