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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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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毅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4913

出版时间2022-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11830397

上书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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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商品简介

目录

绪论

一、研究的缘起

二、研究现状述评

三、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基本内涵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含义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其他相关制度之辨析

第二节 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理论依据与效用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理论依据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效用

第三节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历史嬗变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域外源起与演进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中国源起与演进

第二章庭前阶段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第一节起诉状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一、起诉状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概考

二、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三、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四、起诉状中“管辖理由”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第二节 证据目录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一、当前证据目录制度面临的困境

二、证据目录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必要性分析

三、证据目录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具体要求

四、证据目录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管辖权异议理由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问题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二、管辖权异议理由具体化义务视角下的权利滥用诸态

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综合原因分析及负面体现.

四、解决之道:以当事人具体化义务限制滥用管辖权异议

第四节答辩状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一、答辩状的基本内涵

二、对答辩状制度的省思

三、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答辩状制度的理论契合

四、答辩状具体化义务的制度设计

第五节逾期举证理由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一、逾期举证问题的本土演进

二、倒回原点的逾期举证问题现状与逾期举证理由具体化

义务的缺失

三、逾期举证理由具体化义务对逾期举证问题的修正

第六节庭前会议视角下的主张具体化义务

一、庭前会议与主张具体化义务

二、庭前会议中落实主张具体化的必要性

三、落实主张具体化促进庭前会议功能的实现

第三章庭审对抗中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第一节庭审对抗中当事人主张具体化义务

一、主张具体化义务的含义

二、主张具体化义务的渊源与其在我国的演进

三、当事人不履行主张具体化义务的实证考察

四、庭审时落实当事人主张具体化义务的必要性

五、我国当事人主张具体化义务的适用困境及解决之道

六、小结

第二节附理由抗辩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一、附理由抗辩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概览

二、附理由抗辩具体化义务之缘由

三、附理由抗辩具体化义务之要求

四、法律后果以及释明义务

第三节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视角下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禁止

一、问题的形成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视角下证据提出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现状

三、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视角下证据提出制度的问题

四、具体化义务视角下我国证据提出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章庭审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第一节书面辩论的规制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庭辩论应以口头辩论为主

三、口头辩论的比较研究

四、口头辩论不具体的问题分析

五、以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规制书面辩论的理由

六、以口头辩论具体化义务规制书面辩论的路径

七、口头辩论的形骸化是书面辩论盛行导致的必然结果

第二节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视角下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变更诉讼请求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联系

三、变更诉讼请求时间规制的实施路径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一、研究的缘起

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查明事实上的强大功能,对保障法院审理利益和对方防御利益、促进争点形成、落实审理集中化、提升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等方面极具价值。我国具体化义务虽已具雏形,但缺乏可供良性开展的逻辑前提、制度内核及关联制度,对此理论界的研究却尚未付以足够重视。从我国现有文献资料来看,具体化义务的讨论较为粗疏,大抵停留在“模仿”阶段,尚未形成体系并进行有效本土化。既往研究仅解决了为什么要设定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未彻底厘清它应该是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存在具体化义务研究不具体(空洞化)、研究碎片化等问题。具体化义务所涉理论精深、应用广泛,德日学者的研究热情已逾百年,我国学者的研究却倍显沉寂冷清,对隐藏在这“一热一冷”现象背后的原因有必要予以深度挖掘。传统理论通常将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设定在主张、抗辩、否认等环节,对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应当贯穿于民事诉讼整个过程,应当沿着庭前阶段——庭审对抗——庭后阶段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逻辑脉络展开论证,故有必要以专著形式进行体系化思考。

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诉讼过程中常会避重就轻、实问虚答或进行空言主张、抗辩或否认,此等流于抽象,甚至空泛的主张或争执在诉讼法上如何评价将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程序能否符合目的地顺利进行。对此,德国帝国法院时期的判例曾对当事人课以具体化义务,该义务在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得到理论上的升华与制度上的发展,21世纪初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开始关注。在对前人智慧仔细研习和沉思之后,本书旨在重点揭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如下理论和实践价值:(1)德日学者的研究热情为何持续如此之久,真是因为德日学者偏重细节的研究情结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具体化义务不仅关乎诉讼效率,也与诉讼公平相连,它的正当性依据在于保障法院审理利益和当事人防御利益。随着诉讼理论的演进(如传统辩论主义朝修正辩论主义的转向)和实务背景的变化(如现代型诉讼的日益增多),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实现平衡是维持德日学者研究热情的持续动力。(2)具体化义务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疑窦:在已有主张责任对当事人主张不力加以规制的情况下,具体化义务的意义是什么?我们认为:具体化义务要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应当具体细致,以满足特定化要求,这一点与主张责任有重合,但这种具体化义务的具体细致应当侧重于起诉状、答辩状、法庭调查等环节,以便法官归纳争点,在争点归纳之后还是应该紧密围绕争点进行辩论,以提高诉讼效率。(3)对起诉状要求具体化义务。诉讼是一场攻防战,在这场战斗中原告常会在诉状中隐蔽自己的诉讼武器(事实或理由)。为防止事实抽象化以保障被告防御利益,应课以起诉状的具体化义务。(4)对答辩状也应要求具体化义务。我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答辩状作强制性规定,出于前述同样原因,实践中被告常常要么不提交答辩状要么提交观点模糊的答辩状。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地方法院不待立法作出统一规定,已做出了有益尝试,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广东省关于适用民事证据规定的指导意见》)规定,被告未提交、逾期提交答辩状或答辩期有新答辩意见的,原告要求补充举证,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5)对证据目录的证明目的应要求具体化义务。出于前述同样原因,实践中当事人常对证明目的做模糊表述,为保障对方防御利益,应要求证明目的具体化。(6)立案时不能强求证据具体化,四川某市法院要求原告在立案必须提交诉争财产的产权复印件,但这类证据常保存在对方手中,原告缺乏收集手段。此种要求实乃对具体化义务的误解,是侵害诉权的矫枉过正之举。(7)审前程序应留出二次举证的机会。(8)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关涉辩论主义、处分主义、协同主义、诉讼效率、诉讼公平、主张责任、真实义务等民诉基础理论,如何在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制度中消弭这些理论之间的龉龃,需要用著作形式做体系性系统研究。



精彩内容

本书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基础理论出发,沿着庭前阶段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庭审对抗中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庭审后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逻辑脉络展开论证。


其中,庭前阶段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主要论述起诉状中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证据目录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管辖理由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答辩状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逾期举证理由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庭前会议视角下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等当事人在正式庭审开始前所涉及的具体化义务;


庭审对抗中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主要论述主张具体化义务、附理由抗辩的具体化义务等庭审对抗中涉及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庭审后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主要论述法庭辩论终结后书面辩论的规制、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规制等涉及当事人庭审后行为的具体化义务。


本书以当事人经历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的时间顺序为论述逻辑,力求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体系建构提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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