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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南宁 曾妤婕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310640
出版时间2022-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5元
货号11928970
上书时间2024-08-24
张南宁,男,1968年4月出生,湖南隆回人,中南大学哲学硕士、中山大学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CL)访问学者。现为中国政法大学重罪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研究员、湖南大学教授(非全职),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西南政法大学、湖南工商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兼职教授。
主要著作:《科学证据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事实认定的逻辑解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
曾妤婕,女,1990年10月出生,湖南辰溪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章 证据及其规则
第一节 证 据
一、证据的概念
【案例1.1】 张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
2017年9月21日晚,张某、刘某与陈某辉等人在欢唱KTV唱歌娱乐,结账时与收银员刘甲及KTV老板黄某梁发生口角。张某遂打电话通知其好友于某、张某利带人来KTV。于某等人见张某与黄某梁发生言语冲突,便一拥而上对黄某梁及劝架的黄某拳打脚踢。张某仍不解恨,喊道“给我把KTV砸了”。于某等人遂拿起木棍等物品将KTV的玻璃茶几、玻璃门砸坏,导致KTV停业。案发后,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等人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如下:
1.刘甲提供的欢唱KTV被损毁物品清单;
2.人民医院出具的黄某病历资料;
3.证人任某、刘某、陈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梁、黄某、刘甲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张某、于某、张某利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某某价格评估事务所对KTV财产损失的价格评估报告;
7.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黄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8.欢唱KTV现场照片。
(一)证据的定义
从汉语词源上考察,“?”有“凭据、证据”的含义。《大戴???文王官人》载:“平心去私,慎用六?。”《晋书》载:“?更营新庙,博求辟雍明堂之制,宁据经传奏上,皆有典?。”①关于“证据”的概念,学术界有众多学说,如“事实说”、“根据说”、“统一说”、“定案证据说”(又称为“狭义说”)、“两义说”(又称为“事实和材料说”“双重含义说”)、“材料说”(又称为“广义证据说”)、“方法说”(又称为“手段说”)、“结果说”、“原因说”、“证明说”、“反映说”、“信息说”、“综合说(事实和方法说)”、“多义说”,等等。②张保生教授在坚持信息“统一说”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定义:证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用于证明所主张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信息。③他认为,证据是信息与载体的统一,任何信息都不能脱离载体而存在,也不能和载体相互分离。因此,证据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对于这个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证据的信息表征特性。“信息是同世界的物质过程、能量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普遍现象,它是系统内部和系统之间通过相互联系而实现和保留的某一事物形态、结构、属性和含义的表征。”④“表征”作为信息的特性,也为证据所分享。已经发生的事实总要留下某些自己曾经存在过的痕迹,因此,证据是事实发生过的痕迹。在证据身上保留着某一事实发生或存在的形态、结构、属性和含义,例如从犯罪现场取获的血斧子,就保留着凶杀事实发生的信息。⑤
(2)证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证据所表征的信息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否则,就实现不了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证据的相关性(或关联性)是指信息的相关性,信息包含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密码”,“我们依据与这个世界相关联的密码来理解这个世界”①。证据的相关性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而是一种经验意义上的特殊联系,因此,不能用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推测特定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相关性或关联的可能性,而应当用信息论关于保真度的观点(“信息在通过中间环节传输的过程中,信息量会衰减,信息本身也会发生变形和失真”②)来具体考察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实际联系,包括可信性、可靠性、真实性和证明力等等。“我们的相关性规则旨在向事实裁判者展现将有助于作出决定的全部信息。对不相关证据的排除也遵从于发现事实真相的价值,因为它使事实认定者的注意力集中于适当的信息,且仅仅集中于适当的信息。另外,这些规则还排除对事实裁判者裁断实质问题没有帮助的信息。”③
(3)证据是证明所主张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信息。证据中保留着事实发生和存在的信息,因此,证据提出者可以提供证据来主张某种事实,这是一个运用证据的证明过程;对方则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伪某种事实主张,这是一个运用证据的反驳证明过程;而事实认定者,又称“事实裁判者”或“事实发现者”,可以通过对双方证据的认证来认定事实,这是一个运用证据的推论证明过程。在这个多元主体参与的复杂的证明过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予以澄清。首先,证据因为有表征特性而具有证明作用,但不一定用于证明活动,如果其不用于证明什么,它就不能被称为证据,其只是潜在的证据。比如,一把斧子,一双手套,如果不在法庭上展示它们以证明某种事实主张,它们就是日常生活用品,而不是证据。其次,证据所证明的是一种事实主张,而不是事实本身。在审判中,诉讼双方往往用不同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案件事实,从而形成对立的事实主张。比如,一场械斗发生后,双方对械斗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等会提出不同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最后,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真伪之分。因为事实只有一个,所以双方通过证据所证明的对立的事实主张,必有一假。在审判中,控辩双方都试图提出“看似可信的”所有证据来说服事实认定者,但事实认定者会用自己的判断、思考来作出决定。在双方证据真伪难辨的情况下,事实认定者只能通过对双方证据支持其所主张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作出评估判断。因此,证明是一个概率推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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