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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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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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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一飞[等]编著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541531

出版时间2011-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7元

货号7507531

上书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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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内容摘要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4.对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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