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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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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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文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77301

出版时间2017-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9696958

上书时间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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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彭文华,男,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及博士后。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苏州市委政法委法律顾问、苏州市和张家港市政府法律专家顾问、苏州市公安局法律专家顾问、苏州市信访局疑难刑事案件法律咨询专家等。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重点领域为犯罪定量、犯罪论体系、量刑及人工智能刑法等。在《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等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60余篇,约20余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刑事法学》等转载。独著、合著、主编、副主编《犯罪既遂原理》《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等10余部。主持重量、省部级项目6项。荣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很好论文一等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很好论文(2012~2016)二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很好成果三等奖、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一等奖等奖励。曾赴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等地进行学术交流和访问。

目录
目 录
绪 论 1 
第一章 《刑法》第13条但书概述 8 
第一节 但书的含义 8 
第二节 但书的功能 17 
第三节 但书的适用 24 
第四节 但书与域外理论中相关概念之比较 50 
第二章 但书与社会危害性理论 58 
第一节 但书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立法化 58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属性 64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 72 
第四节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76 
第五节 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侵害 104 
第三章 但书与犯罪构成论体系 107 
第一节 犯罪构成论体系的立法依据 107 
第二节 但书与犯罪构成要件体系 113 
第四章 但书与排斥犯罪性事由的限度 124 
第一节 但书与正当防卫的限度 124 
第二节 但书与紧急避险的限度 137 
第五章 但书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处罚范围 159 
第一节 但书与预备犯的处罚范围 159 
第二节 但书与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179 
第三节 但书与中止犯的处罚范围 192 
第四节 但书与犯罪既遂形态 202 
第六章 但书与共同犯罪的处罚范围 209 
第一节 但书与共谋未实行的处罚范围 209 
第二节 但书与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 217 
第三节 但书与独立教唆犯的处罚范围 246 
第七章 但书与刑法分则定罪模式 251 
第一节 犯罪定罪模式概述 251 
第二节 但书不属于立法定量 259 
第三节 但书视野下的定罪双轨制 266 
第四节 定罪双轨制的规范模式 275 
第八章 我国罪刑体系的改革及完善 284 
第一节 我国犯罪轻重体系的改革及完善 284 
第二节 我国刑罚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304 
主要参考文献 331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国家会对轻微危害行为一律给予刑罚制裁。不处罚轻微危害行为,意味着需要确定犯罪成立的量度,是为犯罪定量。我国刑法3条但书规定为犯罪定量确定了法律依据,具有出罪与入罪双重功能。作为但书理论根据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在构建犯罪构成论体系时,应当包含体现犯罪量度的要件。但书规定对界定排除犯罪性行为是否过当,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范围以及既遂犯的处罚类型,以及对共同犯罪中的共谋共犯、帮助犯与教唆犯的处罚范畴等,均具有直接影响。以但书为依据,在具体犯罪的定量上应坚持立法定量与司法自由裁量并行原则。适应但书定量需要,应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体系加以改革及完善。

精彩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国家会对轻微危害行为一律给予刑罚制裁。不处罚轻微危害行为,意味着需要确定犯罪成立的量度,是为犯罪定量。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为犯罪定量确定了法律依据,具有出罪与入罪双重功能。作为但书理论根据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在构建犯罪构成论体系时,应当包含体现犯罪量度的要件。但书规定对界定排除犯罪性行为是否过当,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范围以及既遂犯的处罚类型,以及对共同犯罪中的共谋共犯、帮助犯与教唆犯的处罚范畴等,均具有直接影响。以但书为依据,在具体犯罪的定量上应坚持立法定量与司法自由裁量并行原则。适应但书定量需要,应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体系加以改革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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