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正版 目的犯研究(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库14)(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14)) 欧阳本祺 著 978781139520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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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本祺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811395204
出版时间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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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其他
定价24元
货号20622248
上书时间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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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目的犯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目的要么有助于明确犯罪故意的内容,使此犯罪故意能够很容易地区别于其他犯罪故意,要么能够对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产生影响。断绝的结果犯的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内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对目的犯的研究必须采用类型思维方告。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限制解释;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目的性限缩。
作者简介
欧阳本祺,男,1972年生.湖南耒阳人。法学博士。2004年至2008年任教于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2008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近年来在《中国法学》(海外版)、《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涪杂志》、《法学论坛
目录
引言
一、问题所在
二、研究方法
章 目的犯概述
节 目的犯理论之发展
一、德日刑法学目的犯理论之发展
二、我国刑法学目的犯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 目的犯之概念
一、目的犯概念之争
二、本书中目的犯的概念
第二章 目的犯之目的要素
节 目的犯目的之属性(目的与故意的关系)
一、德日刑法学目的犯目的之属性
二、我国刑法学目的犯目的之属性
三、本书的观点
第二节 目的犯目的之本质(目的与动机的关系)
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二、目的犯目的本质之争
三、目的犯目的本质之争的辨析
四、本书的观点
第三节 目的犯目的之功能
一、目的犯目的之基本功能
二、目的犯目的基本功能的具体表现
三、目的犯的基本立场——规范违反说之批判
第四节 目的犯之“非法占有目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二、“非法占有目的”与故意的关系
第三章 目的犯之类型化
节 目的犯分类的方法:类型理论
一、韦伯“理想类型”理论
二、考夫曼的类型理论
三、类型理论评述
第二节 目的犯之理论分类
一、德日刑法学目的犯的分类
二、我国刑法学目的犯的分类
三、本书对目的犯的分类
第三节 目的犯与相关犯罪类型之辨析
一、目的犯与倾向犯
二、目的犯与表现犯
三、目的犯与预备犯
第四章 目的犯之犯罪形态
节 目的犯之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的标准
二、断绝的结果犯的既遂
三、短缩的二行为犯的既遂
第二节 目的犯之罪数形态
一、断绝的结果犯的罪数形态
二、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罪数形态
第三节 目的犯之共犯形态
一、目的犯目的与身份的关系
二、无目的者加工目的犯之实行行为
三、无目的者加工目的犯之目的实现行为
第五章 目的犯之法律适用
节 目的犯之法律适用现状
一、目的犯之法律适用之重点:探求非法定目的犯之目的
二、目的犯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三、目的犯法律适用理论分歧的评述
第二节 非法定目的犯是否开放的构成要件
一、开放的构成要件之真意
二、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
三、德曰刑法中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非法定目的犯是否法律漏洞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和种类
二、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属于刑法隐藏的漏洞
三、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属于刑法漏洞
第四节 目的犯的适用方法
一、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适用方法:限制解释
二、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适用方法: 目的性限缩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目的犯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目的要么有助于明确犯罪故意的内容,使此犯罪故意能够很容易地区别于其他犯罪故意,要么能够对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产生影响。断绝的结果犯的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内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对目的犯的研究必须采用类型思维方告。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限制解释;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目的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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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本祺,男,1972年生.湖南耒阳人。法学博士。2004年至2008年任教于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2008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近年来在《中国法学》(海外版)、《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涪杂志》、《法学论坛
精彩内容
第二章 目的犯之目的要素
第二节 目的犯目的之本质(目的与动机的关系)
我国刑法学对于目的犯的目的本质上是犯罪目的还是犯罪动机的研究出现了一些方向上的偏差:通说所讲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侧重于心理学上的事实研究,这种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间的事实关系并不具有刑法学的规范性质;同时,研究目的犯目的本质上是犯罪动机还是犯罪目的,并不具有实质意义,这种研究是主观主义刑法学思维的继续。
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关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两者都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产生的前提条件,离开了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便成了无源之水;反之,离开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便无具体的指向和表现。一定的犯罪动机形成以后,便会形成一定的目的,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这种目的,满足自己的动机需要;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都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因而也就不存在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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