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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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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士队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76407396

出版时间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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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79元

货号12226501

上书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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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韩士队,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一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马尼拉圣保罗大学公共管理学博士(Docto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t.paul university Manila)。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七届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天津市法治智库专家成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中心专家组成员;河北工业大学兼职教授;天津医科大学兼职教授。

擅长刑事、民事、房地产、股权转让与上市等法律领域。“马航MH370失事事件”、“东方之星沉船”律师团秘书长,“天津港8.12

爆炸事故”专家组成员。曾多次受指派为刑事案件专案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研究成果主要有:《解析刑法理论中的行为犯》《死刑复核制度与死刑证据制度的人权保障意义》《论刑法罪名立法化》《如何改善中国人权立法》《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实务》《解析我国铁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等著作及论文。



目录

第一章 辩护总论;

第二章 接受刑事案件;

第三章 刑事辩护种类;

第四章 定罪辩护和量刑辩护;

第五章 量刑;

第六章 刑事代理种类;

第七章 辩护思维;

第八章 刑事法律的范围;

第九章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证据;

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立案;

第十三章 侦查;

第十四章 监察机关的调查;

第十五章 审查起诉;

第十六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八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九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

第二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四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五章 减刑假释;

第二十六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七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八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九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十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内容摘要

第一章辩护总论

第一节辩护的概念

一、辩护

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指控,提出无罪、罪轻、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判处“非监禁刑”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活动。

“非监禁刑”是指判处管制、缓刑,或者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附加刑,也包括对犯罪的外国人独立适用驱逐出境。

律师辩护的概念在中国还尚未有法定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

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并结合逻辑学定义规则,不难将律师辩护的概念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指控,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判处“非监禁刑”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辩护权

辩护权是指法律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指控进行辩护的一种诉讼权利。

三、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辩护权得以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辩护、辩护人、辩护权以及辩护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辩护的特征

辩护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辩护以存在指控为前提

有控诉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指控,才使辩护方的存在具有意义。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主张、观点和理由的相互对立,审判方的居间裁判,使法庭上形成控、辩、审三方的“三角”格局,因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所以在法庭上被告人与辩护人坐在同一张桌子上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国的庭审格局是形成公诉人、辩护人、审判员、被告人“四角”格局,公诉人在审判席右侧、辩护人在审判席左侧、审判员居中坐在审判席上、被告人面对审判席,这种将辩护人与被告人座位分开的“四角”庭审格局,使辩护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上难以沟通,是“有罪推定”和“辩护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传统观念的延续。

世界各国无论采取何种庭审格局,均规定辩护方的主张、观点和理由始终针对的是控诉方的指控。所以辩护律师不得与法官进行辩论,也不得采取与庭审观众席或新闻媒体等互动的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做到在尊重法庭、尊重法官、尊重公诉人,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发表辩护意见。



精彩内容

本书是关于刑事辩护学的专题研究。内容包括了中国刑事辩护的产生和发展进程、刑事辩护立法借鉴的外国经验及方向;刑事诉讼各程序及辩护律师在各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辩护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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