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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晓静
出版社原子能出版社
ISBN9787502297794
出版时间2019-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2元
货号27917137
上书时间2024-10-18
“产能过剩”等市场乱象也随之产生,对此,需要在理论上作出回应。气候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中涉及到的资源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市场问题都与法律问题密切相关,目前,关于气候资源的争论在
我国法学领域对于以风能、太阳能为代表的新能源规制理论研究仍不够深入和全面,现有相关能源理论研究体系中,有关能源政策和技术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丰硕,而以行政法为视角研究气候能源问题的相关研究并不多,已有研究更多集中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传统能源产业领域,针对性研究相对薄弱,关于气候资源行政规制的相关系统性研究更为稀少,甚至可以说缺乏以气候变化、低碳需求和现有气候资源发展为背景的有关新能源行政规制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基于以上原因,本书选取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为切入点,运用文献及规范研究、比较研究、交叉学科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行政法学研究视角对气候能源开发利用中政府规制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无限开发”理念,因此在开发中出现了“无序化、低效化、同质化”的不合理开发现象,成为引起风电、光电产业的产能过剩的重要原因,这种产能过剩是建立在认识偏差基础上的“结构性过剩”和“体制性过剩”,需要在通过制度构建予以矫正。因此在理念层面,应当以“有序开发”作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全局性理念和原则,全面考虑气候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有序地开发气候资源,科学的建构政府规制制度,从而使政府规制能源克服市场失灵现象,也能够从机制和体制建构上防止政府失灵。
“代际不公平”,因此,需要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其权属、明确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属性,以权能适当分离作为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模式,将立法规制作为所有权实现的基础,以规制和管理制度为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的保障。在内容建构中应当以构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制度体系为核心,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控制和规范行政规划制度,通过建立规范系统的行政规划制度,明确各类规划的定位和范围,控制能源规划层级和数量,形成层次分明、科学完整、功能明确、衔接有序的能源规划体系。在微观层面,需要改造和完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中的经济性规制内容和社会性规制内容,适度规范能源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制和价格规制行为,强化能源行业的环境约束制度,对新能源产业和市场做出适当限制。
“政监合一、内部分离”的模式,组建独立能源规制机构,科学界定规制职权,妥善协调能源规制机构与其他规制机构之间的权利配置关系。调整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的行政管理体制,理顺政策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与能源管理部门的横向权力配置,合理划分规制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以制度约束越权行为,加强对地方政府规制行为的监督与控制。
“绿色”能源政府采购制度,引入规制影响评价制度客观评价规制效果,以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为内容改良规制程序制度,通过规范规制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规制的司法救济制度建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的责任与救济制度。
“产能过剩”等市场乱象也随之产生,对此,需要在理论上作出回应。本书选取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为切入点,运用文献及规范研究、比较研究、交叉学科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行政法学研究视角对气候能源开发利用中政府规制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作为后石油时代的必然选择,加快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均有重大战略意义,国家对发展以气候资源为代表的非化石能源非常重视,近十余年,我国的新能源市场异常活跃,也获得了很大发展,但与此同时,“产能过剩”等市场乱象也随之产生,对此,需要在理论上作出回应。本书选取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为切入点,运用文献及规范研究、比较研究、交叉学科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行政法学研究视角对气候能源开发利用中政府规制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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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开发”理念与原则的确立
“有序开发”理念的提出
“有序开发”所要求的政府规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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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的法律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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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过剩”等市场乱象也随之产生,对此,需要在理论上作出回应。本书选取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为切入点,运用文献及规范研究、比较研究、交叉学科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行政法学研究视角对气候能源开发利用中政府规制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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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候资源的性质与属性
(一)气候资源作为自然资源而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1.
“天然存在的并有利用价值的自完善我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的法律路径研究然物,如土地、矿藏、气候、水利、生物、海洋等资源”。从其特征上看,自然资源的产生基于其价值,即自然存在的因素和条件作为客体能够对主体产生的效应和影响,这种效应和影响不仅体现为经济利益或物质收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生态环境的改变等因素的影响,自然资源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还应包括社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关于自然资源的定义就体现了这样的价值内容,“自然资源是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物以及形成这些成分的源泉的环境功能。前者如土地、水、大气、岩石、矿物、生物及其群集的森林、草场、矿藏、陆地、海洋等;后者如太阳能、环境的地球物理机能
2.
气候资源具有自然和社会二重属性,这源于其作为资源的本质特点,资源存在的本质目的就在于能为人所用,即这类物质和条件能够对相应的主体产生影响、作用和效应。人们的利用的初衷虽是看重这类物质和条件的自然属性,但人们如果要利用这些物质和条件,却必须依托人类所具有的客观技术条件和社会环境因素。自然属性是自然资源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前提,社会属性是自然资源的价值归属和体现。自然资源不论其是否可以再生、是否体现为有形事物,其产生均不依赖于人的创造,而是来源于自然的作用,这是自然资源自然属性的表现,同时,自然资源作为资源来讲其根本价值在于其能够被人类利用而产生相应的价值和利益,也就是说,只有在自然资源被开发进入社会领域以后才可称为完整意义的资源,其价值也终需要通过社会条件才可实现,这体现了自然资源的社会属性。正确认识社会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及其相互关系,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只有承认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才能认识到自然资源有其自然变化的规则,而只有明确自然资源有其社会属性,才有助于理解为何其开发、利用也需要遵从一定的社会规律。
在自然资源属性下,气候资源具有无限性、循环性和可再生性的特点,这些特性是基于气候资源的自然特征而总结的,但是如果片面看重其自然属性而忽略社会属性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就会出现前文所阐述的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无序化、低效化和同质化的问题。
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同于气候资源本身,它是一种社会活动,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生产和消费而实现,这使得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了社会属性。或者说,气候资源的社会属性是气候资源作为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所表现的性质与特征。风能、太阳能从社会属性上分析具有与其自然属性不同的特点,这集中体现为开发利用社会条件的有限性。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托现阶段人类所具有的技术、社会环境以及市场规则等因素,而这些都是社会属性的因素,这些因素就决定了其开发利用是有限的。当认识层面上不加以厘清时,在政策制定上和实施上,就容易片面强调开发利用的无限性,违背客观规律。在社会属性上,风能太阳能开发的是存在开发技术条件、环境承受能力和平台承载能力方面的有限性。
“物”的存在
“物”这一概念范畴的确立作用在于明确权利客体,进而以此为基础构建物权制度体系。现有制定法并未对“物”做出概念界定,只在《物权法》第
“物”限定为“有体物”,即有形的、可触觉并可支配的物。之后以法国法为代表的立法例拓展了物的范围,认为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作为无体物的权利。可以发现,伴随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能力的大幅提高,人类所能够支配的物的范围有了极大的扩展。概而言之,“当代民法的物,是一个多极化的形态”。完善我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的法律路径研究自然资源作为法律认可并规制的“物”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物的多极化形态扩展的过程。较早期,人类支配自然能力较弱,其可支配的物范围极为狭窄,当时自然资源只能作为人类开发自然的环境资源条件而存在,随着人对自然支配利用能力的迅速增长,自然资源开始成为人类生产与发展不可或缺的外在物资条件,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价值性,自然资源开始作为“物”即作为物权客体而存在。自然资源作为物的存在不仅扩展了物的范围,也修正并发展了传统物权理论。在价值属性上,传统物权的价值要素主要表现为经济价值,这是一种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价值观。伴随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生态理念的革新,以自然资源这一类概念为基础形成的物权类型发展了物的价值内涵,典型的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水流、野生动植物等,作为物的价值不仅在于其经济价值,还具有包括自然生态价值和审美价值在内的丰富价值内涵,造就了物权的价值多元性。在物权的特定性上,传统物权特定性的阐释是建立在“一物一权”原则上的,故而物权的特定性要求其客体原则上应当为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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