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调解法治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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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治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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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6 6.0折 48 全新

仅1件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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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江江 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3691

出版时间2011-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8元

货号7836319

上书时间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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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序言

 修订版说明

 编写说明

 导论

 部分  理论篇

 章 人民调解法治概论

 节 人民调解概说

 第二节 人民调解法治的概念

 第三节 人民调解法治的构成

 第二章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

 节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变迁

 第三章 人民调解法律原则

 节 人民调解法律原则的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合法性原则

 第三节 人民调解合理性原则

 第四章 人民调解法律渊源

 节 人民调解法律渊源的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正式渊源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非正式渊源

 第二部分  主体篇

 第五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第三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四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

 第六章 人民调解员

 节 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员的职责

 第三节 人民调解员的纪律

 第七章 纠纷当事人

 节 纠纷当事人的概念

 第二节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纠纷当事人的类型

 第八章 司法行政机关

 节 司法行政机关的概念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的类型

 第三节 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第三部分  程序篇

 第九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

 节 民间纠纷受理的概念

 ……

 第四部分  责任篇

 第五部分  展望篇

 后记

内容摘要
    (一)人民调解法律关系因调整民间纠纷而起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我们可以假想,有形的与无形的、抽象的与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处在运作之中,大量运作中的关系形式使人民调解每日每时都在发生。那么究竟什么是使人民调解的关系处在运作之中,处在相对动态之中?我们认为这个起因就是民间纠纷的存在,或者人民调解能够解决的纠纷类型的存在。若现实中没有发生可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也就不会被引起,这是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二)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是人民调解机构

         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下列若干情形:①在某一法律关系中若干主体都是不特定的;②在某一法律关系中有一方主体是不特定的,另一方主体是特定的;③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人民调解法律关系属于第二种情形,即在任何一个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中都有一个特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又有一个不特定的纠纷主体。因此我们认为,在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中有一方必然是人民调解机构,换言之如果没有人民调解机构的参与就不会形成.人民调解法律关系,这是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第二个特征。

         (三)人民调解法律关系具有非很终性

         法律关系若从其能否再作其他形式的转换角度来看有两种情形,种情形是某一法律关系不可以再作其他形式的法律关系的转化,如在司法审查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就具有很终性,其权利和义务就必须予以实施或者实现。第二种情形是某种法律关系虽然已经符合法律关系的所有构成要件,其本身已经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但其并不是很终的法律关系,其还有可能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关系就有可能转化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这种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此我们不予以探讨。

         ……

精彩内容
    《人民调解法治新论(第2版)》将人民调解法治分为五个部分。部分为“理论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相关理论问题的讲解。第二部分为“主体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主体的讲解。第三部分为“程序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程序的讲解。第四部分为“责任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律责任的讲解。第五部分为“展望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在我国发展趋势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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