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简明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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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简明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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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喜媛,王勇编著

出版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0670317

出版时间2023-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1元

货号13598901

上书时间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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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王喜媛,管理哲学博士,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教师,长期从事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知识产权教学与科研工作。曾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发表相关领域的中英文论文十余篇;主讲的“知识产权概论”课程已首批入选“国家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台”。



目录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1.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2知识产权的特征

1.3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国际保护与知识产权法

思考题

第二章著作权

2.1著作权概述

2.2著作权的容体

2.2.1作品的概念

2.2.2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2.3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2.3.1著作权的权利之人身权

2.3.2著作权的权利之财产权I

2.3.3著作权的权利之财产权II

2.3.4著作权的限制

2.4著作权的主体

2.5著作权的邻接权

2.6著作权的利用和侵权

思考题

第三章专利权

3.1专利权概述

3.1.1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3.1.2专利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3.2专利权的客体

3.2.1发明专利

3.2.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2.3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3.3专利权的主体

3.4专利的申请、审批和授权

3.4.1专利申请原则

3.4.2专利申请文件

3.4.3专利的审批

3.4.4专利的授权

3.5专利权的内容

3.5.1专利权的基本权利内容

3.5.2专利权的附属权利内容

3.6专利权的限制

3.6.1专利的强制许可

3.6.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7专利权的保护

3.8专利的复审、无效和终止

思考题

第四章商标权

4.1商标的概述

4.2商标的分类

4.3商标的注册

4.4商标权的内容

4.5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思考题

第五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5.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概述

5.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利用、保护和限制

思考题

第六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6.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概述

6.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和其他保护方式

思考题

附录一著作权登记实务

附录二专利申请实务

附录三商标注册实务

附录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实务

附录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实务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由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具有非物质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读者可结合本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学习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特征、范围、国际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法。

1.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字面意思是指“对知识的产权”,英文表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而产权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与传统的财产权是有明显区别的。法律上的财产通常是指有形财产,如一栋房子、一辆汽车、一部手机等,这些物质财产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属性。美国波斯纳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二是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且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三是可以以一定价格或方式让渡给他人。根据这三个条件,有形物在人类历史上最先成为法律上的财产。

在古代,发明创造和文艺作品是不是法律上的财产呢?以我国的印刷术为例,它是人类文明的先导,为知识的广泛传播、交流创造了条件,显然具有巨大的价值。最早发明印刷术的人现在已经无从考证,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其发明者一定为此付出了大量艰辛的劳动,经过了反复多次的实验才能发明出印刷术。发明出印刷术需要天才的创造力,可是重复使用它对于一个普通的工匠来说都很简单。由于古代印刷术的发明者无法对发明创造成果进行排他性控制,因此这些发明创造成果无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文艺作品也是如此,作品创作完成后,一旦传播出去就会被广泛传抄,作者是无法控制的,

无论是技术方案还是作品,都是一种信息,信息的本质决定了它能够天然自由流动。信息一旦传播出去,就可以被人们轻易地进行复制和再传播,提供信息的人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对信息进行排他性的控制,因此,信息所表达的智力成果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信息创造者的财产。那么,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信息构成的智力成果究竟竞是如何成为法律所承认并保护的财产的呢?原本“自由”的信息又是如何变成了信息创造者的财产的呢?答案就是一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伽利略在17世纪发明了一种灌溉机,他向当时的威尼斯国王写信,总求国王承认他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国王通过法律规定了技术方案具备法律上的财产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属性,即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即通过赋予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以排他性使用权和可转让性使用权的方式,法律强制性地使技术方案成为发明人在法律上的财产,从而创造出前所未有的财产权形式。

法律之所以要将“自由”的信息转变为属于创造者的财产,是出于实行特定公共政策的需要。在近代欧洲,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同时各国间人才流动愈加频繁,各国需要通过法律赋予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财产权来激发他们投身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发明人在自己享有财产权的同时,造福国家和人民,最终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作品从自由传播的信息演变为由作者享有的财产,同样是法律创设著作权的结果。作者创作作品往往付出极大的心血和创造性的劳动,但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应用使得作品的传播和复制极为便利。如果不强制性地将作品界定为作者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使作者从作品中获得合理报酬,就难以繁荣文艺作品的创作。因此,著作权法律制度创设了由作者专享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并且人们发现,从技术发展的规律来看印刷机、照相机、留声机、电视机、放映机、计算机、互联网等,每一次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巨大进步都会引发著作权法的相应变革。

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最早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称为“知识产权”。后来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他认为:“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个瞬间只能属于一个人或一定范围的人(例如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知识产品不因使用发生损耗,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此后,知识产权学说在国际上广为传播,得到了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我国法学界采用概括方法说明的知识产权概念为“知识立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有用信息的法定授予的财产权和法定保护的精神权。”

……



精彩内容
本书的特色在于以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为依据,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紧贴现实需求,注重知识产权规则的运用,帮助读者理解法律条文、掌握学习和工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知识,使读者能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去解决社会现实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全书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书中附录部分还介绍了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实务操作要求。

 本书主要面向非法学类专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以及对知识产权感兴趣的社会人士,是一本实用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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