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权保护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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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保护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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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1件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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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茹筠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ISBN9787109195295

出版时间2016-03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6.8元

货号8715796

上书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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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人身权及其法律保护

第一节 综合释义

第二节 综合案例

第三节 综合答疑

第二章 生命健康权

第一节 法规及释义

第二节 案例解析

第三节 律师答疑

第三章 姓名权、名称权

第一节 法规及释义

第二节 案例解析

第三节 律师答疑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节 法规及释义

第二节 案例解析

第三节 律师答疑

第五章 名誉权

第一节 法规及释义

第二节 案例解析

第三节 律师答疑

第六章 隐私权

第一节 法规及释义

第二节 案例解析

第三节 律师答疑

第七章 配偶权

第一节 法规及释义

第二节 案例解析

第三节 律师答疑

第八章 亲属权

第一节 法规及释义

第二节 案例解析

第三节 律师答疑

第九章 亲属法外的身份权

第一节 法规及释义

第二节 案例解析

第三节 律师答疑

内容摘要

 《法律行为百科全书:人身权保护法律常识》: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动物的饲养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来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上来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动物必须是家庭饲养的。野生的自然动物造成的侵害,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后果。只有在饲养人的完全控制之下的动物,或者饲养人或管理人保证不使动物造成损害的前提下造成损害的,才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如果没有保证动物不损害人的义务,即使饲养在事实上是成立的,动物造成的损害也无须人负责。比如说动物园里的大熊猫,即使管理人员定期喂养它们,但是并不是完全饲养,所以如果造成人员损伤,管理人员并不负有责任。饲养的动物如果逃回到山林当中致使人受到伤害的,管理人员仍然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如果动物完全回复到野生状态,就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了。  (2)必须是动物自己独立地使人或物受到损害。具体来说,就是动物在不受人的驱使或强迫下,本能的动作对人或物所产生的伤害。行为人如果以动物为工具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动物使他人受到损害。这里的他人,指的是除了动物饲养员或管理人以外的人。  (4)动物本身的动作造成了人员的直接伤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要求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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