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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海燕,肖沛权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98065
出版时间2021-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2元
货号11059389
上书时间2023-08-05
本书按照传统理论教材《刑事诉讼法》的体系,是为配合刑事诉讼法教学而专门编写的案例教材,依据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分二十五章。每章中包括若干精选案例。每个案例由案情介绍、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三个部分组成。法律问题部分对该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予以提示:法理分析部分对该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案例、依据刑事诉讼法学原理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
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总论专题
专题一:刑事诉讼的主体
知识概要
一、理论概说
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刑事诉讼的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紧密联系,并与刑事诉讼的客体相对并称。伴随着18世纪~19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司法改革,传统的纠问制被废除,刑事被告人被赋予了更多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刑事辩护权,其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亦变得更为核心和关键。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从司法机关(法院)中分离出来,基本实现了“控审职能的分离”,使得刑事诉讼初步呈现出控辩审三方组合式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主体理论也得以蓬勃发展。
在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问题上,学界根据不同的标准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并进一步从不同的进路进行阐述。具体而言,有学者以诉讼性与主体性作为理论依据出发,指出我国的刑事诉讼主体应包括: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观点进一步指出没有将被害人列入刑事诉讼主体,原因在于,尽管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属于控诉一方并且往往同控诉机关一起执行控诉职能,但是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只能依附于控诉机关,如何追诉犯罪的决定权则主要掌握在控诉机关手中,被害人的主体性便大大台。门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主体等同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出凡是有刑事诉讼中享有莫种诉讼权利并承相某种诉讼义务的人,都应该是诉讼主体。购于刑事诉论主体可以划分为主要主体和非主要主体。前者如人民法院、人民险察院、公安税关、自诉人和被告人:后者如证人、鉴定人。(2)此一理能规点之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募联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影响。苏联学者纫里药失提出:“诉讼活动的主体是享有一定权力或有全权侦查和审理刑事案件并积极参加这种案件的诉论程序的人和机关。”基于此一论断,法院、控诉人、被告人、瓣护人、民事原告人(被害人)、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等均应被纳人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范围之界定既受到苏联诉讼主体理论的深刻影响,同时基于本土法文化传统汲取了诉讼构成要素、独立地位等理论的有益思想,对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作以层次化、系统化的界分,形减了以厕事诉讼专门机关一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两个大类为内容的中国式刑事诉讼主体范围。
二、专门机芙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是指依据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旅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和同的职权。同时。《刑事诉诊法》第308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以沟幕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线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镇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此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也属于刑事药运中的专门机关。测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进中居于主导地位,分别承担着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诉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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