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瑶族习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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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族习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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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继胜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6394

出版时间2015-12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8元

货号8623973

上书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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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朱继胜,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哲学、物权法、民族习惯法。曾主持《广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秩序重建研究——以发展中国家的视角》、《知识财产的结构与功能研究》等多项课题。在《自然辩证法研究》、《社会主义研究》、《河北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绪论

 节 “自我”的探寻

 第二节 瑶族习惯法的界定

 第三节 瑶族习惯法的研究现状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逻辑构架

章 瑶族习惯法的基础

 节 历史因素与民族构成

 第二节 经济与文化因素

 第三节 宗教因素

第二章 瑶族习惯法的形成

 节 形成的过程

 第二节 形成的机制

第三章 瑶族习惯法的订立

 节 关于石牌律

 第二节 议订的目的

 第三节 议订的程序

 第四节 修订与废止

第四章 瑶族社会组织习惯法

 节 油锅组织和巴引组织

 第二节 瑶老组织和瑶长组织

 第三节 石牌组织

 第四节 村老组织和寨老组织

第五章 瑶族生产习惯法

 节 农事习惯法

 第二节 狩猎习惯法

 第三节 渔业习惯法

第六章 瑶族物权习惯法

 节 不动产的权属

 第二节 物权的公示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七章 瑶族债权习惯法

 节 契约之债总论

 第二节 买卖

 第三节 租佃

 第四节 借贷与雇佣

第八章 瑶族婚姻、家庭与继承习惯法

 节 婚姻习惯法

 第二节 家庭习惯法

 第三节 继承习惯法

第九章 瑶族习惯法的实施

 节 执法的机制

 第二节 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节 法的遵守

结语:内在逻辑与当代意义

参考文献

精彩内容
如何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是任何时代都必须面对的主题。中国社会要实现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其中关键一环。离开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无异于空中楼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总目标,可谓切中要害、意义深远。
  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治理需要处理好两层关系: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是各地方、各区域治理模式、治理结构的异同关系。现代社会“人口跨区域流动频繁”、“利益不断分化重组”、“信息技术改变人类交往与生活方式”等变化,使“散杂居民族群众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第一层关系中的一个工作重心,进而促成社会管理“去政府单边主义”、多主体参与的改革趋势;由是,“社会自治能力薄弱”、“地方政府行政能力亟待提升”凸显,成为第二层关系中的主要问题。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而言,如何创新其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以提升治理能力、治理水平,既是当前学界、政府和社会的关切点,也是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可持续发展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民族法学是一门以国家处理民族关系、保障少数人权益的法制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或乡土性固有法及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曾几何时,民族法学研究一直被认为缺乏应用价值而不具发展前景,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民族法学与当下中国社会治理可谓相互契合、相得益彰。
  民族法学基于特有的人类学、社会学研究方法,不仅构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中国特色的调整民族关系、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的理论体系,而且还取得了如下成果:其一,提出了“法律多元”理论,丰富了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工具的“法”概念;其二,证实了法的内生性与本土适应性,使人们开始关注制定、移植之外的法律的其它成长方式,以文化特殊性解释法律时代性,使中国法学界能够更理性地看待西方法治,重新认识中华法律的“本土资源”;其三,坚持社会系统论、“活法”论、“社会控制论”,注重法的实施过程和实际效果,抛弃了“立法中心主义”。
  民族法学的上述研究成果,恰恰契合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之所需。中国当代社会治理需要引入多样智识,以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科学有效的治理方案。民族法对于中国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社会、民族地区的多样性治理,能够提供“本土资源”和崭新视角,从而有利于更新社会治理观念,拓宽治理思路,提升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反过来,现代社会治理实践也恰可作为检验民族法学研究成果的真理性、展示成果应用价值的理想场所,从而解决该学科自身发展的重大问题。
  我们认为,民族法研究与当下中国社会治理至少存在如下契合之处:一是现代社会均具有区域性和社群性,民族法在这些领域里恰恰是最富有经验的;二是社会治理涉及如何构建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机制的问题,民族法恰曾经历过多种基层民主形式;三是社会治理事务庞杂,而民族法从来都以综合治理为其特征;四是区域治理是在国家统筹下实现局部社会自治,民族法也一直能达到这样的治理效果。概言之,民族法内外多元一体的基本治理理念,以及丰富的区域性、社群性实践,对于国家制定法既灵活多样又原则统一地实现社会治理,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辅助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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