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史译评(第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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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译评(第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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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东平,朱腾主编

出版社中西书局

ISBN9787547519257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1715849

上书时间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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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周东平

1961年生,福建周宁人,史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客座教授。在《历史研究》《法学研究》《东洋史研究》等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独著、合著、译著多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参与多项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朱腾

1982年生,浙江舟山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法学究》《中国法学》《清华法学》等重要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独著、合著、译著多种,主持及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多项。



目录

秦代徭役与兵役制度再考…

秦简中所见的童工——兼及对家庭内部的多样性以及社会的流动性之理解

对里耶秦简《迁陵吏志》的另一种假设…

秦、汉官府的物资运输与人力利用

中国职官仪注书的出现与官制叙述的开始

“汉侍廷里父老单买田约束石券”及其文本之再研究(下)

甲卒小考——据地湾出土的甲卒简牍

从将军到都督——对于都督制的误解

略论唐令复原与《天圣令》——以《赋役令》为中心

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与比附(下)

明代成化、弘治年间围绕海上走私贸易的法律整顿

再论清代刑事裁判中的复审制——以轻度命案为例

清朝的审判与刑罚——从“五年审录”“热审”“朝审”和“秋审”说起

律与法:晚清中国的两种法律空间

清代军事管理法规中的空间与地点:对“则例”法律类型的分析

西文秦汉法律史研究概述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四十八《刑部类》“断罪引律令”译注稿(上)



内容摘要

秦代徭役与兵役制度再考

[日]宫宅潔著 章潇逸译

前 言

滨口重国的一系列研究,1对日本的中国徭役与兵役制度的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依据《汉书·食货志》“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卒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的记载,2将秦汉时代的赋役劳动区分为更卒、正卒与屯卒三种。更卒的义务为每年于其所属的县服一个月的劳役,屯卒则是以一年为任期参与边境防御。滨口认为,他们中经过特别选拔的人成为正卒,作为卫士承担防卫首都的任务。3在此之后,虽然众多学者曾对秦汉的徭役、兵役制度作出讨论,并从多种角度对滨口的观点进行批判,但“每年在地方上服一个月的徭役,并且以一年为任期参与边境防御”这一大的框架,基本被继承了下来。4例如,渡边信一郎把徭役和兵役区分为:①徭戍、②县卒、③徭、④徭使、⑤践更这五种,并且认为①②是以一年为单位征发的兵役,⑤是以月为单位的地方性徭役,而③④则是临时性的徭役,是对制度化徭役的补充。5这是因为,支撑起上述滨口观点的基础性史料,即这则《汉书·食货志》的记载,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对制度的根本性结构的叙述而受到诸家的尊重。

不过,新史料的陆续发现,在带来有关徭役与兵役制度的新认识的同时,也促使我们从多个方面对以《汉书·食货志》的记载为根本的通行观点做出修正。例如,于豪亮注意到睡虎地秦简有“偿四年徭戍——补服四年应服的徭戍”(《秦律杂抄》简3-4),并据此提出当时的兵役形式并非“一生一次,每次一年”,而是每年均要承担一定期限的从军义务。

不仅如此,“每年在地方上服一个月的徭役”这一解读也开始受到质疑。每年一个月的服役方法本就不太合理,也有可能出现征发以后并无劳务可做的情况。关于这一点,滨口认为,若无劳务可做,就向该被征发者收取免役钱,即作为劳务的替代的财物。2与此相对,山田胜芳根据睡虎地秦简的记载认为,如果服役日数少于规定的时间,就将不足的日数结转至下一年。3随着《二年律令》的发现,山田的观点得到了证实,还可从中得知譬如“将不足的日数结转至下一年”的做法被称为“隤后年”。基于以上这些新的认识,鹫尾祐子推测,将劳役时间预设为一个月并不适合以土木工事等为主的地方徭役,倒不如说,它的人力原本应是被投入到兵役之中的。

随着《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以下称为“《岳麓[肆]》”)在2015年的刊行,徭役与兵役制度的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睡虎地秦简中的徭律仅有一条(简116-124,共九枚简),《二年律令》也只有五条(共十枚简),而《岳麓[肆]》中的徭律有七条(共二十六枚简)。不仅如此,睡虎地秦简中的戍律(兵役的规定)仅有一条(一枚简),《岳麓[肆]》则有三条(十枚简)之多。这样一来,就有必要对“通行观点”重新做出评价。这意味着,至今为止受到尊重的“基本史料”,其可信度大幅下降。

本文将精读《岳麓[肆]》中徭役与兵役的相关史料,聚焦秦代已出土的法制史料,并据此探索秦代徭役与兵役制度。本文将把重点放在徭役与兵役的种类、征发的手续,以及服役日数的管理方法这三点上。通过分析可知,当时的徭役与兵役制度并非由每年一个月的地方徭役与以一年为任期的兵役二者构成,而是将力役分为持续需要一定劳动力的劳役任务和需要随时展开动员的劳役任务,并各自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劳动力征发。我们将其分别称为“持续性劳役”和“临时性劳役”,以此展开详细讨论。

……



精彩内容

《法律史译评》以境内外新出中国法律史论文为内容。第八卷论文包括《秦代徭役兵役再考》《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之再研究(下)》《关于清代刑事裁判复审制的再探讨——试以轻度命案为例》《律与法:晚清中国的两种法律空间》《中国职官仪注书的出现与官制叙述的开始》《明代成化、弘治年间围绕海上走私贸易的法律整顿》等共17篇,内容丰富,涵盖了上至秦汉时期,下至晚清民国的法律史上诸多问题,旁涉出土文献、思想史、行政史等诸多学科,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学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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