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公法”这个词被广泛使用,有必要作个解释。本书标题使用行政法而不是公法,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在此我引用已故的德史密斯教授(Professor S.A.de Smith)在其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就职演说:“我认为宪法和行政法各有其不同的范围,虽然它们在实际上也是拥有共同基础的同一领域。”①另外,为了经得起诚实广告法的检验,一本标题中有“公法”的书在加拿大总是要更多地讨论《权利与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and Freedoms),在其他拥有成文宪法(“capital”Constitutions)以及/或者权利法案(Bills of Rights)的国家则应该讨论公私区分问题。行政法的范围,在学术分科意义上,与宪法或公法范围的边界并不相同。②但是,这些词通常也可以互换使用而不引起误解——本文集论文中有许多情况正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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