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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尹慧敏,于建成
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
ISBN9787500867968
出版时间2017-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0元
货号10475741
上书时间2024-08-26
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于2017年1月着手编写本书,历经半年,终于与广大读者见面。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尹慧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建成担任本书主编,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郭建昌、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刘赞杰、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翟黎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周杰担任副主编,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编写委员会成员。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卢国栋、吴兴波、赵玉玲、孙健、张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张明敏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任何法的制定都有其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主要分为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也分为具体目的和抽象目的、微观目的和宏观目的。科学规范表述《条例》的立法目的,有利于执法主体准确把握《条例》及有关条文的立法精神和内涵,从而更好地贯彻实施;也有利于职工和企业等权利义务主体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从而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在立法目的之后设置立法依据,宣示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及立法的动因和渊源。
《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三:
1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这是制定《条例》的直接目的。山东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经20多年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企业工资集体过程中存在着“不能协商”“不会协商”以及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流于形式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效果,影响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精神和山东省委决策部署的力度。通过制定《条例》,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2保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这也是制定《条例》的直接目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职工提高工资收入水平提供了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过程就是为职工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等确定合理标准的过程,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职工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还不适应,是一线职工收入水平偏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广大职工对维护自身劳动经济权益、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充满期待。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可以从制度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免受漠视和侵害;另一方面,也能够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因此,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和变化要求的通行做法,也是让广大职工充分表达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也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和保护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要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一种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把企业打造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这是制定《条例》的间接目的和宏观目的。在经济与社会协同发展和保持稳定的大局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重要因素。由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矛盾的复杂化,因此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及对各类劳动争议的有效和调处,就成为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同经济利益群体之间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减震器”。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内部分包制度改革的深化,尽管劳动关系仍然保持整体和谐稳定,但同时劳动争议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日益凸现、总量逐年攀升,甚至局部地区冲突加剧,这无疑会对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矛盾特点之一就是,只要这种矛盾冲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要求、没有衍生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不当行为,就是劳动关系双方的事情。这意味着,计划经济条件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范劳动关系的理念、制度、手段、方法已经难以适应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是在劳动关系矛盾触点增多、燃点降低、涉及面广、关联性增强的情形下,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任其不断积累,很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矛盾的连锁反应,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简单问题演变成复杂问题、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的重要法律手段,能够在劳动关系领域形成一种可以不断解决利益问题、妥善化解利益冲突、有效促进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从而使劳动关系的矛盾和冲突能够在体制框架内解决,使劳动关系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条例》的立法依据,包括“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实依据”——本省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山东省据此先后制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都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规定。
与此同时,从山东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践来看,这些年来中央和山东省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政策性文件。是山东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下发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5—2018年)》等近10份文件,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了较为全面的部署。各地工会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细化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建制率不断提高,协商实效进一步增强,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本次立法,将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被实践证明了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其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本省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即《条例》对这些企业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依据,可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这些企业都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各级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产业工会、 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联合会、 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服务和管理, 也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前款所列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专项书面协议。
本条是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概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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