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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1.9折 48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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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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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念,朱芳阳主编

出版社江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811304428

出版时间2013-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7961364

上书时间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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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章 与报关相关的国际贸易知识
第一节 国际贸易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方式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四节 贸易术语和进出口商品价格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
第六节 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
第七节 货款的支付
第八节 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九节 进出口单证
第二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报关概述
第二节 海关管理概述
第三节 报关单位
第四节 报关员
第三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措施
第四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
第四节 保税物流的报关程序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第六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
第七节 过境、转运、通运
第八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
第九节 海关监管货物的特殊申报程序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一节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第二节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第三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第六章 进出口税费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四节 税率的适用
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的计算
第六节 税费减免
第七节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第七章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各栏目的填制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体主要栏目的填制
第八章 与报关相关的其他海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
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第五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第八节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第九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一、商业发票样式
二、装箱单样式
三、提单样式
四、航空运单样式
五、提货单样式
六、装货单样式
后记

内容摘要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 ,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 进行监管。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的,文化部 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 出口审批。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 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申 领进出口批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一)管理范围 (1)纳入我国进出口管理的美术品是指艺术创 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 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 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 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 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 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 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3)我国禁止进出境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 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漏国家秘密、危 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 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 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或者传 播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 扬或者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 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 曲历史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损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 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办理程序 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 口的企业必须是在商务部门备案 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 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 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 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3)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 (4)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中应附美术品详细清单。申请单位持批准文 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 文化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管理范围内的美术品, 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 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向海关递交的批准文件 不得擅自更改。如有更改,应当及 时将变更事项向审批部门申报,经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后,方可变更。
  (3)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 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 形式转让。
  (4)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 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 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上 述复出口或复进口的美术品如与原批准内容不符,进 出口单位则应当到文化行政部门 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音像制品进口实行许可管理制度,主管机构:新 闻出版总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 督管理工作,各级海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 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设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负 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下设 办公室,负责审查的日常工作。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 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新闻 出版总署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 成品进口业务。
  海关凭“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一)管理范围 (1)进口音像制品是指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成 品和进口用于出版(包括利用信息 网络出版)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 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 激光视盘等。2012年列入我国首批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目录的有:重放声音获图像信息 的磁带、已录制的其他磁带、其他磁性媒体、仅用于 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学媒体、其 他录制光学媒体、已录制唱片及其他媒体共涉及7个 海关10位商品编码。
  (2)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 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3)国家禁止进口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反 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 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 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 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 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 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 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办理程序 (1)在进口音像制品的制成品前,先由新闻出 版总署审查,经营单位提交:进口录音或 录像制品报审表、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节目样片、 中外文歌词、其他内容审查所需材料。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 :审查表、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 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国家版权局 的登记文件、节目样片、中外文曲目、 歌词或对白,以及其他内容审查所需材料。
  (2)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审查样片原有 名称和内容。
  (3)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 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批准,发给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三)报关规范 (1)进口音像制品,进口单位主动提交“进口 音像制品批准单”及其他需要的 单据。
  (2)批准单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 办理。批准单一次有用,不得累计使 用。其中,属于音像制成品的,批准单当年有效;属 于用于出版的,批准单有效期为 1年。
  (3)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版权授权期 内,经营单位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的 制成品。
  (4)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 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 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无需申领批准单, 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 有效单证验放。
  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人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 联网。
  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 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 《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
  ★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列入法定检验目录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可用做原 料的废物进口;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短少、残损对 外索赔;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其他。
  ★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列入法定检验目录 ;出口纺织品标志;对外经济技术援 助物资以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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