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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辉著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238935
出版时间2011-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元
货号11310281
上书时间2024-08-24
第一编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章导论
本编旨在阐述公司法的历史发展,相关的公司法基础理论和监管体系,从而为以下各编对于公司法的具体比较研究铺下基石。本章将以英美法系为中心,讨论公司法的总体发展特征,揭示各国公司法之间的历史互动和内在联系。具言之,第二节将考察英美公司法的历史演变过程,并展望其未来发展方向。第三节探讨公司法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比如,公司本质为何?公司的权利和合法性来自哪里?公司的价值目标又是什么?这些问题贯穿本书始终,体现于公司法的各种具体制度之中,具有开篇明义,提纲挈领之效,故置于导论中阐述。
第一节概述
一、公司文化与资本主义:“四大时代”
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就是公司及公司法的发展史,有学者将资本主义公司产业的发展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主导经济形式。①
第一阶段主要处于18世纪到19世纪,称为“企业家时代”(age of theentrepreneur),属于公司发展的童年期,也是资本主义的财富原始积累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的股东和经理通常是同一个或同一群人,他们设立公司,投资公司,并管理公司,一人身兼数职,称作“企业家”。当然,这其中有不少人靠掠夺天然资源、贿赂政府官员和操纵证券市场等手段致富,故又称为“强盗式资本家”(robber baron)。
第二阶段是20世纪前叶,称为“职业经理人时代”(age of the professionalbusiness manager),属于公司发展的成熟期。在此阶段,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但经营权掌握在职业经理人手中。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在其巨作《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The Modern Company and PrivateProperly)中经典地描绘了这一现象。由于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管理,股份与股东的身份之间没有直接联系,股份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证券市场迅速发展。
第三阶段出现于20世纪中叶,称为“基金管理人时代”(age of the portfoliomanager)。此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机构投资者的兴起,将第二阶段中的股东所有权角色再次细分为资本提供者和资本投资者。在此阶段,证券市场日益重要,上市公司数量急剧上升,投资选择极大丰富,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从而投资抉择非常关键,投资专业化应运而生。基金管理人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专业的理财和投资服务,成为投资者的投资者,同时,其他诸如投资银行等市场中介结构也蓬勃发展。基金开始成为公司的股东和证券市场的中坚,对于公司治理和市场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四阶段萌芽于20世纪末期,称为“储蓄规划人时代”(age of the savingsplanner)。在该阶段,资本提供者的角色又一次细分为普通储蓄人和储蓄决策人。如今,各种保险机构、年金和养老金组织等为普通储蓄人提供储蓄建议,普通老百姓将储蓄交给这些机构,这些机构再投资于各种基金,成为基金的基金。概言之,从上述的四个发展阶段看,公司中的劳动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人员参与度越来越大,公司财富的分配度越来越广。与此相应,公司法也不断发展,并派生出证券法和投资管理法等,成为诸法之母法。
二、公司的英文用语之辨:“Company”or“Corporation”
在具体讨论公司与公司法之前,需要首先界定一下英美法系中“公司”的英文表述,以方便国际学术交流,避免不必要的概念混乱。在英文中,“公司”的对应单词有两个:company和corporation。这两个单词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不同国家对于它们具有不同的习惯用法。
首先,这两个单词的意思很相近,都可以用来指现代的公司组织,通常也可以相互替代使用。习惯上,company多使用于英国,而corporation多使用于美国。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比如澳大利亚,二者经常混用。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典的名称使用的英文是Corporations Act,但法典中的条文却大量使用单词company。这一方面反映了澳大利亚公司法兼具英国法和美国法特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corporation和company两个单词通常可以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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