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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案件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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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天文,解恒奎,董新辉 编著;石时态 丛书总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20844

出版时间2017-08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小16开

定价78元

货号9261407

上书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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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章 公司诉讼概述

第一节 公司诉讼的界定

第二节 公司诉讼的类型

第三节 公司诉讼案由

第四节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司诉讼管辖和诉讼费用等问题

01.以公司为被告的公司诉讼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0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应按非财产类案件收取诉讼费用

03.股权确认案件涉及股权价款的应按财产类案件标准收取

04.公司瑕疵登记撤销案件应遵循先民后行的处理原则

第三章 公司设立与主体资格问题

05.设立公司过程中公司投资人、发起人为设立中的公司利益而对外以自己名义缔约的,相对人对缔约人与设立后公司的担责有选择性权利

06.公司设立失败时责任承担的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

07.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及于公司成立之后

08.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09.企业应对其内设机构的对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0.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不能简单否定其诉讼主体资格

11.全体股东对公司提起确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的有效性之诉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12.两份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作出不同规定且工商备案章程签订在后的,应以备案章程确定表决权

1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相对人非善意隋况下可认定无效

第四章 股东出资纠纷

14.股东约定以动产出资并未按约定转移占有的,应当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未实际到位

15.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认定

16.出资人不能证明其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金投人情况下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该股权收购行为对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履行法定程序并经工商变更登记,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18.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对应价值作价出资,期满后取回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不构成抽逃出资

19.股东未按期实际交付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股东权利应当受到

20.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文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1.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用于基建项目报批而非用于企业验资,不属于虚假出资证明

22.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23.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虽已转让全部股权但未足额出资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

第五章 公司知情权纠纷

第六章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第七章 股权转让纠纷

第八章 公司决疑瑕疵诉讼法律问题

第九章 股东代表诉讼法律问题

第十章 公司法人人格确认问题

第十一章 其他公司纠纷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问题

附录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精彩内容
本书涵盖“公司诉讼概述、公司诉讼管辖与诉讼费用等问题、公司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问题、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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