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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红勃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76404173
出版时间2022-04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11591265
上书时间2024-11-19
李红勃: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负责第一章、第五章的编写以及全书统稿。
贾卓威: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专职研究人员,负责第二章的编写。
张翀: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学术编辑,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负责第三章的编写。
张弛: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负责第四章的编写。
苑宁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负责第六章的编写。
王佳:法学博士,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国际公法教研室主任,负责第七章的编写。
张永然: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兼研究生院副院长,负责第八章的编写。
李程: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学术编辑,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负责第九章的编写。
王晓华: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华东检察研究院办公室主任,负责第十章的编写。
程林: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浙江省法治教育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第十一章的编写。
第一章未成年人法学导论
第一节未成年人权利与未成年人法学的兴起
第二节未成年人法学的体系与内容
第一编未成年人权利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第一节未成年人生存权概述
第二节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第三节未成年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权
第三章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第一节未成年人发展权概述
第二节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三节未成年人的其他发展权
第四章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
第一节未成年人受保护权概述
第二节 身体健康受保护权
第三节 心理健康受保护权
第四节人身自由受保护权
第五章未成年人的参与权
第一节未成年人参与权的内涵与价值
第二节未成年人参与的领城
第三节未成年人参与权的实现
第二编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
第六章 未成年人权利的国内法保护
第一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第二节 家庭保护与学校保护
第三节 社会保护与网络保护
第四节 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
第七章未成年人权利的国际法保护
第一节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体系
第二节国际组织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国际司法机构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实践
第八章青少年法治教育
第一节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溯源和功能
第二节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
第三节青少年法治教育途径、方法和评价
第三编未成年人犯罪与司法
第九章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第一节未成年人犯罪概况
第二节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第三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第十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殊性
第二节刑事司法中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十一章未成年人行为矫正
第一节未成年人行为矫正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未成年人行为矫正的参与主体
第三节未成年人行为矫正的具体措施
附录:儿童权利宣言
序言
第一章未成年人法学导论
学习提示
未成年人法学是一个新兴法学学科,它江海未成年人法律问题为研党时象,是我国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章学习,可以了解未成年人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未威年人法学的基本体系。
第一节未成年人权利与未成年人法学的兴起
一、未成年人权利与未成年人法制
未成年人,也叫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指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法学,是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规范为制度基础的,而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构建,则要以承认儿童的地位和儿童的权利为前提。在人类政治法律史上,儿童权利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大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儿童财产化阶段
在古代社会,儿童的独立地位不被认可,长期以来,儿童往往被视为家庭尤其是父亲的财产的延伸。父母生下儿童,抚养儿童,自然也对儿童有处置的权利,儿童在家庭中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权利。因此,弃婴、杀婴或用婴儿给鬼神献祭的现象,在欧洲等地区屡见不鲜。在古代中国,“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母对儿童有绝对的权威,可以任意安排儿童的生活和成长,甚至有“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极端主张。
以上述思想观念为基础,古代的法律基本将儿童置于父权的支配之下,不承认儿童的独立地位。比如,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1-2条规定:“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在古代中国,汉高帝诏令规定:“民得卖子。”《大清律例》中也有“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的规定。[1]总之,在古代社会儿音的地位和权利不被认可,他们在法律中被视为父母的财产。
(二)儿童权利受保护阶段
儿童权利得到认可和保护,是近代以来社会发展的产物。在西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有力地抨击了宗教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抹杀,从而产生了人权观念,也使得社会的儿童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儿童不是家长任意处分的财产,他们作为未成年个体也享有自己的权利,其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受此观念的影响,儿童与父母、家庭和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父母不再是儿童的主人,而是儿童的监护人,他们负有教育、抚养、保护儿童的义务,要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和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儿童被视为国家的财富和未来,每个儿童不仅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国家的孩子,因此,国家在儿童成长问题上不再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是要进行积极的干预,并对监护缺失的儿童提供国家照护。
在此背景下,涉及儿童的立法发生了重大转变,法律认为儿童不成熟、太脆弱,因此强调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1802年,英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保护童工的法律——《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案》,该法把儿童视为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因此限制对童工的剥削,禁止虐待行为,还为儿童提供基本教育和资助。随后,英国在1808年、1874年、1886年、1908年陆续通过了《少年法》《未成年人援助法》《未成年人监护法》《儿童法》等一系列儿童立法,对儿童提供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保护。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宜言》,规定所有国家的男女都负有给儿童提供最好的东西的义务。
……
本书主要从未成年人权利、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未成年人犯罪与司法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未成年人法学导论、第二章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第三章未成年人的发展权、第四章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第五章未成年人的参与权、第六章未成年人权利的国内法保护、第七章未成年人权利的国际法保护、第八章青少年法治教育、第九章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第十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第十一章未成年人行为矫正。本书结合热点案例,借鉴国外的立法,采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对未成年人法学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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