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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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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青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47515

出版时间2013-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8066905

上书时间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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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叶青,男,1963年10月出生。江苏无锡市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导,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研究所所长;第14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荣获第五届上海市教学名师奖、上海市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学者。现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综合治理研究会副会长、教育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诉讼证据法学和中外司法制度。著有《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研究》(2002年)、《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2012年)。先后主编教材、专著和论文集20多部。发表论文近百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省部级课题项目5项、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项目1项。

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1例)
第一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价值(1例)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3例)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1例)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例)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6例)
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1例)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主体(1例)
第三节 刑事诉讼客体(1例)
第四节 刑事诉讼职能(1例)
第五节 刑事诉讼结构(1例)
第六节 刑事诉讼价值(1例)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8例)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职权原则(2例)
第三节 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2例)
第四节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1例)
第五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1例)
第六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1例)
第七节 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1例)
第八节 法律监督原则(3例)
第九节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1例)
第十节 罪从判定原则(1例)
第十一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例)
第十二节 依法不追究原则(3例)
第十三节 国家主权原则(1例)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1例)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3例)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8例)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例)
第一节 刑事管辖制度
第二节 刑事回避制度
第三节 刑事辩护制度(1例)

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27例)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述(4例)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8例)
第三节 刑事证据分类(5例)
第四节 诉讼证明(4例)
第五节 证据规则(6例)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8例)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1例)
第二节 拘传的适用(1例)
第三节 取保候审的适用(1例)
第四节 监视居住的适用(2例)
第五节 拘留的适用(1例)
第六节 逮捕的适用(2例)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3例)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3例)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1例)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5例)
第五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2例)
第六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1例)
第七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1例)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21例)
第一节 期间(16例)
第二节 送达(5例)
……

第十一章 立案程序(5例)
第十二章 侦查程序(43例)
第十三章 起诉程序(3例)
第十四章 审判程序概述(4例)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4例)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12例)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2例)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4例)
第十九章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14例)
第二十章 执行的变更程序(11例)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3例)
第二十二章 单位犯罪追诉程序研究(23例)
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例)
第二十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3例)
第二十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3例)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例)

内容摘要
(4)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5)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应当注意,如果原终审的人民法院的级别高于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法院,则由原终审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2.程序
  监狱等执行机关在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时,必须做到材料完备、手续齐全,以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5)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对于经查证核实,具备法定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减刑、假释。减刑、假释裁定书应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事实,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款,并注明减刑、假释的起止日期。《监狱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或者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书的副本或假释书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并送交原审人民法院存卷。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的减刑或者假释裁定,应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也可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宣告,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罪犯的姓名;(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5)公示期限;(6)意见反馈方式等。
  ……

精彩内容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都极强的部门法学,法学院校(系)的学生或是社会上一般读者,如果只是从法典文本或是解读法典文本和概念、理论的知识性的教材入手,那么可以说你是不可能真正地把握刑事诉讼法学精髓的,也无助于提高自身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知识和法条来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本书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想帮助广大法科学生和读者提高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我们也想为法科教师们提供一本适合对刑事诉讼法学课程进行案例教学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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